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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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

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4年4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主线,进一步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攻坚克难,巩固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总工发〔2011〕4号)取得的建制成果,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

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

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

全国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主席陈云1948.10-1953.05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朱学范1948.08-1953.05刘宁一1948.08-1953.05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

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刘长胜1953.05-1957.12朱学范1953.05-1957.12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刘宁一1953.05-1957.12许之桢1953.05-1957.12陈少敏1953.05-1957.12李颉伯1953.05-1957.12刘子久1953.05-1957.12栗再温1953.05-1957.12董昕1953.05-1957.12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

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

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刘宁一1958.08-1966.05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朱学范1957.12-1966.05许之桢1957.12-1964.10陈少敏1957.12-1966.05李颉伯1958.08-1962.12马纯古1962.12-1966.05康永和1966.03-1966.05顾大椿1966.03-1966.05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刘长胜1957.12-1966.05许之桢1957.12-1964.10栗再温1957.12-1962.12董昕1957.12-1958.08张维桢1957.12-1966.05张修竹1957.12-1966.05顾大椿1957.12-1966.05康永和1957.12-1962郗占元1957.12-1960.12马纯古1962.12-1966.05张天民1962.12-1966.05赵国强1962.12-1966.05狄子才1962.12-1966.05黄民伟1963.12-1966.05王志杰1966.03-1966.05王家杨1966.03-1966.05栗树彬1966.03-1966.05陈宇1966.03-1966.05候补书记邵井蛙1966.03-1966.05李春明1966.03-1966.05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1975.01-1978.10)1975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决定筹备组由55人组成。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

总部设在上海。

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

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

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

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

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

(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

到会代表162人。

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

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

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

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

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

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

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

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

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

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

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李立三 1927.05-1927.09 中央工人部部长;苏兆征 1927.09-1927.11,1928.07-1929.02;罗章龙 1927.11-1928.07;项英 1929.02-1931.01;徐锡根 1930.9-1931.1,任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卢福坦 1931.01-1931.07 中央职工部部长;刘少奇 1931.07-1932;1939.04-;康生 1932-1932.07.31;1937.08-1939.04;林育南【张浩】 1936.01-1937.08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邓发 1940-1946.04.08 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书记,遇难;刘宁一 1946.05-1949.10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李立三 1949.10-1953 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书记去职李建国2013.3.1-2013.10.21 主席十五届执委会七次会议选举16 李建国2013.10.21- 主席十六大 2013.10.18-22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1925.05-现在林伟民第一任1925.05-1926.0538-39岁海员出身1924年入党1887.10-1927.09.01享年40岁广东珠海人苏兆征第二任1926.05-1929.0241-44岁同盟会会员1925年春入党1885.11.11-1929.02.25享年44岁广东珠海人项英(项德隆)第三任1929.11-1941.0331-43岁苏联东方共大1922.04入党1898.05—1941.03.14享年43岁湖北武昌人陈云第四任1948.08-1953.0543-48岁1925年入党1905.06.13-1995.04.10享年90岁上海青浦人赖若愚第五任1953.05-1958.0543-48岁延安中共中央党校1929.10入党1910-1958.05.20享年48岁山西五台人刘宁一第六任1958.08-1966.1251-59岁河北省立第四师范1925.09入党1907.12-1994.02.15享年87岁河北满城人倪志福第七任1978.10-1993.1045-60岁上海青工第四机械班1958.10入党1933.05-2013.4.24享年79岁上海川沙人尉健行第八任1993.10—2002.1267-76岁上海交通大学1946.04入党1926.08.17生江苏扬州人王兆国第九任2002.12-2013.0261-72岁哈尔滨工业大学1965.12入党1941.07生河北丰润人李建国现任2013.3.1-至今67-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山东大学1971.06入党1969.09参加工作1946.04山东鄄城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开放分类:中国制度国家机关地理政治组织经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简称总工会。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

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目录1 概述2 历史沿革3 主要职责4 组织机构5 管理体制1 概述2 历史沿革3 主要职责4 组织机构5 管理体制6 历届主席7 相关内容8 工资集体协商制中华全国总工会- 概述会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简称总工会。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历史沿革旧中华全国总工会大楼爆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

