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方案

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方案

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些困难家庭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方案,来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长久的帮助。

一、兜底概念兜底工作,即国家、社会对困难群体实行最基本的供给保障,以及对临时、突发、意外等各种形式的风险开展保障行动。

这种方式旨在取消极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社会民生保障网络,减少社会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兜底保障内容兜底保障的内容主要涉及经济、卫生、文化、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困难家庭的日常支出或短期突发支出进行补贴,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同时,也可采用社区藏艺品、小额贷款、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困难家庭的突发经济需求。

2、创业扶贫为具有创业能力的人员提供综合帮扶、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税后补贴和技术支持等全方面的支持,以助推新生力量脱贫致富。

3、义务教育和高中路费补助义务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对于贫困家庭的孩子来说,更是问题的重点。

因此,国家应对贫困家庭的孩子进行义务教育的激励,并实现教育公平。

同时,对于资助生中的转化生和高中阶段的家庭,国家应给予较为优厚的补助。

4、医保和大病救助对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或部分补贴,对医保制度的权利进行切实和全面的保护,实现基本医疗保障。

同时,对困难家庭中以及全社会发生的重大疾病进行全站资助。

5、定点医疗和基本药物补贴对贫困家庭进行最优惠的药品,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专门咨询专业医生,以一定的比例补助贫困家庭的医疗费用。

以上内容仅为兜底保障内容的一部分,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需要重点关注。

三、解决问题的重要性社会救助对于贫困群体的帮助不可小觑,通过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兜底保障的工作不断加速,贫困户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3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i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62-64)
【关键词】中共中央国务院;保障工作;社会救助;脱贫;扶贫;财政部;民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作者】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6
【相关文献】
1.一图看懂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J], 本刊编辑部;
2.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召开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推进会 [J],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0〕4号)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4号) [J],
5.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民发〔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民政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2018年7月26日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中央制定《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超常规举措,形成了全党全社会扶贫的强大合力。

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

几年来,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农村贫困人口显著减少,贫困发生率持续降低,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迈出坚实步伐,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

当前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未来3年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难度大,还存在一系列影响脱贫攻坚有效推进的制约因素。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能否如期脱贫。

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一是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基本生活状况。

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二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

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三是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

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对象情况。

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二)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

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

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民政局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整改方案

民政局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整改方案

民政局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整改方案一、工作背景“兜底保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能够为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此外,在“兜底保障”方面做得更好,也能够更好的推进整个脱贫工作。

但是,不可避免的,在“兜底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推进“兜底保障”工作的整改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目的为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兴隆和睦社会,特制定此整改方案。

三、工作任务1、加强党委领导,强化工作机制。

民政局应组织领导干部,充分利用制度化的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领导,推进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机制,更好的落实政策。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这个问题的解决, 就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民政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起合理规范、注重实际效果的制度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监管。

3、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民政局应该通过开展培训、培训和考试等相关工作,提高社会救助人员的专业水平,促使基层社会救助机构更加规范高效。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

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各方面信息,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实现更高标准的统计分析,为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5、加强监管,并加强督查机制。

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监管和考核,民政局应加强兜底脱贫工作的监管、加强检查机制并营造倡导优质、高效管理的氛围和文化。

四、工作措施1、充分发挥政治领导作用。

民政局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具体工作组织,充分发挥领导的政治领导作用,明确兜底脱贫的重要性,重点打造兜底扶贫工作的活跃氛围。

2、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针对“兜底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局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兜底脱贫工作相关人员的权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创新才能。

培养兜底脱贫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相关培训机制,提高社会救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专业能力,加强前端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8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8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关于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88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巩固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前期工作成果,推动工作持续走向深入,切实发挥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全区深化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低保规范管理和农村牧区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低保制度在保民生、兜底线、促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工作中一些地方仍然有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不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渐退工作落实不够到位等现象,需要进一步规范解决。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如何回应困难群众关切,有效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治根治本,需要从建立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入手,进一步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及时发现、纠正、惩处“关系保”“人情保”;正确认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健全完善兜底保障长效机制,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及时发现、纠正“脱保”等问题,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建立完善防范“人情保”“关系保”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群众监督,扩大社会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齐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齐民规〔2020〕1号各县(市)、梅里斯区民政局、扶贫办:为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现制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全面兜底。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信息比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无法脱贫的贫困人口,按照民政部门认定标准,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有效衔接、分类施救。

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作用,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员认定、临时救助等政策与扶贫制度有效衔接,分析研判致贫返贫原因,分类保障,因贫施策。

(三)资源统筹、合力攻坚。

统筹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

要实现预警监测全面覆盖。

把未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持续增收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等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到预警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黔民函〔2018〕103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黔民函〔2018〕103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黔民函[2018]103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当前各地正按照赤水现场会和《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黔民发〔2018〕6号)的部署抓紧推进社会救助等民政兜底脱贫工作,认真履行“兜底一批”职责,有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但各地社会救助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低保年度核查不够扎实、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把握不准、有关工作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现作如下通知:一、保质保量抓好低保年度核查,提升低保精准化动态化管理水平目前,各地存在工作统筹力度不够、将低保年度核查与推进民政兜底脱贫、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等工作割裂、低保年度核查不够扎实、个别地方进展迟缓等问题。

各地要认真分析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过硬措施进行解决。

一是要强化统筹,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核查任务。

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作为落实省政府重大民生实事、抓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2018年第一阶段工作、提升低保精准化动态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务重要举措,结合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存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4号)要求,强化工作统筹、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6月份全面完成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X XX 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90 号)和 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 民发〔20XX〕X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

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措施(一)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

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对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二、三类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尽快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细化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 2 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 2 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

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扣减办法和扣减标准。

要全面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核对。

要建立低保渐退机制。

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办法。

(三)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救助水平。

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切实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四)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 倍,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安排,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

实施区域性(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改造三年规划,加大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支持力度,用三年时间确保每个县市区新建或改建 1-2 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安排编制、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不低于 1:10、1:6、1:3 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的照料护理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类别、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急难"救助金额。

(六)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脱贫攻坚中要给予特殊关注的重要方面。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农村养老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作用,实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信息统计台帐,细化关爱保护帮扶措施。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七)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

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其他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要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八)加大帮扶力度。

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其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困难。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要建立一户一档,明确帮扶内容和措施。

要以村(居)委会为基础建立帮扶机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

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

要大力提倡邻里互助,形成良好的乡村风气,帮助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各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

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扶贫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民政部门要完善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做到应保尽保;要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扶贫部门要配合提供已脱贫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协同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教育部门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

卫计、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等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

住建部门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转、护理区改造、照料护理费等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要向财政困难、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按照"乡镇每万人配备 1 名民政干部"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每个村(居)委会设置 1 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要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民政服务,购买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检查督查。

各地要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

强化履职尽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要严格责任追究。

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作风扎实、措施精准、管理规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注重培养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