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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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平安工地管理。

第三条工地安全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包括工地安全责任划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

第二章工地安全责任第四条工地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工地安全责任制度,并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工地安全生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岗位责任、技术措施等原则。

第九条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性标志、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保护眼镜等。

第四章安全设备配备第十二条工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三条安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处罚责任人等。

第六章附件一、工地安全责任划分表二、工地安全设备清单三、工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和权限。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事先预防,预防事故发生。

3、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从源头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政策概论

交通运输政策概论
• 交通运输政策客体的识别具有重要意义 从“事”的角度 从“人”的角度
交通政策法规
2、交通运输政策内容
• 从“事”的角度
交通运输政策问题是交通运输领域应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 的差距,这种差距导致社会上某一部分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为 此寻求援助或补偿,这类问题就成为交通运输政策问题。
① 交通运输问题是一种客观条件
交通政策法规
1、政策
(2)政策研究的四个组成部分
政策由谁来制订和执行? 政策作用的对象是什么? 制订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 政策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政策主体 政策客体 政策目的 政策手段
交通政策法规
1、政策
(3)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目标的设定
政府内部确认所提政策方案的合法性、制定相 关法令、针对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面临 的不政同策运手输段问题,最终由政府立法提出实施措施。
直实接施手的段区:域国范有围形式、公有形式的制度或直接参 与 保投证资政等策;实施的法规 间政接策手的段执:行设机置构规章、税法、给予补贴等。
政策实施
交通政策法规
2、交通运输政策内容
(1)概念
交通运输政策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里的政策。 概念: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在有限资源
条件的制约下,为实现交通运输创造最大空间及时间效用的目 标,按照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要,选择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目标和重点,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 以及舆论等手段调节交通运输参与者的行为而制订的前瞻性决
三、考核方法
1.平时考核(占30%)。 考核内容包括: (1)上课出勤、听讲、回答问题情况; (2)课后作业情况。 2.期末考核(占70%)。 采用课程论文或开卷考试方式。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7•【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土方道路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土方道路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土方道路运输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方道路运输行为,防范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土方道路上从事运输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土方道路运输应遵守国家交通运输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保障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第四条土方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五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规章的规定进行运输,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运输活动。

第六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意识,保障运输安全。

第七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运输安全意识。

第八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土方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一条土方道路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土方道路运输单位应确保车辆载重合理,不得超载超员。

第十三条土方道路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速稳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土方道路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药品,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土方道路运输车辆应加强日常维护,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土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具备驾驶相关车辆的技术能力和道路驾驶经验。

第十七条土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

第十八条土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土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定期参加安全教育,提高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土方道路运输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抽烟等影响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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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用。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经济关系: (1)交通运输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 (2)交通运输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3)交通运输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第一节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2. 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1) 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责任的条件。
① 承运人有过错。
② 承运人有违章或违约行为。
③ 要有损害后果。
④ 违章或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2)免责事项 ①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旅客伤亡的。
② 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而导致伤亡的。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三、道路客运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程序 道路客运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客票的法律性质
道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客票,客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凭证。
(2)客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3)客票是确定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凭证。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四、道路客运合同的履行 (一)旅客的权利及义务
1. 旅客的权利
(1) 乘运权。 (2) 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3) 携带权。
(4) 请求承运人提供必要服务或方便的权利。 (5) 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2. 旅客的义务 (1) 支付运费的义务。
(2) 按照约定或票面指定的时间、地点乘车的义务。
交通运输法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绪论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
2017/9/25
第四章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
1 2 3 4 5 6 7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联合运输合同 道路旅客运输保险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道路货物保价运输
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这方面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 »等。
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适用
这些关系的法律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从事国内综合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还应当适用有关国内法 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如«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 约»等。
第四章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
第同
一、道路客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所谓道路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汽车经道路将旅客 及其所带物品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二) 特征
道路客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法律 特征: (1) 道路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客票、包车票、行李票、 包裹票等。但旅客也可以与承运人签订具体的书面旅客运输合同。 (2) 道路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送旅客的行为,旅客本身又是运输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旅客既是运输对象,又是运输合同的主体。 (3)道路客运合同本身应包括对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
(5) 道路客运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二、道路客运合同的种类
基本划分方法是以营运方式为依据,分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
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四种合同。 (一) 班车客运合同 (二) 旅游客运合同 (三) 出租车客运合同 (四) 包车客运合同 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 班车客运实行“运送强制”
③ 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伤亡的。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3)责任范围 ① 发觉站以最近一次班车将旅客运至原客票指定的车站。
二是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按时将旅客及行李运达目的地的义务。 (3)保证服务标准的义务。 (4)救助的义务。 (5)保证旅客乘运安全的义务。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五、道路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免责条件 (一)承运人责任
1. 概述
道路客运合同,以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为宗旨。 因此,承运人的责任分为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和对行李的责任两种。 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主要包括运送迟延责任、旅客伤害责任和旅客误乘、 漏乘责任三种。承运人对行包的责任包括迟延运送责任和行包之毁损、 灭失责任两类。
(3) 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的义务。
(4) 保持客车清洁卫生的义务。
(5) 按时领取行包的义务。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二) 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1. 承运人的权利
(1) 收取运费权 。
(2) 检、验票权 。
(3) 对旅客托运货物的处置权 。
(4) 基于运送需要而进行必要管理的权利 。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2. 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
第四章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
第一节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2017/9/25
第一节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一、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念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就是调整交通运输市场中,具有平等主
体资格的法人、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及协作关系的各项法律、
规的总称。
第一节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三、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适用
道路运输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运输保险人同被保 险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这些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汽车 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等。
第一节 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概述
车辆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车辆抵押权人同抵押
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4) «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实践中,道路客运合同成立包 括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采用先购票的方式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②在采用先上车后购票方式下,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
③在采用预订取票方式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 ④在采用预订送票方式下,客运合同自旅客签收客票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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