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

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

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标准

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标准

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总工发〔2012〕22号)要求,现就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督导检查,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机构建设标准市(地)、县(区)总工会设有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应有工作场所或窗口,有人员值班。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总工会设有职工法律援助站点或劳动争议调解室。

二、队伍建设标准建立专兼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共3人。

三、制度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接待咨询(代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开,服务规范。

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来电、来信、来访记录,案件受理、指派记录,案卷归档记录,办案质量检查记录,法律援助资金收支记录,办案补贴发放记录,培训情况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等各项业务台账。

办案卷宗于案件办结后30日内归档。

需要上报的数据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四、经费保障标准在各级工会经费中逐步加大职工法律援助的预算和支出。

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中应明确职工法律援助费用。

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五、业务工作标准认真履行职工法律援助职责,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保障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并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六、办公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通讯、复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满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全国工会系统“六五”普法工作指导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总工发〔2011〕33号)要求,现就全国工会系统“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领导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与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会年度工作议程;“六五”普法启动及时有力,组织实施工作进展顺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铁路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

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五、关于按新办法收交会费的时间,不作划一的规定。

凡工会组织健全、条件具备的,均可在“中国工会章程”正式通过后,即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后的第一个收交工会会费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凡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的,应尽快地进行整顿,健全组织,做好准备,尽快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但除新建工会组织以外,最迟均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六、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篇:交工验收会的通知关于召开吉草高速公路交工验收会的通知吉草高速公路已完工,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通部2010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吉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定于2012年2月9日至2月10日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交工验收。

要求:2012年2月9日(周四)上午8:30在吉高集团会议室集合。

具体方案如下:一、交工验收内容:对吉草高速公路主线、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工作流程验收时间: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0日会议地点:吉林市世纪大饭店(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1、2月9日上午8:30在吉高集团会议室集合,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天明介绍与会单位和主要领导;宣读验收组织机构及委员会名单;宣读验收工作组分工及职责,上午9:00开始从长春出发进行外业及内业检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班组建设,是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构建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不同类型企业的班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班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班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班组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提高班组成员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开展班组创先争优劳动竞赛和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班组工作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班组建设要以打造高效、创新、和谐班组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班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能够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

二、班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原则。

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全面加强班组建设,努力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是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原则。

班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发挥职工主观能动性;保障职工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加强文化建设,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提升素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三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要在总结班组建设工作经验、坚持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创造新方法,使班组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四是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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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

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

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律援助律师团,加强专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水平。

结合全国工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和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创建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争当优秀服务标兵,不断提升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和解、调解等非仲裁、诉讼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认真做好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化解基层和一线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力争做到劳动争议“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社区”,保持社会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平稳和谐。

认真办理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重组和破产等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利益较大、矛盾较为集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切实解决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畅通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避免矛盾激化,稳定职工队伍。

(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法律援助工作载体,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并向乡镇、社区延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有效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充分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等平台,通过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
心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加载法律援助职能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工会系统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合作,建立专门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联合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整合内外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

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协调配合,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组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把竭诚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政策和实务知识,学习掌握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学习掌握处置突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四)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围绕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人员管理等
制定与《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相配套的职工法律援助规章制度。

规范职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制定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

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涉及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大调解”格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职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从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工会经费等方面统筹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以解决公职律师力量不足问题,对职工请求做到“应援尽援”。

各级工会应根据职工法律援助需求,编制经费预算,保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经费监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

加强方便职工窗口规范化建设,在临街地点、工会活动场所、工矿厂区等地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方便广大职工群众。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要把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会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促进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会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由工会保障部门牵头,工会法律部门负责对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二)实施目标考核。

各地工会要按照全总规划和指标要求,深入调研,尽快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
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经费保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各级工会要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各地工会每年年底前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全总法律工作部每年年初通报全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向全总书记处汇报全国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评价机制。

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地方工会创先争优的重要指标。

全总将继续开展“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选树开拓进取、热心服务、勇于奉献、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

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宣传职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工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在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

要注重发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
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有力推进职工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争议,自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2年03月20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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