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可燃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火灾危险性分类

【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3.1⽕灾危险性分类3.1 ⽕灾危险性分类3.1.1 ⽣产的⽕灾危险性应根据⽣产中使⽤或产⽣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产的⽕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座⼚房或⼚房的任⼀防⽕分区内有不同⽕灾危险性⽣产时,⼚房或防⽕分区内的⽣产⽕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灾危险性较⼤的部分确定;当⽣产过程中使⽤或产⽣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时,可按⽕灾危险性较⼩的部分确定:1 ⽕灾危险性较⼤的⽣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分区建筑⾯积的⽐例⼩于5%或丁、戊类⼚房内的油漆⼯段⼩于10%,且发⽣⽕灾事故时不⾜以蔓延⾄其他部位或⽕灾危险性较⼤的⽣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措施;2 丁、戊类⼚房内的油漆⼯段,当采⽤封闭喷漆⼯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段设置可燃⽓体探测报警系统或⾃动抑爆系统,且油漆⼯段占所在防⽕分区建筑⾯积的⽐例不⼤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座仓库或仓库的任⼀防⽕分区内储存不同⽕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分区的⽕灾危险性应按⽕灾危险性最⼤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于物品本⾝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于物品本⾝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说明3.1 ⽕灾危险性分类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产和储存建筑的⽕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油化⼯、⽯油天然⽓、医药等有关⾏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步细化。
3.1.1 本条规定了⽣产的⽕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3.1.1中⽣产中使⽤的物质主要指所⽤物质为⽣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加⼯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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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平面布置
一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 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 丙类:闪点>=六0°C的液 体、可
燃固体
a. 总容量<=1五m三,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四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 筑的防火
间距不限
b. 总容量> 15m3,按本规范4.二.1表规定。
八 设置一扇疏散门的条件:a.建筑面积<=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b.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它地下半地下房间。
c.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 建筑面积<=120m2 建筑面积<=75m2 医疗、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50m2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
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九m 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
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五.三.一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
A
B
2. 中庭设排烟设施
3.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
热性+耐火完整性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
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护;或耐火极
八. 平面布置
一0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a.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左、右等贴邻 柴发同
b. 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但常 负 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若 设在屋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 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行业建筑物防火规范

建筑行业建筑物防火规范1.引言火灾在建筑行业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筑物防火规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2.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物防火规范首先要求合理的建筑材料选择。
可燃材料(如木材)的使用应限制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尽量选择阻燃材料(如石膏板、阻燃涂料等)。
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设施也应选用阻燃材料。
3.消防设备布置消防设备的布置对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用途,应合理设置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设备。
同时,应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4.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火规范要求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在各分区之间设置防火墙或防火板,以隔离火势蔓延。
此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也需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5.逃生通道与疏散楼梯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物内设置合适的逃生通道和疏散楼梯。
