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交通管理

城市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是现代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结构,各个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道路交通规范、车辆管理规程、公共交通规范和交通设施建设规范等几个方面,详细论述城市交通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城市道路交通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范是指对于城市道路交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包括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使用、交通标志的规范使用、道路施工时的交通疏导等内容。
在城市道路交通规范中,力求使交通行为有序、规范,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
此外,城市道路交通规范还会根据城市交通流量和道路状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交通限制措施,如禁止大型货车进入市区、实行交通拥堵区域限行等。
二、车辆管理规程车辆管理规程是对城市内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其中包括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机动车登记和购车手续的办理流程、车辆年检和维修保养的规定等。
车辆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车辆行驶和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内车辆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此外,车辆管理规程还会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如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扣分。
三、公共交通规范公共交通规范是指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包括公交车站的设置与规划、公交车线路的优化和调整、公交车站和车辆设施的维护等。
公共交通规范的制定旨在提高公交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鼓励市民更多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带来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四、交通设施建设规范交通设施建设规范是指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求,以及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交通设施建设规范的制定旨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
通过制定适当的交通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缓解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结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城市交通安全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为了更好地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本文将从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交通宣传三个方面,探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实施。
一、道路设计道路设计是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首要环节。
合理的道路设计可以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必须根据城市的交通流量和日常的交通需求,科学规划道路的宽度和数量。
其次,在道路设计中要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需求,设置合适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
此外,交叉口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合理的交叉口设计可以提高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
因此,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合理的道路设计。
二、交通管理除了道路设计外,交通管理也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重要内容。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警示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交通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少交通违法的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交通巡逻和交通指挥,及时疏导交通,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
三、交通宣传交通宣传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开展交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文明交通的行为习惯,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宣传上,可以利用各类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传播交通安全知识,呼吁市民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规。
此外,还可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宣传展览等,引起市民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是确保城市交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科学合理的道路设计、有效的交通管理和广泛深入的交通宣传,可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最新版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基于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构建了路网宏观组织结构。
该规范指出,合理配置路网资源、循序渐进地扩容升级、促进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
在一般规定方面,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同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²。
在城市道路网布局方面,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该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在可行的情况下,城市桥梁可以建造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该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
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道路网应平行于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最新交通安全法

最新交通安全法大家对最新交通安全法了解多少?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
最新交通安全法之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便民、安全、绿色、优质的原则,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市民文明出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建设和设计第八条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满足市民出行和交通需求。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选择,保证道路畅通、安全、舒适。
第十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考虑道路的功能和分类,合理确定道路的交通能力和设计速度。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需求,保障他们的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布置绿化带和人行道,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道路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道路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日常巡查、修复、清洁、标识标线等。
第十七条道路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的安全隐患和缺陷,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前言交通运输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一个重要部门,在综合运输系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自汽车问世以来,全球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累计达到上千万人,而且还在不断增多。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交通流量迅猛增长,但是,道路基础设施较差,道路上人车混行,公众安全意识淡薄、交通管理水平较低,事故急救能力较差,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疾病伤害研究报告中,预测从1990年至2020年将发生很大变化:在全球主要死因排序中,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将上升为第六位;全球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死亡人数将从100万增加到234万(占所有死亡人数的3.4%);在中等和低收入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平均将上升80%左右,而在高收入国家将下降30%左右。
2002年,全国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起,死亡人数达到10.9万人,受伤人数56万人,而同期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之占全世界的1.9%,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
目前,我国城市年均车祸死亡率为每一万辆车死亡50人左右,分别是日本的26.5倍和美国的17.8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相对于世界水平要差的多,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比较高。
