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另外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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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答:有。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 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纳税辅导29移民口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免征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进口种子、种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即: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制造业的企业范围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

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例如,某制造企业2018年新购进一套生产设备1000万元,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其他收入120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摘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企业为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和节约税收而进行的财务策略。

本文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定义、背景出发,分析了其在优势与作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节约税收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并探讨了实施方式及注意事项。

通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未来影响的展望。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应慎重考虑相关因素,以实现更好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优势、作用、企业财务状况、税收、竞争力、实施方式、注意事项、结论、企业发展、未来影响。

1. 引言1.1 概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在一定期限内增加资产减值的额度,从而减少资产账面价值,提前提取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调节企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必要性不仅在于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更在于其能够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

通过加速折旧,企业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核算周期,有利于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提高企业的资产周转率,从而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还能够减小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状况,减少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制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定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内,为了加速折旧计提节省税款,从而减少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竞争力的一种财务管理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通常是在固定资产原值和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高固定资产在早期应摊销的年限或增加折旧率等方式,使企业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前期加速消化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现金流量。

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思考

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思考

摘要: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我国企业中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已经不能为当前的经济发展提供适当的帮助,在这发展的新趋势下,应与时俱进地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目前在财会界通常认为加速折旧法更为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一种折旧方式。

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社会经济和所得税的影响不断加深。

本文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和思考。

关键词: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新政一、对于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概述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同直线折旧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更符合资产自身的价值用于企业发展的消耗方式。

固定资产在先期使用中,使用率高,养护和修理费用消耗较少,会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而运用加速折旧法能够计提更多的折旧费,从而使收入与支出相匹配。

同时,加速折旧法充分地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日常损耗,使得企业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促进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使企业生产水平及设备工艺有了大幅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这可以认为是企业在当前运行中实现效益的一项手段也是避免科技进步对企业利润造成损失的一种方式。

二、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分析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把固定资产的计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事前的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事中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事后的固定资产的处置。

本文主要针对在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后续计量展开分析。

固定资产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经营出租管理而持有;其二,拥有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使用寿命;其三,所谓固定资产必须是有实体形态的资产。

这就决定了固定资产的消耗方式是在一定使用寿命内进行的,在会计核算中,一旦确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分摊的核算方法就应当得到一贯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固定资产原值;其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三,预计净产值;其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思考

关于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思考

关于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思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资产计提折旧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做法。

加速折旧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价值变化,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资产、衡量企业业绩与风险。

一、加速折旧法的定义和原理加速折旧法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对其折旧额进行年度递减计算的一种折旧方法。

通常情况下,该法通过在资产初期年度计提较高的折旧额,以更好地反映资产在初期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之后年度逐渐减少折旧额,以反映资产价值损耗的减速趋势。

理论上,加速折旧法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价值变化。

因为在资产刚开始使用的初期,资产价值的下降速度通常比后期快,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损耗的情况。

二、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优势1.更准确地反映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

由于加速折旧法在资产初期计提较高的折旧额,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在资产初始阶段出现高额利润,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衡量资产的实际价值。

2.更快地恢复投资回报。

由于加速折旧法在资产初期计提较高的折旧额,企业可以更快地恢复投资回报。

这对于提高企业短期经营利润具有显著意义。

3.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加速折旧法通常可以在前期计提较高的折旧额,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缺陷1.资产突击更新的问题。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资产到期后及时更新资产,以获得更多的折旧税收优势。

这可能导致企业盲目进行资产更新,而忽略对现有资产的充分利用。

2.会计处置不规范的风险。

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通常是按照一定比例递减,但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未来年度操纵会计利润的风险,因为企业可以根据折旧计算的方式控制会计利润的大小。

3.长期投资回报率的低下。

加速折旧法在短期内可以快速恢复投资回报,但在长期内可能会导致投资回报率较低。

这是因为在资产后期的年度折旧额较低,企业可能在长期内获得较低的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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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另外五个误区
【标 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五个误区,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2015年1月2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发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五个误区》一文,提醒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的五个误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说是2014年最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等相关政策,再总结五个误区,提醒企业关注。

误区一:享受加速折旧就能享受加计扣除
很多政策解读中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优惠力度相当大。

其实不然,有两种情况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是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没有加速折旧。

无论是此次新政策,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都允许企业在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没有加速折旧而在税收上加速折旧,这样有利于企业在折旧前期做高会计利润、做低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明确,企业只能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若企业在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正常折旧而在税收上加速折旧,那么,只能对会计上的正常折旧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而不能对税收上的加速折旧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共用设备。

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六
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但由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因此不能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误区二: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加速折旧
还有媒体在报道中屡屡提到“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其实不然,这里存在两个误区。

一是“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不一样。

前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后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标准判定,应注意区分。

二是区分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小型微利企业。

前者“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后者“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才可以加速折旧,明显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优惠,其他小型微利企业则不能享受。

误区三:收入总额是会计收入总和
6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有些企业认为“收入总额”是会计上的收入总额,其实不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九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这其中有的收入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等。

因此,范围远大于企业会计收入,分母(收入总额)越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子)占比越小,因此企业须倍加注意。

例如,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新购进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他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万元)。

该企业2014年度收入比例=1000÷(1000+200+200+100+600)×100%=47.62(万元)<50%,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四:税会没有差异不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如果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若一致,则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有企业认为会计和税务上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则不用填报新申报表中的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其实不然。

无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处理,均须填报a105081.有企业认为,没纳税调整填什么。

根据填报说明:“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因此,即使企业会计和税务上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要填报a105081,并估算正常折旧额与加速折旧额的差额。

误区五:加速折旧一定对企业有利
很多企业认为,加速折旧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一定要利用。

其实不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但只是形成暂时性差异,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

前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多,纳税少;后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少,纳税多,但纳税总额不变。

因此,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还要综合考虑,比如企业正处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前期少缴的税款都被免掉了,等过了减免税期又要多缴税款,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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