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合集下载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论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性

论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性

论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性法律传统,即法律的历史传统,指的是经过历史积淀并延传至今的关于法律的社会态度、文化理念,信仰和制度习惯。

它是一个民族关于法律方面思维特色的有机延续。

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如果没有受到外来文化颠覆性的冲击,它基本上会保持自己的传统思维习惯。

从历史传统考察中西法律的差异就会发现,中国与西方在法的发展和法的历史形态更迭方面具有共同的规律,那就是都遵循着生产力决定论,都遵循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直至社会主义法这一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

“法是理性”是西方的法律传统,是西方从古至今人们考虑法问题时的共有判断。

如诞生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发祥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人的智慧”、“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但无论如何“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现”。

启蒙运动以后,西方法律文化更是沿着“理性”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启蒙思想家,包括斯宾诺莎、格劳秀斯、伏尔泰、霍布斯、孟德斯鸿、洛克、卢梭等,都不约而同地扛起了“理性”的大旗,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

他们把法解释成人的理性的体现,呼唤人的解放,肯定人的价值,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

与西方人“法是理性”的判断相对应,中国古代思想家把法解释成为一种工具,并且这一看法为中国历代思想家所坚持。

从先秦的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到清末立法修律的沈家本,两千多年从没发生变化。

这里追根求源,中国人最早对法下的明确定义是法家,《管子·七法》中说:“尺寸也,绳里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

”即法就像裁缝裁剪用的尺寸,木工做工用的绳墨,老百姓称物品用的度量衡,它不过是一种工具,只不过这种工具被国家运用罢了。

所谓“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进而用“权柄”来解释法,把法看成仅仅是君王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即一种统治方法,统治权术而已。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霞内容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一、引言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作为两个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1. 英国英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继承自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习惯法、判例法以及立法法等。

目前英国已经废除了由普通法担任的大部分行政职能,而改由立法机构担任。

2. 中国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乃法官在裁判时通过对法规、司法解释、依据以及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而构建的法律判断体系,基于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而由立法机关等法律制定机构共同制定和转化为各具体法规。

二、法律适用范围1. 英国英国的法律适用范围不限于英国本土,而对华人海外资产的保护也提供了立法保障,因而在全球享有盛誉。

然而,其在同性婚姻等社会议题上的立法相对滞后,受到了较大争议。

2. 中国中国的法律适用范围覆盖了整个中国境内,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其中便涉及到法治、公正和透明度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与保障1. 英国司法独立和制衡是英国政府的核心原则,因此英国的法官是完全独立的。

不过,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表现极为出色,但它也不是完美的:英国诉讼程序的成本较高,这导致了很多人无法承受获得司法公正所需的费用。

2.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并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例如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审判公正性不足、法官独立不充分等方面。

不过,中国通过人民陪审制度以及最近的互联网法新规,进行了强有力的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事实上,中国审核官员贪污案时,采取的是无记名陪审团评审方式,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公正、公平、透明。

四、法庭审判程序与结构1. 英国英国采用了类似于公诉、辩护和即审即判等传统审判程序。

有一个更为个性化的审判程序可根据罪行特质进行设计。

法庭结构基本上与摊位制的行政中心非常相似,各庭审的法官都有不同的职位,从翼室法庭法官到最高法院法官。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异同


治者行使权力过程 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 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 , 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 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 到 了一个 更低 但更平 等 的地位上 , 于是 不再有权 威 , 人
人依然享有在当时情况下可 以接受 的大致平 等地
位 。这可 以总结为 : 西方法 律文化 总体 表现 出“ 民 市
正义 ” 。在法 律权威 问题 上 , 里 士多德 说 道 :法律 亚 “
治来制恶向善 , 而性善者更应当有 民主 自由地发扬 “ 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 , 善” 西方 在一 千年 黑暗 的 中世 纪后 迅 速 进入 了 民主社 会 , 更
让人 惊 叹的是 法律 中的宽容平等 思想 。从某个 角度
< 实事求是> 20 年第 4 09 期
法学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异 同
孙 学朝
( 中共新 疆区委党校 行政 学教研部 新疆 鸟鲁木齐 80 0 ) 3 0 2 摘 要: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 的分歧来 自于人类起源 问题 。由于中西法律定 位不 同, 二者追求 的终极 目标便
有 了很大的差异。西方法律追求 的是在完 善法律规范下的井然有序 , 中华法系则是 旨在 消除纠纷 的“ 无讼” 。相 对 于西方法律文化的“ 民化” 向, 市 倾 中华法系则存在着“ 伦理化 ” 向。中西法律文化也存 在某些 暗合 。 倾 关键词 : 中西法律文化
自豪 地 寻找真理 。“ 本善 ” 性 的思想 也让古 人们相 对
5 8
在古代 中国, 行政司法合一 的体制导致 自由裁 量权的滥用。即使是被传为美谈 的许多清官名案 , 细细 审查 也会 发现 自由裁量 权 的过多运 用 。相对 于
法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
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二、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地位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之处突出体现在法的地位差异。

