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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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

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

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

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8.21•【文号】民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为指导、推动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

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制定并实施改造提升计划。

各省(区、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市、县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民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扶贫办(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工作实践中,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

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

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

云南省民政厅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云南省民政厅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24
云民社救〔2018〕4号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25
云民社救〔2018〕33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
26
云民社救〔2018〕42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
云民民〔2011〕29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云民民〔2011〕65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4
云民民〔2011〕93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5
云民民〔2012〕9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40
云民〔2019〕1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41
云民发〔2020〕37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通知
42
云民发〔2020〕40号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43
云民发〔2022〕2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居)民 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10
云民民管〔2015〕4号
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11
云民民管〔2015〕5号
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云南省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12
云民民管〔2015〕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指引的通知》

关于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关于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张海滨、.厂时代赋予了民政部门新使命。

黄树贤部长在今年全国刀9I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新时代民政工作承担着“最底线的民生保障、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最基础的社会治理、最悠久的专项行政管理”这一使命职责,民政部门主责®加聚焦、职责更加明确、内部设置更加优化、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这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民政部门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抓落实,努力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谱写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着力完成民政兜底脱贫任务认真贯彻《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完善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着眼深化兜底脱贫,全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及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支出型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完善应救尽救、兜底保障、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保障、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覆盖范围逐步拓展,健全农完成民政兜底脱贫任务提升基层民政.•••••.加强基层月艮务能力民主政治建设•:〔着力:•:••••提高养老创新社会组织服务质量管理服务体制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慈善团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打一场脱贫攻坚的人民战争,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

着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基层是民政工作的主战场,是各项惠民利民政策的落脚点。

目前基层人少事多、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相对突出,很多时候有心无力、疲于应付。

这方面,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破解,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一个是建强领导体制,结合这次机构改革和中央、省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推动县一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主办、部门协同的领导体制,推动乡镇和村一级建立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两委”负责人牵头的民政工作落实机制,凝聚强有力的基层工作合力。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43号)和《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精神,切实抓好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将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作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助推全省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编密织牢城乡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所有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有力助推到2020年所有特殊贫困群体稳定脱贫。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现场会议要求,聚焦脱贫攻坚“四场硬仗”,坚决扛起民政工作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助推特殊贫困群体稳定脱贫的重大政治责任,以全面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抓手,着力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打好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基础作用和助推作用;着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保障,编密织牢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托底安全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丹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关于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实施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中奋力实现民生保障新突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振兴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努力把丹东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美丽文明的幸福宜居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城市更加美丽文明,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建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11月6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现中央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部署和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到2020年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方主体。

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地方为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精准管理。

坚持全过程精准管理,落实补助对象认定、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施工检查与竣工验收、农户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政策要求,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档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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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6
•【文号】民发〔2018〕90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

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
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

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五)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街接。

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

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

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会同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省级层面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市县层面经常性开展比对。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地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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