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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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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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第二章

• 2、变更登记(★★)(P39) •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
•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变更登记
•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 (2)出资形式(★★★)(P42) •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 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 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 【答案】D • 【解析】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 【答案】CD
•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 1、对外投资(★)(P35)
•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A

经济法第二章法律行为和代理重点知识梳理

经济法第二章法律行为和代理重点知识梳理

第二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它要求行为人要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要求,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本质,是意思表示的内容。

与之相对的概念——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以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二)民事法律行为须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实例演练: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解析] 本题涉及对相关概念的理解问题。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分类标准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人数之多寡(一)单方法律行为1、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对方行使,并到达对方时生效。

如解除合同。

2、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

(二)双方法律行为(三)多方行为(四)决议实例演练: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实践法律行为[解析]甲的授权行为仅须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分类标准:法律行为中一方接受对方好处时是否给予对方以对价(一)有偿行为一方给予对方利益,另一方须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的行为。

经济法第二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二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

如有意购置,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置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

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局部货物毁损。

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

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此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摩莱里在该部法典中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实现该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摩莱里所提出来的“经济法”,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仅仅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其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未来社会结构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称的平等,“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想,建立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但仍是依托空想社会主义为背景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其认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盐经济法》(1919年)等。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济法第1-2章

经济法第1-2章

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1.企业的合法性 2企业的盈利性 3.企业的独立性 4.企业的组织性

(二)特征:


(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概念 的是20世纪以后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生产力 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市场 这只“看不见的手”存在难以克服的缺 陷,迫切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 对经济加以干预。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需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 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出资+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具有共有的性 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均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进行。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 企业法》对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3.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经济法笔记1-7章

经济法笔记1-7章
五、代理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非之);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非之);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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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例题1·多选题】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 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 类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横向对策行为 的有( )。(2010年) A.依法纳税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逃税、避税行为 D.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答案】BD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 C.调制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 制行为 D.市场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 向对策行为 【答案】B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 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 “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 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 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 场对策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横向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相互之 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解释】(1)合法的:公平竞争行为、正当 竞争行为;(2)违法的:垄断行为、不正 当竞争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针对国家 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解释】(1)合法的:依法纳税;(2)违 法的:逃税、偷税、抗税。
第一部分: 经济法主体 第二部分: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 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 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 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 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相关链接】对策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 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 ,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 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老鼠就更不怕猫了 。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认知能力 (1)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 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 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 得失。 (2)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 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 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解释】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题1· 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 包括“他法责任”。( ) 【答案】×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 到刑事制裁。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 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 行为。其中,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任 何偷吃粮食的老鼠都将受到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 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对策行为一般属于具体行为 (每一个老鼠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吃 ,有的选择在猫睡着的时候偷吃,有的宁可不要命 也要偷吃)。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 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 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对策行为的分类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 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 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 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调 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 行为有关(国家想尽办法对房价进行调制 ,其效果肯定与房地产开发商这些老鼠们 的对策行为有关)。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 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 和非财产性责任。 • 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 和惩罚性责任。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 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 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解释】对于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哪些政府 部门属于执法机关,《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 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 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 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 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四、行为的四个要素(★)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 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1.行为目的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 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 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 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 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 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法责任)。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的简单相加,而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 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 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固有责任)和“他法责 任”(援引责任)构成。
第二部分: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 ,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 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 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 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 度等。 2.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 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 惩罚性措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经济法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B.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 “他法责任”构成 C.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D.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 和惩罚性责任 【答案】C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 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 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解释】偷税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 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猫(执法主 体)惩治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 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 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 于“市场对策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3.执行手段 【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 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4.行为结果 【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 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五、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 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 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 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 ,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利用法律的评价,去约 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 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 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 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 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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