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被杂物堆积,而疏散楼梯应坚固可靠、宽敞明亮,以确保人员迅速安全地撤离。
6.火灾警报系统火灾警报系统是建筑物防火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手动报警装置等设备,并与当地消防机构联网,实现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7.消防演习和培训建筑物防火规范强调消防演习的重要性,建议定期组织消防演习,让建筑内的人员熟悉逃生通道和使用灭火器等设备的方法,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建筑物内的人员也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增强防火意识。
8.建筑防火验收建筑物的防火规范要求在竣工验收前进行防火验收。
验收时应核实建筑物的防火要求是否符合规范,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消防设备的布置、逃生通道的设置等。
只有通过合格的防火验收,建筑物才能安全投入使用。
9.建筑日常维护建筑物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物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和清理防火设备、消防通道等,确保其畅通和正常工作。
3.1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
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
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
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
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可燃物
易爆物易爆物一般是指某些因受到骤热、撞击、引燃,甚至磨擦等因素就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而导致爆炸的物质和混合物。
典型的易爆物有硝化甘油、三硝基甲苯(TNT)等,还有一些强氧化性的物质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硝酸铵等与可燃物如木炭、红磷、镁粉、锌粉等的混合物。
此外,还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等。
易爆物必须隔离存放在安全的专用场所或设备中。
强氧化性物质不能和可燃性物质存放在一起,并避免接近热源和阳光直射,杜绝火种,取用时要轻拿轻放。
在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固体试剂不能任意混合研磨,也不能将残液任意相混合,对剩余的含易爆物的废渣、废液要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投入废物缸内,废物缸也要及时处理,不能搁置过久。
易燃物一般来说,易燃物指的是那些易燃的气体和液体,容易燃烧、自燃或遇水可以燃烧的固体以及一些可以引起其它物质燃烧的物质等。
如液化石油气、酒精、氢气、硫、磷、镁粉、铝粉、樟脑、硝化纤维等。
还有如白磷等一类暴露在空气中就能自行燃烧的易燃物,以及遇水能剧烈反应产生可燃性气体而致燃的金属钾、钠和碳化钙等。
这些易燃物都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储存和使用规则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并远离火种的特定场所。
在用易燃物进行加热或燃烧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时,要防止其蒸气逸散,实验装置要严密,不能漏气,绝对不能在燃烧的火焰附近转移或添加易燃物。
可燃物的定义和种类(一) 可燃物的定义顾名思义,可燃物就是可以燃烧的物质。
实验得知,绝大部分有机物和少部分无机物都是可燃物。
还有人通过总结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如氧化反应性、燃烧热和导热系数等,对可燃物做出如下粗略的判定:可燃物应能与氧化合,其燃烧热一般大于mol、导热系数一般小于×10-3J/cm·s·℃。
上述判定指标是很粗造的,有很多例外的情况。
(二)可燃物的种类可燃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
根据化学结构不同,可燃物可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防火墙│4.00 │4.00 │4.00 │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墙││3.00 │2.50 │2.50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的隔墙│1.0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房间隔墙│0.75 │0.5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支承多层的柱│3.00 │2.50 │2.50 │0.50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支承单层的柱│2.50 │2.00 │2.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梁│2.00 │1.50 │1.00 │0.50────────────────┼────┼────┼────┼────│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楼板│1.50 │1.00 │0.50 │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1.50 │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1.50 │1.00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0.25 │0.25 │0.15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可燃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可燃物导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可燃物的选择和使用对防火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可燃物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 可燃物的定义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可燃物指的是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燃烧并释放能量的物质。
常见的可燃物包括木材、纸张、织物、塑料等。
2. 可燃物的分类根据其燃烧特性和对火灾蔓延的影响,可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2.1. 可燃固体物可燃固体物是指在室温条件下为固态且能够燃烧的物质。
这包括纸张、木材、织物、胶合板等。
在建筑设计中,对于可燃固体物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2.2. 可燃液体可燃液体是指在室温条件下为液态且能够燃烧的物质。
常见的可燃液体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
