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第四条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第五条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第六条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联系方式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667,或直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
(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一)车损险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发生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特别的性质和效力,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具体、特殊和独立的。
具体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具体性,可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限额的设定,特殊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与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比有着独特性,即在该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独立则意味着特别约定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互独立,其效力并不受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约定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是相当强大的。
2、条款解释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存在和内容有助于合同解释。
当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借助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约定。
通过条款的约束力,可以保证双方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实现保障风险的目的。
3、责任承担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在理赔时更广泛地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更贴近协议内容。
4、依法存续的效力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依法签订的,其内容是经过严格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其具有依法存续的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除非是在合同到期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
5、抗辩的效力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或改变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会遭到被保险人的抗辩。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保险公司名称]2. 被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3. 保险标的:[具体保险标的物或项目]4.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5. 保险期限:[保险开始日期] 至 [保险结束日期]6. 保险费:[保险费用总额及支付方式]二、特别约定1. 保险责任范围:- 甲方对乙方因[具体原因]导致的[具体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对乙方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免除:- 甲方不承担因[具体原因]导致的[具体损失或损害]。
- 甲方不承担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或损害]。
3. 保险金支付:-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甲方在收到乙方赔偿请求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完成赔偿金的支付。
4. 保险标的变更:- 若保险标的物或项目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的[具体时间]内通知甲方,并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5. 保险期限延长或缩短:-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保险期限进行延长或缩短,并相应调整保险费。
6.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三、其他约定1. 附加条款:[如有附加条款,在此列明]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终止。
四、签字盖章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模板中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所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共同意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图片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图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丙方(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的生效1.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
二、保险期间及终止1. 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_年/月/日。
2.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生以下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具体情况)。
3. 若乙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三、保险标的的约定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注明具体内容)。
2. 若保险标的发生贬值或部分毁损,乙方应根据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修理。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约定1.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
2. 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五、保险责任及免赔额的约定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具体保险责任)。
2. 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的约定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保险索赔文件和证据材料。
2. 乙方应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赔付。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若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需要变更,甲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保险合同终止前,若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篇一: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上传时间:203-2-7[案情]原告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有效期自20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2年12月10日24时止。
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02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为了进一步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常常包含了一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这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保险合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和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以及双方责任的限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
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的不同,特别约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风险调整:对于某些风险较高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加装安全设备、遵守特定的操作规程等。
这些要求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可能调整保费。
2. 免责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一些免责条款,明确表示某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合同可能规定不予赔偿。
3. 定额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约定对于特定的损失金额给予一定的赔偿。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对于玻璃破碎、车辆损失等,合同可能规定一定的补偿金额。
4. 保险金额限制:对于某些高价值的财产,合同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上限,超过该上限的部分将不再享受保险赔偿。
这样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
5. 理赔手续要求:为了方便理赔的进行,合同可能会约定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信息来证明损失的发生,并规定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完成理赔手续。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额外增设的条款,以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需求或提供额外保障。
附加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增值保险:附加条款通常会增加保险合同的价值,比如在人寿保险中,附加条款可能包括重大疾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等。
2. 额外保障:附加条款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增加额外的保障,比如在车险中,可以附加盗抢险、划痕险等。
3. 个性化选择:附加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比如在医疗保险中,可以选择附加门诊费用报销、住院津贴等。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指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约定,以适用于特定的保险需求或情况。
这些特别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或特别附录中列明,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的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并解释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免除天灾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能会免除保险人对天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一些高风险区域,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风险并减少赔付压力。
第二,免责条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或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免赔额设置。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赔额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通过合理设置免赔额,可以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
第四,保险金额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限制。
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双方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付责任。
第五,保险期限变更。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生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有时候,由于特殊原因,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改变保险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协商变更保险期限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续保特约。
续保特约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继续保险的方式和条件。
通过续保特约,双方可以避免重新投保和办理手续的繁琐,同时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设置特别约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特定的保险需求,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以下特别约定:一、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需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上的所有信息,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 甲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索赔资料。
3. 甲方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项目和金额。
2. 对于保险合同外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3. 若甲方在事故发生后,擅自修复损坏的财产,将不再享有乙方的任何赔偿。
三、除外责任1. 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甲方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而甲方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防范,乙方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 对于甲方故意造成的损坏或被保险人参与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争议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合同解除1. 甲方有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解除本合同,并可获得合同价值的全额退还。
2.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1. 甲方需每年对保险财产重新评估,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产生额外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缴纳。
本特别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签字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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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篇一:特别约定常用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所造成的本车及第三者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交强在其他公司承保在我公司单保商业特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信用社凤凰新区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客车站分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场坝信用社。
该车第一受益人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乐信用社。
1、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拔打95510电话向我公司报案。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该客户上年在公司投保,保单号为:。
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租赁或营业性运输的,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4、货车特约2吨以下:被保险车辆在后车厢举升状态下或装卸过程中操作、行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含液压系统和三者)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货车特约2吨以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后车厢举升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液压系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增加免赔率10%。
4、绝对免赔特约:该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每次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
9、不足额投保约定: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10、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诉讼解决,如被保险人自愿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明仲裁机构为什么机构。
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有拆卸:原有乘客座位**,拆除**座,现有**座12、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13、新增设备的约定: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14、车上货物的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15、特种车的约定: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16、分期交费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保险单分期交付保费,已交付保险费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二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三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第四次交费日期为年月日,交费金额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年月日。
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当期保费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交付保险费之日起,至按日费率计算所对应截止日的24时17、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18、如遇特别约定项目较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详见特别约定清单”。
19、投保救助特约险:约定的救助范围是20、如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将按实际价值赔付,以不高于保额的20%为限20、该车出险须年检合格,否则我司拒赔。
20、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XX版)承担保险责任。
4、只承保井下人员意外伤害死亡责任。
划痕险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现保险车辆有划痕后立即拨打95510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我司不承担划痕险的赔偿责任。
行驶区域约定:投保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司乘险特别约定:该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承保驾驶员一个座位。
转籍车特别约定:该车为转籍车,无车号。
(1)“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2)“当每一次事故的保险赔偿款高于人民币伍仟元时,保险人必须按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款”。
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或进行任何批改。
2.当第一次事故的定损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时,本保险项下的任何保险赔偿金,需获得第一受益人授权后才能赔付给被保险人。
3.保险赔付金额低于5000元时,不需要本金融公司出示书面还款明。
佰仟保险要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以上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的不计免赔。
备注:该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该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理赔金额一万元及以下直接赔付被保险人,理赔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时须经第一受益人提供《委托授权支付赔款书》,按授权支付赔款。
1.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减保或批改;2.当一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人民币五仟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保险第一受益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故的保险赔款金额高于人民币壹万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篇二:特别约定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XX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竞赛、测试,(: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折扣均按8折给予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