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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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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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银监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银监函〔2016〕173号李民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协助商业银行贡献于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拓宽处置管道的建议(一)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人民银行积极探索拓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一是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召集首批试点商业银行召开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专题会议,调研试点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从业务保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舆论宣传等方面向试点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范,提升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
三是支持指导有关试点机构积极推动具体项目落地。
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许可。
2016年5月26日,上述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共计5.34亿元人民币,涉及不良资产入池资金共计27.39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渠道进一步拓宽。
(二)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市场机构探索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尤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分析总结,多次召开会议与市场各方进行交流探讨,在充分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意见基础上,于2016年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并从监管指标计量、投资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有关要求,以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8〕19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4日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图解“不良资产证券化”

图解“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债权化(Non-Performed Assets n)是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
要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要了解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一个故事来解释。
在一个村庄里,XXX有1000只鸡,每天通过卖鸡蛋,能挣到1000块现金。
XXX想扩大生意,但是没有抵押物去银行贷款。
于是,XXX提议给XXX15万,但是未来6个月的收益都归XXX所有。
XXX找到他在邻村的亲戚,让他们一次性投资这个项目,每个月返本金和利息。
XXX用老吴的养鸡卖鸡蛋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ed-Backed Security,简称ABS)的基础资产。
XXX作为外部增信,他的儿子作为劣后级,XXX自己投资的一万块作为内部增信,亲戚们的收益保证书作为优先级。
这个养鸡卖鸡蛋证券化的结构可以用一个图来说明。
了解资产证券化后,就可以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不良资产,外部增信可以是担保或保险,劣后级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优先级可以是银行或投资者。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有价证券,以便投资者购买,从而帮助银行清理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获得高收益。
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风险,如基础资产质量不佳、外部增信不足、劣后级风险高等。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时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降低借贷门槛、灵活性和流动性方面。
传统的融资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但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来说,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抵押物。
资产证券化则是通过未来能够获得的收入作为保证来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灵活性表现在其可以将未来的收入转化为现金流。
基础资产包括商铺未来几年应收租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头几年应收的处理费、高速公路未来几年通行费等,这些都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来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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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石国资[2012]21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石国资〔2012〕219号)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
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石家庄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公开进行。
实物资产确需在出资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之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资等。
单宗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或批次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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