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上海评标管理制度

上海评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标专家管理:上海对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分为
技术类和经济类评标专家。
对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包括具
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
誉等。
评标专家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进行选聘,并纳入评标
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2. 评标程序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
具体包括: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等步骤。
3. 评审方法选择: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选择
合适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常用的评审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等。
4. 监督与检查:在评标过程中,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监督部门可以
对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调查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
处理。
5. 档案管理:对评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档案管理应当规范、有序,方便查询和使用。
总之,上海评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的
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

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要求,履行评标工作职责,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选择、培训与管理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人的需求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专家团队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经过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方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第七条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修改或删减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私自联系或接触投标人,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认真听取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充分讨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时间要求,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责权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安排,准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提交评标结果。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认真履行评标工作职责,评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逐条评审,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应当及时向组织人员报告。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对评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处理评标专家的投诉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如果违反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范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评标水平和工作效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评标工作的专家,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2.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不良的职业操守和个人行为记录;4.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条评标专家的选拔1. 评标专家的选拔由评标工作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2. 在选拔评标专家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选拔结果;3.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职称等因素,确保评标专家团队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培训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1. 评标工作机构应组织评标专家参加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评标方法等;2. 培训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讲座、研讨会、实地考察等形式;3.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的时间和费用由评标工作机构负责安排。
第六条考核评标专家的工作成果和表现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其评标水平和工作质量。
1. 考核内容包括评标报告的撰写质量、评标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等;2. 考核可以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评分制度、案例分析、模拟评标等;3. 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综合素质评价和任职晋升的主要依据;4. 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并按照评标工作机构的规定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权益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2. 参与评标决策的权利,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3. 获得继续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提升专业水平;4. 参加评标专家协会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业务影响力;5. 参与评标专家的职称评定和评优评奖活动。
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管理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管理管理制度
1、招投标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
2、除抽取评标专家时外~抽取系统不得随意打开。
3、打开该系统需要三人参与~方能使用。
首先第一负责人通知第二人~才能打开评标专家抽取室,监控室,,其次第三人用加密锁打开该系统~输入登录密码~随机抽取系统方可使用。
4、严格管理系统内的评标专家。
对输入系统内的专家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只有在收到专家所属管理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增加、删除、修改~并将更改资料存档。
5、对评标专家抽取室实行工作阶段全频段手机信息屏蔽。
6、招标单位需持招标监管部门核发的“招标备案登记表”~方可在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专家。
7、抽取评标专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同时在场。
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服务~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
8、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将抽取的评标专家号码呈中心负责
人加密编号后~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项目专家表中注明一栏上注明原因。
9、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可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各一份~该表只显示随机号码~不显示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引言评标专家是招标评标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参与评标工作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评标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评标专家的选聘1.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认证才能够成为合格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保守保密的职业操守,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评标专家的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核、资格考核、面试等环节,确保选聘出的评标专家具有所需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同时,选拔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干扰和操纵。
3.评标专家的库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库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和资格,并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因素,将评标专家进行合理的分组,以便能够便捷地调配专业人才。
二、评标专家的保障1.评标专家的权利保障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应该享有独立思考的权利,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审查和评定,不受外部干扰。
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给予尊重并且予以合理回复。
2.评标专家的待遇保障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合理的保障,确保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能够专心致志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评标专家的风险防范建立评标专家的风险防范机制,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纠纷、诉讼、人身安全等问题进行预防和保障,保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专家的管理1.评标专家的培训对新选聘的评标专家进行专业培训,让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标准、评标流程等知识,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2.评标专家的考核建立评标专家的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对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能否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依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优化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优化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一、前言评标专家是评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评价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因此,建立和优化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是保证评标过程顺利进行,确保评标结果合理合法的重要保障。
二、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分析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二是评标专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评价标准不够清晰明确;三是评标专家的权责分配不够合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四是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备,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三、优化评标专家管理的思路和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评标专家管理制度:1. 严格选拔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库,对拟选拔的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业绩审查和专业能力测试,确保专家的选拔程序公开、公平。
2. 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评价标准。
