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合集下载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逐年上升。

重庆作为一个大城市,自然也不例外。

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还有心理上的。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车辆、行人、物品等相互之间发生碰撞、触碰或者相互冲撞、相互碰撞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适当考虑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进食而发生的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到医院就诊、复查等而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4)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情况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了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偿和其他财产损失赔偿。

(1)车辆损失赔偿车辆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到损坏而发生的费用。

车辆损失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2)其他财产损失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财产受到损坏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财产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于近期下发,根据部分法院反馈意见和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二(一)第三款即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下的残疾赔偿金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更正如下: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1月29日附:《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附件: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标准根据当年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的《上一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定。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全国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来源:交管局时间:2011年05月03日09:40 【大中小】浏览次数:1006 【打印】【收藏】发表日期:2011-4-29 部门:交管局宁公交管发[2011]34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3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3262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2、采矿业 74968元3、制造业 29707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5、建筑业 28579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10、金融业 63894元11、房地产业 3089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37101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16、教育 37090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重庆市XXXX年及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XXXX年及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 35326元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五、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2011年4月30日印发注:本文非国家机关正式发文,而是本站参考历年文本格式制作!相关数据来源于《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百度文库,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发文为准。

2010年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一)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2010年重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21乘以20=9242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交通费1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侧翻、坠落、失火、爆炸等
意外事件。

在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责任方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并支付适当的丧葬费用。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伤亡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而定,但总体来说,重庆地区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

其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财物损失等。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责任方应当支付维修费用或者按照车辆残值进行赔偿。

对于其他财物损失,责任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重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车辆价值、财物价值等因素而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建立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的。

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上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执行,能够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渝价[2000]288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288号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标准》(见附表)如下:一、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占用、利用、挖掘、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施工作业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利用、占用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单位应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监护措施的实际发生费用。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并及时予以恢复。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路产损失后,其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分担。

五、对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损坏程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缴纳占用费或赔偿费。

当事人提出自行修复的,还应按修复费用的50%缴纳技术监制费。

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公路占用费和赔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需指出的是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该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即因就易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渝财行[2007]1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住院伙食费”: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5326元
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
以上数据取自《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1年4月8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巡逻 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1年4月30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