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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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银登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20〕19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经报银保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黄炜************马郑斌************杨婉莹************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2020年10月15日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1994-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第九条人民银行要建立经济、金融宏观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对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指数、国际收支状况等主要指标的分析、预测,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年度增长幅度。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4〕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实施日期】199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流转中心”)是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的重要平台,承担着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业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的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和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登记流转中心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则。

本文将对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经营范围和业务目标(一)经营范围:登记流转中心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查封、解封和评估等业务。

(二)业务目标:登记流转中心的业务目标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资产流转服务,降低信贷资产流转的操作风险和成本,促进银行业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流转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一)组织结构:登记流转中心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总部设立有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等部门,并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职责划分:1.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登记流转中心的日常运营,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协作工作。

2.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登记资产信息、审核交易申请、管理质押抵押物等。

3.风控部门:负责对信贷资产流转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流转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其他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运营部门等,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运营的管理。

三、信贷资产登记的操作规则(一)登记义务人:1.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的拥有者,具有登记义务。

2.登记义务人应当向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贷资产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等。

(二)登记流程:1.登记义务人通过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的系统,输入信贷资产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登记流转中心进行资产信息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登记证明文件。

(三)登记权益保护:1.登记流转中心对登记资产享有独立的权益登记,可以对外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信贷资产的登记、存管与流转业务。

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需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规则。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登记流转中心的设立与管理- 登记流转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备案。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与有效性。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保障资产登记与流转业务的安全性。

2. 信贷资产登记流程-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与金融机构建立银行间合作关系,确保信贷资产的信息传递与沟通畅通无阻。

- 信贷资产登记流程包括资产登记、存管、交易与确认等环节,应遵循合规原则,确保业务的透明度与准确性。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与信息系统,确保资产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规则- 信贷资产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有序的原则,任何机构不得违法抵押、担保或变相提供担保。

- 信贷资产流转应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和披露,确保债务人及其财务状况真实可信。

- 信贷资产流转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通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确定资产转让价格。

4. 登记流转中心的监督与风险管控- 登记流转中心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贷资产登记与流转相关的信息和业务报告。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流转风险的预警和防控措施。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在资产流转过程中抵押品的有效管理和处置。

总之,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业务规则是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登记与流转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遵守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贷资产的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做好对登记流转中心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优选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1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__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__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

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

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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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
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
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交易中,回购合同到期时,若出让方无力回购标的物,则受让方享有依法处置回购标的物、收回回购资金本息的权利。

第九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总行统一授信额度内,按照本行授权权限,逐级报批。

审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

第十条交易对手的选择原则:
一、交易对手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一般要求与我行建立资金业务合作关系。

四、资本充足、不良贷款以及拨备覆盖率等各项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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