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合集下载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热点预测05 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2023年高考历史热点押题预测

热点预测05 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2023年高考历史热点押题预测

【答案】(1)态度:梁启超褒:前人贬。 原因:梁启超强调王安石变法的善良本意(谋求国利民福);前人意气用事,认识偏激。 (2)政策设计:政府收取免役钱:募人充役。 积极效果: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发展生产。 (3)原因:主观: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变革依据。客观: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 【详解】(1)态度:根据材料一“指凡公(王安石)所变之法,皆曰“恶法…固无待言”“苟其施政之本 意,而在于谋国利民福,殆可谓之”良“也已”可知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持赞赏态度,前人持贬斥态度。 原因:根据“在于谋国利民福,殆可谓之“良”也已”可得出梁启超持赞赏态度的原因。根据“其为意气 偏激,固无待言”可得出前人持反对态度的原因。 (2)政策设计:结合所学从王安石变法中关于免役法的内容进行阐述;积极效果:结合所学可知,免役法 的施行有利于保证农业生产时间,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3)根据材料”清末民国时期…积极学习西方…发现西方文化也存在巨大问题与缺陷,需要在中华文化中 寻找智慧加以补充改进。“主观上可知为从传统文化寻找依据,客观上结合所学从近代中国社会形势进行 分析。
3.(2020·山东卷)王安石在变法中“募饥民修水利”,以“赈救食力之农”“兴陂塘沟港之废”。与 “煮粥赈灾”“开仓放粮”等赈灾方式相比,王安石此举力图 A.尽量减轻政府的救灾负担 B.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 C.从长远上解决灾民生计问题 D.建立政府抗灾救荒体系 【答案】C 【详解】王安石通过招募饥民兴修水利的方式进行赈灾,一方面救济了灾民,另一方面也兴修了水利,同 时通过兴修水利也能恢复和促进农业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灾害再次出现的可能,有利于从长远上解决灾 民的生计问题,故选C;招募灾民兴修水利并不一定减轻政府的救灾负担,因为水利工程的修建,还有可能 暂时增加政府的负担,排除A;招募灾民兴修水利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之间没有必要联系,此举不一定有利 于稳定灾区社会秩序,排除B;王安石的措施属于救灾措施,并没有建立和形成政府抗灾救荒体系,排除D。 故选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09-6-11 19:24:00 阅读次数:5298次作者:我要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本文中有关女工人6日政务院公布、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下这两条条款,被废除或被(天津地方法规)修改了吗?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生效):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1 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3.01.26•【文号】•【施行日期】195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及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加以修改。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部长李立三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 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1953)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3.01.09
【实施日期】195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公布)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

现有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但由于抗美援朝的斗争仍在继续进行,经济建设又需投入大量资金,国家必须将财力首先用之于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事业,同时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福利也只有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

因此目前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扩大得过广,待遇标准也不能提得过高。

为此,本院特作下列决定: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