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税总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
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
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尊敬的各位单位: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定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必要性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避免企业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避免企业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要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2. 不得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
3. 不得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4.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建议执行:1. 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2.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行为。
3. 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以上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能够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发布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缴纳社保通知

缴纳社保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您好!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缴纳社保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均需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地区已合并为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的比例将根据国家及地方规定进行划分,并由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
三、参保时间新员工入职后,将在完成入职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请新员工在入职时准备好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便公司及时为您办理参保。
四、注意事项请各位员工务必重视社会保险的缴纳,这是您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确保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您对社会保险政策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相关事宜,请随时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请注意保持个人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公司在需要时能及时与您联系。
五、其他1、养老保障: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部分,确保了员工在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
2、医疗保障:医疗保险为员工提供了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补贴,减轻了因病致贫的风险,使得员工能够更加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3、失业保障:失业保险为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员工提供了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难关,重新寻找工作机会。
4、工伤保障:工伤保险为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了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保障,确保了员工在受到工伤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生育保障:生育保险为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等福利,保障了女性员工的生育权益,减轻了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6、社会稳定与公平: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社保的通告_行政公文

关于社保的通告每年都会有缴纳社保的通告,那你知道缴纳社保的通告怎么写吗?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社保的通告范文篇一全体员工:为加强公司内控及管理,让员工享用公司为其统一办理的社保福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福利的宗旨,现将员工参保情况(具体见:20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养老、医疗、工伤)予以张贴,以便完善社保管理(增减、变更信息等)。
具体要求如下:1、原则上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缴纳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特殊情况除外(法定退休年龄、调派人员等)。
2、如不愿缴纳公司给予办理的保险,必须出具办理此保险的相关证明且须申请不予缴纳公司部分社保,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必须缴纳公司办理的社会保险。
希望大家根据20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及自身情况进行缴纳,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到1月21日下午3:30,人力资源员工按照提供的证明及申请进行申报计划,如无法提供公司要求的证明,公司则自行为员工缴纳三险。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联系,过期无法更改(每月23日前申报次月社保计划)。
人力资源部年1月12日关于社保的通告范文篇二公司各个部门员工:1/ 4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调查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全体员工中未办理社保员工和已办理社保有账号的员工名单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参加公司统一社保,遵循个人申请、公司办理原则,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均应参与。
2、未办理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愿意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填写申请表1,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办理医保等用)。
3、已由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且愿意将社保转入公司账户统一续交社保费用的员工,填写申请表2,将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账号、社保归属地(主要指在哪个区、市、省养老局办理的社保手续)、交费情况填写清楚,并尽快将原来未续交的费用尽快缴清。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
事项的通知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各位员工:
为加强公司内控及管理,让员工享受公司为其统一办理的社保福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福利的宗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委派XX有限公司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所有转正,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位员工填写《委托代缴社保申请书》,并于2016年12月17号前上交到XX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中心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