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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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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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14〕(2)附件(1)、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林业、文物、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

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标时间12小时以内的,超过8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2小时部分的评标劳
务报酬为150元/小时,休息时间不计算为评标时间。
.项目复杂或投标单位多,预计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应组织隔夜评标,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做好住宿服务保障,评标劳务报酬原则采用包干。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杂费按80元/人标准补助。
2•自驾包干方式。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专家所在地,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 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 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附:L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评标费用可参考 本标准。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实施以下制度:(一)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评定分离制度。

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拥有定标决策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三)统一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网站)统一进行招标投标,且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开。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可实行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设计服务在内的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或分项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文件范文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因浙江省重点工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列入省发改委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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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

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二)未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三)招标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的;(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等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七)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初审部门等信息变更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影响正常抽取的;(八)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一)索要合法劳务报酬外财物的;(二)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四)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六)违反评标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作出不良行为初步认定。

不良行为自初步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初步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做出维持初步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评标专家对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委提出申诉,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家被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为规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依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1.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2.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3.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为止。

评标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

(1)评审费用的小时支付标准按评标所在片区地市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的5-8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3)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5)因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而超出合理评标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理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4.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4)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5)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5.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6.资深专家的评审费可参照普通专家评审费的倍发放。

7.异地远程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评审所在地市的标准直接支付到专家个人银行帐户。

支付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附件2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结合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除监管权下放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第四条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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