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 水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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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规章,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保护水环境。

本文将从法规背景、规定范围、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供水的能力却没有相应提高,导致了水资源的严重短缺。

水资源的管理日益紧迫,为了保护水源地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则是在《水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重要的法规背景意义。

二、规定范围《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取水对象范围很广,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不同程度的水资源利用者,适用于所有不同的取水方式。

同时,该办法还对取水的时间、地点和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领域的取水行为进行了区分,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主要内容1. 取水事前审批制度规定了许可申请、许可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等管理流程,收紧取水许可的审批力度,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取水定额制度规定了不同取水对象之间定额的设置,根据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状况和取水对象的特点等因素,通过定额制度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 取水监测制度规定了取水单位须积极配合取水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的报告,如取水量、取水用途、水质等信息的记录,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得以保障。

4. 取水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取水质量的控制要求,投放工业、农药、肥料等化学污染物的十分之一限制,提高健康安全水源的保护力度。

5. 实行分区分级管理由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规定了将水资源分区分级管理,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地方政策,给予不同的资源的利用权限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效果《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极大地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显著减缓了水资源的短缺问题。

同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公平、合理、有序,保障了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1.申请人资格审查在申请取水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自身是否具备取水许可证资格进行审查。

例如,是否拥有合法的水取水设施、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等。

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进行后续的申请工作。

3.填写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取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

申请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取水的目的和地点、取水的时间和数量、取水设备的类型和技术参数、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措施等。

4.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以及取水设备的符合性等方面。

审核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取水设备的测试和检验等工作。

审核结果将影响申请的成功与否。

5.公示和听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水许可证的申请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是指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指定的公示栏或者媒体上予以公示,让社会公众知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证是指在公示期限内,组织相关方面就申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听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6.批复和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和听证程序,最终水资源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取水许可证,并颁发许可证书。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合规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常会获得取水许可证。

7.监督和管理申请人获得取水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合理、科学、安全地进行水资源的取水和使用。

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持证单位和个人依法用水、节水用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许可证进行调整和管理。

以上是取水许可证申请的主要流程。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申请。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分析说明。

首先,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背景。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各国纷纷实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控制取水行为,保证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学是指制定合理的取水指标,根据水资源状况和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取水政策。

公正是指在审批过程中平等对待各个申请者,没有特殊待遇和歧视。

公开是指将取水许可制度和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使公众及时了解取水政策和规定。

透明是指取水许可的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一般为水利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

他们负责制定取水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协作,征求技术意见和公众意见。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条件开展取水活动。

第四,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程序。

具体的审批程序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取水影响和环保措施进行评估。

之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水许可证。

如果申请被拒绝,主管部门需要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诉权利。

第五,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法律效力。

取水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的单位可以依法开展取水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取水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个人取水许可申请书

个人取水许可申请书

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是一名居住在XXX地区的居民,因个人生活需求,特此向贵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以下是我个人的取水许可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一、取水原因我居住的社区位于干旱地区,水资源相对匮乏。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恶化,干旱和水资源短缺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保障我及家人的生活需求,无奈之下,我不得不申请取水许可,以便在干旱季节能够获取足够的生活用水。

二、取水方案1. 取水地点:我计划在我家住宅附近的河流或水源地取水。

在取水地点,我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用水。

2. 取水时间:在干旱季节,我将根据实际需求,每天定时取水。

同时,我会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取水。

3. 取水方式:我将采用合适的取水工具,如水桶、水泵等,确保取水过程顺利进行。

在取水过程中,我会注意保护水源地环境,避免污染。

4. 用水用途:所取之水仅用于家庭生活,如洗涤、饮用等。

我会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水资源。

三、承诺与保证1. 在取得取水许可后,我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水资源。

2. 我承诺在取水过程中,注意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不乱丢垃圾,不污染水质。

3. 我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取水情况,接受不定期检查。

4.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止取水,我承诺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遵守相关规定。

四、申请结论综上所述,我为了解决生活用水需求,特向贵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我深知水资源的重要性,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水资源。

在此,恳请贵部门予以审批,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用水情况
检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果交回政务大厅水利局窗口行政审批办审批、发证。
取件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到水利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取水应当提交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2、取水的定义。

(第二条)3、哪些情况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四条)4、取水许可如何协调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环境用水?(第五条)5、实行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6、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可以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吗?(第七条)7、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但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应如何办理?(第十条)8、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第十一条)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10、对申请材料审查有几种处理结果?(第十三条)1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谁审批?(第十四条)12、什么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第十五条)13、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谁制定,并报谁备案。

(第十五条)14、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第十六条)15、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对取水许可是否批准,需要考虑什么条件?(第六、十七、十八条)16、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哪个部门的意见,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17、哪些情况,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第二十条)18、哪些情况下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19、取水许可证是否在申请批准后立即核放?(第二十三条)20、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第二十四条)21、核发取水许可证是否允许收费?(第二十四条)22、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久?如何延续?(第二十五条)23、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是否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第二十七条)24、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如何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25、水资源费由谁征收?(第三十一条)26、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单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第三十三条)27、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如何收费?(第三十三条)28、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第三十六条)29、哪些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第四十一条)30、连续停止取水满几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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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水 许 可 国务院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1、取消取水许可预申请,明确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位 2、明确了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情形; 3、增强了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增加了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 5、取消了有关部门对取水进行初审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2、强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取水申请,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 有关责任进行了全面、完整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所列八种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不予许可取水的八种情形:在地下水禁采 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 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 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 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 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同时规定:“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 水量。”
3、取消了年度审验制度
为了简化行政程序、便利取水人,《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 要求取消了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制度。
三、增设了法律责任
1、明确了对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
《条例》按照便利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针对原《办 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比较简单、不便操作的问题,对违法相对人 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等作了具体、完整的规定,并 充分考虑了与《水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
二、强化了监督管理 1、明确了对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的监督;
2、加强了对取用水户的后续监管;
3、取消了年度审验制度;
强化了监督管理
1、明确了对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的监督
一是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审批机关在对 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量予以限制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通知;第四十五 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 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是管理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 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 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 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 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 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3 、增强了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为了确保取水许可公开、公平、公正,《条例》依照《行政许 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认为 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 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其他新变化
1、取水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 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 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 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条款可从五个方面解读:一是实施有偿转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获得 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可以转让的水资源必须是 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三是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四是应当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 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更换取水许可证;五是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取消取水许可预申请,明确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位
《条例》在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 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的同时,从便民和简化程序的角度出发,取消 了119号令中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
4、增加了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
《条例》第21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 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 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 目。”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5、取消了有关部门对取水进行初审的规定
《条例》落实新《水法》要求,取消了由建设部门和地矿部门进 行初审的规定。明确了流域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 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在处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一是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 划时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二是每年的取水情况和取水计 划要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门。 在处理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一是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 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审批机关应 当按年度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强化了监督管理
2、加强了对取用水户的后续监管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 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 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如果出现自然原因导致水量减少、取水对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等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 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进行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还可以对其取水量 予以紧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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