在建筑设计中,对于可燃液体的存储、使用和处理需要符合相应的防火要求。
2.3. 可燃气体可燃气体是指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并产生燃烧的物质。
常见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氢气等。
在建筑设计中,对于可燃气体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
3. 可燃物的使用限制为了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物的使用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过程中尽量减少可燃物的使用,选择非可燃或难燃材料替代。
•对于必须使用可燃物的场合,应根据防火要求选用符合规范的材料。
•对于易燃性较高的可燃物,如液化石油气等,应设定专门的存储和使用区域,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确保可燃物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如通风良好、远离易燃物等。
4. 可燃物的防火处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物的防火能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对可燃物进行必要的防火处理。
主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4.1. 隔离防火对于易燃的可燃物,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火灾蔓延。
这可以通过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实现。
4.2. 表面涂料防火处理某些可燃物的表面,如木材和纸张,可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以提高其抗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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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可燃物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易爆物易爆物一般是指某些因受到骤热、撞击、引燃,甚至磨擦等因素就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而导致爆炸的物质和混合物。
典型的易爆物有硝化甘油、三硝基甲苯(TNT)等,还有一些强氧化性的物质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硝酸铵等与可燃物如木炭、红磷、镁粉、锌粉等的混合物。
此外,还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等。
易爆物必须隔离存放在安全的专用场所或设备中。
强氧化性物质不能和可燃性物质存放在一起,并避免接近热源和阳光直射,杜绝火种,取用时要轻拿轻放。
在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固体试剂不能任意混合研磨,也不能将残液任意相混合,对剩余的含易爆物的废渣、废液要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投入废物缸内,废物缸也要及时处理,不能搁置过久。
易燃物一般来说,易燃物指的是那些易燃的气体和液体,容易燃烧、自燃或遇水可以燃烧的固体以及一些可以引起其它物质燃烧的物质等。
如液化石油气、酒精、氢气、硫、磷、镁粉、铝粉、樟脑、硝化纤维等。
还有如白磷等一类暴露在空气中就能自行燃烧的易燃物,以及遇水能剧烈反应产生可燃性气体而致燃的金属钾、钠和碳化钙等。
这些易燃物都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储存和使用规则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并远离火种的特定场所。
在用易燃物进行加热或燃烧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时,要防止其蒸气逸散,实验装置要严密,不能漏气,绝对不能在燃烧的火焰附近转移或添加易燃物。
可燃物的定义和种类(一) 可燃物的定义顾名思义,可燃物就是可以燃烧的物质。
实验得知,绝大部分有机物和少部分无机物都是可燃物。
还有人通过总结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如氧化反应性、燃烧热和导热系数等,对可燃物做出如下粗略的判定:可燃物应能与氧化合,其燃烧热一般大于mol、导热系数一般小于×10-3J/cm·s·℃。
上述判定指标是很粗造的,有很多例外的情况。
(二)可燃物的种类可燃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
根据化学结构不同,可燃物可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
无机可燃物中的无机单质有:钾、钠、钙、镁、磷、硫、硅、氢等;无机化合物有:一氧化碳、氨、硫化氢、磷化氢、二硫化碳、联氨、氢氰酸等。
有机可燃物可分成低分子的和高分子的,又可分成天然的和合成的。
有机物中除了多卤代烃如四氯化碳、二氟-氯一溴甲烷(1211)等不燃且可作灭火剂之外,其它绝大部分有机物都是可燃物。
有机可燃物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酒精、豆油、煤、木材、棉、麻、纸以及三大合成材料(合成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
根据可燃物的物态和火灾危险特性的不同,参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取其中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种类,再加上一般的可燃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燃物),可将可燃物分成六大类,即爆炸性物质;自燃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可燃气体;易燃与可燃液体;易燃、可燃和难燃固体等六大类。
危险货物分类中能够燃烧的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及腐蚀品根据物态和性质分属于上述六大类可燃物。
应指出,氧化剂中的有机过氧化物等,因其自身能够分解并含碳氢元素,所以它们也是可燃的物质。
另外,爆炸性物质一类中某些爆炸性化合物如硝化甘油等分子结构中含有氧元素,某些爆炸性混合物如黑火药等药剂中含有氧化剂,这些物质在没有氧气存在下也能够燃烧或爆炸,对此应予以注意。
上述六大类可燃物每一类举例如下:第一类爆炸性物质点火器材有:导火索、点火绳、点火棒等;起爆器材有:导爆索、雷管等;炸药及爆炸性药品: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四硝化戊四醇(泰安)、硝基胍、硝铵炸药(铵梯炸药)、硝化甘油混合炸药(胶质炸药)、硝化纤维素或硝化棉(含氮量在%以上)、高氯酸(浓度超过72%)、黑火药、三硝基甲苯(梯恩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迭氮钠、重氮甲烷、四硝基甲烷等;其它爆炸品有:小口径子弹、猎枪子弹、信号弹、礼花弹、演习用纸壳手榴弹、焰火、爆竹等。
第二类自燃性物质一级自燃物质(在空气中易氧化或分解、发热引起自燃)有:黄磷、硝化纤维胶片、铝铁熔剂、三乙基铝、三异丁基铝、三乙基硼、三乙基锑、二乙基锌、651除氧催化剂、铝导线焊接药包等;二级自燃物质(在空气中能缓慢氧化、发热引起自燃)有:油纸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植物油浸渍的棉、麻、毛、发、丝及野生纤维、粉片柔软云母等。