建立评标专家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3. 合理权责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对评标专家的任务分配和工作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评标专家的工作任务清晰明确,提高评标工作效率。
4. 健全培训和激励机制,提升工作动力。
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同时,建立评标专家激励机制,对优秀评标专家进行及时表彰和奖励。
5.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确保评标专家权益。
建立评标专家的权益保障机制,包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等,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
四、优化评标专家管理的效果预期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预期达到以下效果:一是评标专家选拔程序更加严格公正,确保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二是评标专家的考核机制更加完善,确保评价标准更加清晰明确;三是评标专家的权责分配更加合理,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激励机制更加完备,提升工作动力;五是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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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
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一)注重实绩的原则;(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商务专家的其他条件:1、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经济类要求:经济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法律类要求:律师或持有司法执业资格证书;工程造价类要求: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各产业评标专家基本成员数不得少于20人,每一专家可视其专业经验进入不同产业专业库。
对于人选不足的部分专业,经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特别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相关专业的入选条件,如:中级职称放宽为助理级职称。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聘用第七条集团内部专业人员的选拔,由人力资源中心协助实施。
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筛选造册候选人推荐名单,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由被推荐人填报《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入库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供评标专家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交采购招标部评审考核。
经审查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纳入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外聘专家的选择及聘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推荐社会专业人士作为候选人(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各成员企业及项目部也可推荐),征得候选人同意后,由候选人填报《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入库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供评标专家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经采购招标部评审考核,经审查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外聘)证书》,并纳入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年度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连聘。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及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采购招标部聘请,进入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通过抽取,担任招标项目评标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采购招标部反映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义务:(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招标制度、流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四)具有以下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属投标人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或投标单位离退休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包括是投标人的股东或购买投标人的股票)或其他社会关系;(五)参加采购招标部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检查和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使用方法及要求第十一条凡是集团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实施评标时,按比例及专业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时的专家确定需由采购招标部视标的金额大小及技术复杂度,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数量的相关专业专家,督审委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必须按时进入指定评标地点,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违反以上规定确定专家的,督审委应及时上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认定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无效。
采购招标部应按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重新抽取专家组织评标活动。
第六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第十五条专家的抽取应集中在采购招标部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实施。
抽取工作必须在督审委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不早于开标前两天进行。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采购招标部必须及时通过OA或电话通知专家并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补抽或重新选定:(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被泄露的。
(四)按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回避要求的。
第十七条招标组织人员应将评标委员会抽取结果,记入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存档。
第十八条接到入选通知的专家,均有义务积极参加集团的评标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积极支持。
如确因出差、重要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入选专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招标部呈交经所在中心(集团公司职能中心)或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书面请假申请。
第十九条以下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其评标小组成员可以由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规定人数的;(二)有特殊要求需上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一)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二)已委派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监督人员、招标工作人员;(三)按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必须回避。
按规定必须回避的人员,如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督审委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章评标专家的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一条督审委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集团招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并按规定另行补充抽取确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的,经督审委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结果有效;经督审委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集团相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采购招标部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六)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八章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第二十五条评标劳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
内部评标专家为中级工程师职称按300元/天支付,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按500元/天支付;外聘评标专家为高级工程师职称按1000-2000元/天支付,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按2000-3000元/天支付。
第二十六条评标地点所在市区外的外聘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往返公共交通实际费用据实报销,评标地点所在市区外的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采购招标部统一安排。
评标专家的费用须按照《采购招标部招标费用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第九章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考核由采购招标部负责实施,实行年底考核的方式。
每年年底进行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满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等级;80-90分(含80分)为良好等级;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级;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力、评标纪律、信息核准等方面。
(一)考核加分。
考核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对评标工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
1、向采购招标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督审委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采购招标部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二)考核扣分。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扣分。
1、信息核准方面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应及时提出申请,报采购招标部同意后,修改相关信息。
不及时告知的,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
2、出勤方面被抽取到的专家连续三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扣4分;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通知后,一经确认同意参加,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因突发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时告知采购招标部,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专家请假时间须早于评标开始之前2小时,否则视为无故缺席评标,无故缺席评标1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一年内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3、评标公正方面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被要求说明评分理由的,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10分。
违反评标标准和原则,在评标中不能公正评标,或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的,每次扣10分。
4、评标能力方面专业技术知识不够丰富,不具备评定复杂标的能力的酌情扣5-10分。
5、评标纪律方面评标过程中不接受督审委督查人员的监督,每次扣10分;评标专家评标前,未按规定将通讯工具交专人统一保管,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离评标室或评标区,每次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