这样的差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出:
(一)法的权威
考察西方法律史,我们会发现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和核心文化,并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无论是持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多元政治格局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条件的观点;还是商人阶级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各王国的崛起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基础的观点,都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在一个社会成为核心文化和权威性地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

11世纪末到12世纪末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期差不多是所有学者的共识,在这个时期各种法律体系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西欧各王国的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体中被创立出来,法律体系真正脱离了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社会母体,形成了系统化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有成文的法律、专门的司法制度、职业法律家阶层、也有专门的法律著作。

在这之后,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

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基于人性本恶之认识,人们对任何人包
括自己的人性都充满着深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治的公式是“法———人———法”,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订亦须遵行法定程序,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受法律的支配和约束。

正是这种意识的深刻积淀,最终成就了法律在大众心中的权威。

公正的说,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法律从来没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讨论的独立概念,如果不是被欺负的过份,很多中国人可能一辈子都不需要法律的存在,即使需要法律的时候,也不是以法律为中心的争辩和博弈,只是希望官员通过道德的名义主持公道而已。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是世界的主宰,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以天的行事方式为榜样,一旦违背天道,就必然会遭受天的惩罚,而能够传达天意并有资格代表天来施行惩罚的只能是君主(天子),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一直合理的在皇帝的手上,法律之存废全凭君主或皇帝喜好,皇帝享有以权代法的特权。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就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

法律从来没有脱离政治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的暴力工具,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和围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研究的法律顾问和法学家,法律仅仅是君主从礼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来规定臣民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这个规范的臣民进行惩罚的规范。

如此典型的人治社会,用一个简短的公式表示,那就是“人———法———人”,站在顶端的君主发号施令,由大大小小的官吏来执行,庶民永远是法律施行的客体,赏罚由之。

(二)法的信仰
公众对法律的尊重源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情感。

在西方文化中,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最深刻的即是法观念,上帝是天地间一切万物的创造者,人类自身和人类的法,不过是上帝的赐予而已。

由于西方人大都信奉宗教,人的对宗教的服从是发自内心的真正的服从,是对宗教的真诚信仰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赖感,能激发起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

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宗教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并获得了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

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没有发自内心的内疚,中国人有时相信迷信,而迷信的前提是有所求,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正服从,而是在某种情形下不得不从。

由于中国的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是靠其严酷与冷峻,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使公众对其产生敬畏感,而没有神圣性,因此,人们很难对法律产生信仰。

三、法的作用差异
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政治结构,中国从秦之后就维持着超稳定的以儒学为国家价值体系的大一统国家形态,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足以和这种强大的皇权相抗衡,更别说各朝各代长期施行的“重农抑商”的国策断绝了商人阶层成为政治博弈力量的可能。

法律从一开始就仅仅作为一种国家暴力工具,用于管理统治臣民的手段而已。

法只有皇权对臣民的单向压迫性和行为要求,这种单向性从一开始就因为宗法体系在中国社会的强大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得以加强。

而在西方,基于与中国完全不同的城邦政治的政治结构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一方面是国家对人民行为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是平等个体之间民商事交往的规则。

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发展和社会不同阶层发展所出现的利益诉求,使得法律成为调节这些力量,是指达成共同满意的妥协,不至于同归于尽的调整工具。

法律是人们为争取自身利益的武器,是权力斗争的武器。

西方基督教文化赋予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包括君主)平等的共同认可,使得法具有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过程。

四、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相似性
虽说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但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尤其二者都在某个时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的演进。

礼乐文
明是一种明显直接的宗法伦理政治,但将其置于三千年前的历史环境中,礼乐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文明性和先进性,尤其是它基于人之为人的德性而蕴涵的人文性,的确是中华民族远离野蛮、奔向文明的伟大创造。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的基本法律方式、政治与法律相分离的二元体系,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推动了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进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