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谭迎辉)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上述问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从鉴定方 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等鉴定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 节入手,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地修订完善,尤其是对新建矿井 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 鉴定工作时限,鉴定机构(单位)如何加强内部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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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 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 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 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 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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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5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辛家煤矿事故。(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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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7年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事故。(1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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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发生的两起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均暴露出在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弄虚 作假、鉴定程序不严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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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原则
衔接法规 规范行为
细化完善 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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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 矿企业、鉴定机构(单位)、监管部 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 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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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 年4 月27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 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 年10 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 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 年4 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矿井产生的瓦斯按照其浓度、爆炸指数等指标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以防范和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井瓦斯安全,并为矿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瓦斯浓度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浓度的大小,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2. 瓦斯爆炸指数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的爆炸指数,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3. 监测与检测方法和要求:制定监测和检测矿井瓦斯的方法和要求,包括使用什么样的监测设备和试剂,以及监测的频率和方法等。
4. 鉴定标准和评定方法: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标准和评定的方法,包括根据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定等。
5. 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方案,包括如何降低矿井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以及如何提高矿井瓦斯的排放和处理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矿井瓦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能推动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矿井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

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瓦斯等级是指岩石或煤矿中自然气体(主要是甲烷)的含量的标准化表示。
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通常是通过对矿物样本或现场瓦斯取样并进行气体分析来进行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
1.气体采样和分析:确定瓦斯等级的第一步是对岩石或煤层中的气体进行采样和分析。
通常的方法是使用瓦斯抽采器或钻孔设备在岩石或煤层中采集气体样本。
采样时需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并避免外部气体的干扰。
采集到的气体样本将经过一系列的分析,以确定其中甲烷的含量。
2.甲烷含量计算:采集到的气体样本经过分析后,可以得到其中甲烷的含量。
甲烷的含量通常用体积百分比或体积分数表示。
例如,一份样本中甲烷含量为10%意味着每100个单位气体中有10个单位是甲烷。
对于确定瓦斯等级,通常还需要计算甲烷的绝对含量,即每吨岩石或煤炭中的甲烷含量。
3.瓦斯等级划分: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主要是甲烷含量。
根据国际标准,常见的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甲烷含量小于1.0%(体积百分比)或小于20立方米/吨。
-中瓦斯矿井:甲烷含量在1.0%至2.0%之间(体积百分比)或在20至40立方米/吨之间。
-高瓦斯矿井:甲烷含量大于2.0%(体积百分比)或大于40立方米/吨。
4.其他因素考虑:瓦斯等级的确定不仅仅依赖于甲烷含量,还可能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瓦斯组分的分析,包括其他可燃气体(如乙烷、丙烷等)的含量,以及非燃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的含量。
这些因素可以提供更全面的矿井瓦斯情况。
5.标准和规范: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通常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中定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同时,也可能存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
例如,在煤矿行业中,瓦斯等级划分通常更加详细和严格,以确保安全开采。
总之,确定瓦斯等级的依据主要是通过采集样本并进行气体分析来确定甲烷含量。
根据甲烷的含量,可以将矿井分为低瓦斯、中瓦斯和高瓦斯三个等级。
同时,还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瓦斯组分的分析和其他非燃气体的含量。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2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1. 引言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瓦斯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以供各矿井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2. 系统概述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标准,以及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矿井瓦斯类型、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为矿井瓦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3.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3.1 瓦斯类型鉴定瓦斯类型鉴定是指对矿井中产生的瓦斯进行成分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主要组分和类型。
常见的瓦斯类型包括甲烷瓦斯、乙烷瓦斯等。
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类型鉴定实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分析。
3.2 瓦斯含量鉴定瓦斯含量鉴定是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定量检测和分析,确定其含量水平。
可以利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测,也可以收集瓦斯样品后进行实验室分析。
瓦斯含量的鉴定应遵循相关的瓦斯监测标准和要求。
3.3 爆炸性等级鉴定瓦斯爆炸性等级鉴定是根据瓦斯组分、瓦斯含量以及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瓦斯的爆炸性等级。
根据不同的瓦斯等级,可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4. 瓦斯等级划分和管理4.1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瓦斯类型、瓦斯含量和爆炸性等级的鉴定结果,将矿井的瓦斯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如:Ⅰ级、Ⅱ级、Ⅲ级等。
瓦斯等级划分应参考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规定,并根据实际矿井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4.2 瓦斯等级管理对于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制定相应的瓦斯管理措施,包括瓦斯监测频率和方法、瓦斯抽放措施、瓦斯防治措施等。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应设置相应的瓦斯监测点和瓦斯抽放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瓦斯管理人员进行监测和管理。
5. 瓦斯等级鉴定的应用5.1 安全生产管理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需要制定不同的瓦斯管理和防治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是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还促进了相关技术设备的发展和更新。
煤矿瓦斯是指煤炭开采、煤制气和煤燃烧等产生的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曾经在煤矿事故中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了不同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以及鉴定结果的处理和记录等具体细节,从而确保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瓦斯等级要求最高,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3%,二级瓦斯等级要求次之,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8%,三级瓦斯等级的要求最少,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1.0%。
这些等级标准的划分基于煤矿瓦斯的含量,越高级别的煤矿会产生更少的瓦斯,从而降低了瓦斯爆炸的风险。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实施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能,他们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来获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证书。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测量标准和规范,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他们还要根据鉴定结果,对煤矿的生产流程、安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可能降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概率。
此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级煤矿,煤矿企业需要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生产安全评价报告,对于二级煤矿和三级煤矿,其要求不同,但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的撰写与提交,是企业实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最后一步,意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透明。
总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煤矿行业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对减少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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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
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等。
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位)(批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通风定。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第三十四条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0.3、≥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 ≥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
当采求:(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
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六)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鉴定说明书中应当包含矿井概况、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及测定结果可靠性分析、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及鉴定结论、应当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还应当包含瓦斯参数测点、煤样取样点布置图、关键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鉴定范围图等。
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附件应当含有仪器仪表检定证书、突出危险性指标实验测试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六)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第六章鉴定责任第四十二条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录A名词解释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突出煤(岩)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过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且持续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和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域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域内顺利流动。
喷孔: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0.5m的异常动力现象。
附录B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B1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风排瓦斯涌出量与抽采瓦斯量之和。
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回路瓦斯涌出量之和;抽采瓦斯量取当月抽采4;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3/min;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B2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为测定日中日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与月平均日产煤量的比值。
相对瓦斯涌出量可按公式(3)计算:q相=1440×q绝max/D(3)式中:q相——相对瓦斯涌出量,m3/t;q绝max——测定日中日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m3/min;附录C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突出后抛出煤量与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以下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以下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以下简称倾出)3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C1C2的裂隙;(三)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四)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t;(五)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C3倾出的基本特征:(一)倾出的煤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二)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锤(厚煤层)方向发展;(三)无明显动力效应;(四)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五)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t。
C4附录D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E2封一格式:E3鉴定人员表格式: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表E4报告内容格式:1.矿井基本情况注:篇幅不够可续页2.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说明:1.月产量是指测定区域的月总产量;2.根据需要可增加续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及测点布置情况注:通风系统复杂时可加页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6.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7.矿井火灾及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鉴定情况8.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情况9.鉴定月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10.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