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项目。
2. 支持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3. 根据省、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1.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需单独编制成册,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版各一份。
2. 申报程序
市属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各县(市、区)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当地分局申报,由各分局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 申报时间
为落实“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请各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安排2024年资金。
三、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以上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一批绿色产业项目入库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一批绿色产业
项目入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一批绿色产业项目入
库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发展壮大湖北绿色产业,推进高质量发展。
根据《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开展湖北省绿色产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0〕454号)要求,经有关机构推荐、企业或个人自主申报、专家审核,评选出湖北省第一批50个绿色产业项目,入选湖北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库(“鄂绿通”),项目计划融资额254亿元。
请各地做好入库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服务工作,积极宣传绿色产业扶持政策,指导本地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开展入库申报工作。
鄂绿通网址:,咨询电话*************
附件:湖北省第一批绿色产业项目入库名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30日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环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
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
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环保项目实施资金申请书

环保项目实施资金申请书尊敬的资金审批部门名称:您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质量,我们项目申请单位名称计划实施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环保项目——环保项目具体名称。
然而,由于项目所需资金较大,仅凭我们自身的力量难以承担,特向贵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一、项目背景我们生活的地区具体地区名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
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生活垃圾的堆积,以及过度的资源开发等问题,导致了空气质量下降、水资源污染、土壤退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对当地的生态平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经过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了环保项目具体名称这一综合性的环保解决方案。
该项目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当地居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项目目标1、短期目标在项目实施的短期内(具体时间段 1),我们计划完成以下目标:(1)建立完善的污染物监测体系,实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2)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量。
(3)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2、中期目标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具体时间段 2),我们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
(2)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3)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功能。
3、长期目标从长远来看(具体时间段 3),我们希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实现以下目标:(1)使当地的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2)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3)为其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鄂林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的通知鄂林规〔2020〕6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增强项目资金分配、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级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从2021年起,林业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的范围和主体1.项目申报范围。
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具体包括:营造林类资金(含长江防护林工程、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湿地类资金(含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中央和省级财政湿地补助等),保护类资金(含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补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与繁育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等),防火类资金(含森林和草原防火基本建设、中央和省级森林防火补助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国有林场类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产业发展类资金(含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建设“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试点县项目等)。
2.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林业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市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申报。
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或者需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有关要求3.项目申报内容。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当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成为了政府用于推动环境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资金来源。
针对这一主题,本文将从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1. 相关政策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并且与当地的环境治理目标相一致。
2. 申报流程项目申报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评审等步骤。
申报人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渠道以及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等信息,严格按照流程逐一完成相关的申报工作。
3. 申报材料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运营管理规划等。
其中,项目申报书是最为重要的申报材料,应当在文中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地点、预期效果等内容。
4. 注意事项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特别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另外,申报人还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资金和申报类别,以提高申报成功的几率。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流程进行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也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资金和申报类别,以提高申报成功的几率。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当前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推动环境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规范的申报流程和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有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改善人民裙众的生活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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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省、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省、市(州)、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用房建设以及业务经费。
2、省、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纳入全省规划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及我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给予补助,使各级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市(州)、县级(含)以上环保局或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二氧化硫削减量大且列入《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及我省规划的脱硫项目;列入《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的脱硝项目。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冶金、化工、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烟气治理、净化项目5、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实施前已经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6、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项目(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全省重点流域和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等)、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先进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六)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七)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四、项目要求(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7、国家和省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需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
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
对于申请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地级、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本地区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
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了相关利息。
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