第三类遇水燃烧物质(亦称遇湿易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极快,产生可燃气体,发热,极易引起自行燃烧)有:钾、钠、锂、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氢化铝钠、磷化钙、碳化钙(电石)、碳化铝、钾汞齐、钠汞齐、钾钠合金、镁铝粉、十硼氢、五硼氢等;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较慢,产生可燃气体,发热,不易引起自行燃烧)有:石灰氮(氰氨化钙)、保险粉(低亚硫酸钠)、金属钙、锌粉、氢化铝、氢化钡、硼氢化钾、硼氢化钠等。
第四类可燃气体甲类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10%=有: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液化石油气等;乙类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10%)有:氨、一氧化碳、硫氧化碳、发生炉煤气等。
第五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
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上述甲类和乙类液体划入易燃液体类,把丙类液体划入可燃液体类。
甲、乙、丙类液体按闭杯闪点划分。
甲类液体(闪点<28℃=有:二硫化碳、氰化氢、正戊烷、正已烷、正庚烷、正辛烷、1-已烯、2-戊烯、1-已炔、环已烷、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氯丁烷、甲醇、乙醇、50度以上的白酒、正丙醇、乙醚、乙醛、丙酮、甲酸甲酯、乙酸乙酯、丁酸乙酯、乙腈、丙烯腈、呋喃、吡啶、汽油、石油醚等;乙类液体(28℃≤闪点<60℃=有:正壬烷、正癸烷、二乙苯、正丙苯、苯乙烯、正丁醇、福尔马林、乙酸、乙二胺、硝基甲烷、吡咯、煤油、松节油、芥籽油、松香水等;丙类液体(闪点≥60℃)有:正十二烷、正十四烷、二联苯、溴苯、环已醇、乙二醇、丙三醇(甘油)、苯酚、苯甲醛、正丁酸、氯乙酸、苯甲酸乙酯、硫酸二甲酯、苯胺、硝基苯、糠醇、机械油、航空润滑油、锭子油、猪油、牛油、鲸油、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桐油、蓖麻油、棉籽油、葵花籽油、亚麻仁油等。
第六类易燃、可燃与难燃固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固体分成甲、乙、丙、丁四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甲类、乙类固体划入易燃固体,丙类固体划入可燃固体,丁类固体划归入难燃固体。
甲类固体(燃点与自燃点低,易燃,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有:红磷、三硫化磷、五硫化磷、闪光粉、氨基化钠、硝化纤维素(含氮量>%)、重氮氨基苯、二硝基苯、二硝基苯肼、二硝基萘、对亚硝基酚、2,4-二硝基间苯二酚、2,4-二硝基苯甲醚、2,4-二硝基甲苯、可发性聚苯乙烯珠体等;乙类固体(燃烧性能比甲类固体差,燃烧产物毒性也稍小)有:安全火柴、硫磺、镁粉(镁带、镁卷、镁屑)、铝粉、锰粉、钛粉、氨基化锂、氨基化钙、萘、卫生球、2-甲基萘、十八烷基乙酰胺、苯磺酰肼(发泡剂BSH)、偶氮二异丁腈(发泡剂N)、樟脑、生松香、三聚甲醛、聚甲醛(低分子量,聚合度8~100)、火补胶(含松香、硫磺、铝粉等)、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胶片、硝化纤维漆纸、赛璐珞板或片等;丙类固体(燃点>300℃的高熔点固体及燃点<300℃的天然纤维,燃烧性能比甲、乙类固体差的有:石蜡、沥青、木材、木炭、煤、聚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料)、聚苯乙烯塑料、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塑料(ABS)、天然橡胶、顺丁橡胶、聚氨酯泡沫塑料、粘胶纤维、涤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纤维)、尼龙-66(聚已二酰已二胺树脂纤维)、腈纶(聚丙烯腈树脂纤维)、丙纶(聚丙烯树脂纤维)、羊毛、蚕丝、棉、麻、竹、谷物、面粉、纸张、杂草及贮存的鱼和肉等;丁类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有自熄性)有:沥青混凝土、经防火处理的木材及纤维织物、水泥刨花板、酚醛塑料、聚氯乙烯塑料、脲甲醛塑料、三聚氰胺塑料等。
可燃物百科名片可燃物是烟火药能量的主要提供者,所以在烟火药中可燃物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选择可燃物时如果选用极易氧化的,当与氧化剂混合时则机械感度极高,如赤磷。
另外熔点比较低的可燃物组成的烟火药,在相同的条件下机械感度则高、如镁、硫、没食子酸、雄黄等。
定义可燃物:凡是能与中的氧或其他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
可燃物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固体可燃物三种类别。
可燃烧物质大多是含碳和氢的化合物,某些金属如镁、铝、钙等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燃烧,还有许多物质如肼、臭氧等在高温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热。
燃烧可以分为完全燃烧和不完全燃烧。
(如:C+O2===CO2为完全燃烧;2C+O2===2CO 则为不完全燃烧)。
顾名思义,可燃物就是可以燃烧的物质。
实验得知,绝大部分有机物和少部分无机物都是可燃物。
还有人通过总结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如氧化反应性、燃烧热和导热系数等,对可燃物做出如下粗略的判定:可燃物应能与氧化合,其燃烧热一般大于mol、导热系数一般小于×10-3J/cm·s·℃。
上述判定指标是很粗造的,有很多例外的情况。
可燃物种类可燃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
根据化学结构不同,可燃物可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
无机可燃物中的无机单质有:钾、钠、钙、镁、磷、硫、硅、氢等;无机化合物有:一氧化碳、氨、硫化氢、磷化氢、二硫化碳、联氨、氢氰酸等。
有机可燃物可分成低分子的和高分子的,又可分成天然的和合成的。
有机物中除了如四氯化碳、二氟-氯一溴甲烷(1211)等不燃且可作灭火剂之外,其它绝大部分有机物都是可燃物。
有机可燃物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酒精、豆油、煤、木材、棉、麻、纸以及(合成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
根据可燃物的物态和危险特性的不同,参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取其中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种类,再加上一般的可燃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燃物),可将可燃物分成六大类,即爆炸性物质;自燃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可燃气体;易燃与可燃液体;易燃、可燃和难燃固体等六大类。
危险货物分类中能够燃烧的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及腐蚀品根据物态和性质分属于上述六大类可燃物。
应指出,氧化剂中的等,因其自身能够分解并含碳氢元素,所以它们也是可燃的物质。
另外,爆炸性物质一类中某些爆炸性化合物如等分子结构中含有氧元素,某些如黑火药等药剂中含有氧化剂,这些物质在没有氧气存在下也能够燃烧或爆炸,对此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