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3、法律优先
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法律尚无规定, 在法律尚无规定,又不属于法律保留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法律优 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 法律。 法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 4.4千克遂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 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35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 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7条 民法通则》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 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 2380元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罚款11900 11900元 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
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
或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 机构设置、 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
其他依照法 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四
项: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婚登记的, 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案例2:某学校获得施行许可和规划许可后建成8层高的教 学楼,并投入使用。附近居民以该楼过高侵害其采光、通风 权为由请求规划局撤销颁发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规划局经审 查发现,根据城市规划,该地不得建设超过3层高的楼房,
即原先办法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违法。
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越权无效原则;
3.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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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法无规定不可行);
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效力);
3.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代为专属立法
象的,并体现行政法
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它是一种普遍
性规范,对行政关系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理;
6.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 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 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
整、规制;
原则性规定。
转接
二、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3)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5)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2)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3)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不得反复无常2、行政立法的性质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4)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三)…(四)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2)性质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
(3)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不从属于权力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5、行政处罚的种类答: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答:(一)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3)听证制度(4)调查制度{(二)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基本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
行政法基本原则

思考: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性。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 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 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在我国现阶段,行 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 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 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 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补充内容
法律保留
含 义
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 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1、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界限 2、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 案例: • 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 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某市林业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 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 • •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法律性 (二)部门法特定性 (三)运用的普遍性 (四)可操作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 基本使命。 (二)整合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 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引言法治国家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背景。
行政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并阐述这种关系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约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准则和规则,涉及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正行政的实现等方面。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基于合法的法律依据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正、无歧视、无腐败。
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避免任意歧视或偏私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透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行政主体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紧密相关,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 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求是确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确立的准则和规则。
行政法的法定原则保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保护原则和透明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
2. 行政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建立稳定、可预测的行政体系,使政府行为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一套行政行为规范,使行政主体的决策具有可预测性,并确保行政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法治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滥用职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行为。
法治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1.2 权利保护原则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犯或剥夺公民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1.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法还强调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或歧视他方。
公正公平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行政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2.1 强化法治意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密切。
强化法治意识,意味着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治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做到公正公平。
2.2 健全法律体系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支撑,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3 推动行政改革法治国家建设旨在推动行政改革,建立健全的行政机制,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改革的基本准则。
只有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权利保护原则和公正公平原则,才能推动行政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体系。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从法治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三个方面探讨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了其与法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节依法⾏政原则⼀、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政)定义:⾏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政)定义:⾏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
(⼀)法律保留的原因法律保留原则最早脱胎于君主主权向⼈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其时,君主仍然保有⾏政权,民选的国会为了对抗君权,要求君主⾏使⾏政权侵犯⼈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国会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同意,因此,民主产⽣法律保留,乃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到了民主社会,虽然⽴法机关和⾏政机关均由⼈民掌握,但由于产⽣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民主正当性的差异。
⽴法机关是由⼈民直接选举产⽣,⽽⾏政机关则是由国会产⽣,即由⼈民间接产⽣,在⼈民主权的原理下,民主正当性越强的机关就越有做成重⼤决定的权能。
但是,近来,这种通说也受到了⼀些批评。
批评的观点主要基于:(1)从政党政治的⾓度来看,执政党既控制国会,也组成政府,因此,⽴法机关与⾏政机关均是政党意志的体现,其民主性上并⽆多⼤区别。
(2)在采取最⾼⾏政机关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国家,如总统制的美国,则⾏政机关与⽴法机关具有相同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正当性。
2、法治国原则⼈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保留,就是为了保障⼈权,以法的⽀配来取代⼈治,从⽽防⽌君主的恣意统治。
为什么法律能达到保障⼈权的⽬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法律具有理性、⾮针对个别事实和特定⼈的特征,借助法律的⼀般性,可以确保正义并防⽌特权和歧视的发⽣。
(2)法律是以公开的⽅式做成⼀般性、预先性的规范,从⽽使国家⾏为对⼈民⽽⾔更具有可量度性、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但是,这种论证近来也遭到了⼀些学者的批评。
他们认为,法律所具有的⼀般性、公开性和预先性的优势,⾏政⽴法同样可以达到。
同时,即使认为法律⽐⾏政⽴法更具稳定性,不像⾏政⽴法修改容易,⽽且变动频繁,但这种优势在经济法领域已逐步消失,因为经济领域的法“朝令⼣改”的现象⽇益增多。
3、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ü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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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 2
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 3
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