近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剧增,据推算,到2010年,我国城市人口可达到6.5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0%,因此,在未来的10年里,我国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将迅猛增长,大批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交通需求、城际间的交通量也随之扩大。
虽然我国连续加大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但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相比,公路建设的发展仍相对滞后,远不适应人们对机动化的需求,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
通过以上对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以及与国外的交通安全现状对比分析,我国整体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处于落后状态,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提高我国的道路交通水平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而,研究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概述1.1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定义城市道路是位于城市规划建筑线之间,用于城市交通,备有运输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的公用地带。
道路交通安全与否是建立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定性分析认识的基础之上。
在道路交通系统中,如果对交通工具使用不当或因其他什么原因,就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及经济损失。
若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就认为不安全。
若此类事件多次发生,人们就认为是非常不安全。
然而,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一定的时限内发生或极少发生交通事故,则认为是安全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人们生命财产的重大问题,通常是指道路交通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带来损失、不发生事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通行效率高。
1.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调偶然发生的。
因此,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其的影响。
人,主要包括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驾驶员,他是道路交通动态要素中的主体。
所以,离开人的交通行为,是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
而车,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一般来说,由于人的因素,才使车辆发生了交通效应,从而使车成为了交通事故构成的主要因素。
而道路是交通体系中的必要条件之一,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的环境往往被称为交通事故的诱发条件。
如果单纯从人、车、路、环境而言,是四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这四者在交通系统中有着相互协调、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密切关系,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失调,都会导致交通事故以某种形态发生。
因此,要保证交通安全,取决于各要素的完善程度。
1.2.1人的因素人既是交通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同时,人是交通安全中的一个能动因素,所以人是交通安全的主体。
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自身的生理、心理状况等不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自身违章行走、违章操作、违章装载、违章行驶等酿成事故;对他人的交通动态及道路变化、气候变化、车况变化、观察疏忽或措施不当等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研究人的因素主要是研究驾驶员的行为,主要是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反应、分析和操作三个环节上出现了错误。
1、反应迟缓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注意力在其他事情上,没有及时发现紧急情况;(2)认为自己车前后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威胁。
这是由于心理上或生理上的原因,没有能够充分掌握情况或者驾驶时思想不集中,和人谈话或东张西望的结果。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情上的心理原因有:(1)家庭和工作单位的烦恼;(2)交通阻塞引起的长时间缓慢驾驶;(3)强行超车和挤进汽车行列后的烦躁、焦急驾驶等等。
注意力放在其他事情上的生理原因有:(1)疲劳过度;(2)睡眠不足;(3)饮酒过量;(4)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等潜在原因。
2、判断失误日本统计,由于驾驶员判断失误引起的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5%。
这类事故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凭自己的想象判断对方的行动;(2)看错了道路的形状和线性;(3)看错了对方车辆的速度和与对方车辆的距离;(4)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分自信;(5)搞错了自己的汽车的性能、速度和长度。
3、操作失误由于操作失误引起的交通事故,按其内容可以分为:(1)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而发生的操作失误;(2)由于情绪不安而发生操作错误;(3)由于对车辆维护不良,致使制动或回避动作不充分而发生操作错误等。
操作上的错误,大多数与反应、判断的迟缓或错误有直接关系。
4、驾驶员的操作水平和年龄层次驾驶员的操作水平是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很大,也是交通事故成因的一个主要因素。
如果将驾驶员分成“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非驾驶员”,一般认为,经常开车的驾驶员比非职业驾驶员在车辆操作上要熟练,应该说,肇事的概率前者要小,同理,非驾驶员的肇事率相对要高,初步统计全国有35015215人(1995年统计数据)职业驾驶员肇事次数为173151次,按职业驾驶员人数占全国驾驶员总数的70%计,职业驾驶员肇事人数占职业驾驶员总数的0.7%,非职业驾驶员的肇事次数为45875次,占全国非职业驾驶员人数总数的1.64%,可见非职业驾驶员肇事率比较高。
驾驶员的驾龄也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时的一个重要因素。
驾龄跟肇事次数的关系见下表。
表1 1995年不同驾龄的驾驶员肇事数统计表一、车辆因素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的主要运行工具。
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由于车辆技术性能不良引起的交通事故比例并不大,但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这类事故的起因通常是由于制动失灵、机件失灵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及货物绑扎不牢固所致。
另一方面,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各种机件承受的反复交变载荷,当超过一定数量也会突然发生疲劳而酿成交通事故。
除此之外,由于一些单位维修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车辆检验方法落后,致使一些车辆常常因带病行驶而肇事,这也是车辆本身造成事故的原因。
据典型调查统计,现有运行车辆中有50%左右属于机构失调、带病运行,特别是个体车辆更为严重。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种类和性能也给予驾驶员一定的难度或错误驾驶的诱导。
近年来,世界上机动车的发展速度很快,首先是汽车的操纵难度有了明显的改善。
同时,汽车的加速性、最大速度和爬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加之我国的道路条件也有了明显的改善,驾驶员在这种条件下缺乏驾驭高速车辆的能力。
同时,现代车辆上的视觉减速功能、操纵的容易化等往往是诱导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原因。
另外,车辆种类的多样化使驾驶员对所驾车辆的功能并不熟悉,而我国又缺少对机动车的新技术、新功能的培训和咨询部门。
二、道路因素道路交通的安全取决于交通过程中人、车、路、环境之间是否保持协调,因此,除了前两个因素以外,道路本身的技术等级、设施条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它也可能成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欧洲联合经济委员会对预防道路不幸事件的研究结论:70%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道路的缺陷所致。
三、交通环境因素驾驶员行车的工作状况,不仅受道路条件的影响,而且还受到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
道路交通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
硬环境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噪声污染和天气气候等。
道路的设计车速一般由道路等级和线路地形所决定。
但许多高等级公路为节省投资,未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这样就造成驾驶者对道路的安全警戒意识松懈,而实际道路安全保证低,从而使事故更为严重。
噪声和天气气候也对交通安全有重要影响,比如在雨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行车安全系数会随之下降。
软环境主要是交通管理(包括道路运营管理)。
目前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体制还不够健全。
有些现存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管理条块分割和冲突现象仍然存在;道路交通管理和路政管理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某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执法水平低,执法力度不够大,执法易受人情和行政干预等。
更有甚者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具体体现在突击性交通违章处罚和严管、周期性和运动性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时紧时松等方面。
例如,严管超载则放松超速,治理超载则不管超速,治理超员则忽视超载。
这此社会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安全水平提高。
交通安全教育缺少全面系统性,目前尚局限于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形成全民交通安全教育的局面。
交通安全教育存在交通管理部门着急,有力使不上劲;交通参与者着急,缺少社会安全意识;社会公众不满意而抱怨。
道路沿线的一些对视觉和听觉感官有强烈刺激的设置物如某些视觉效果过于强烈的广告牌、播放声音分贝过高的露天大屏幕等,可能会吸引道路通行者的注意力或造成某些心理的影响,在不经意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城市道路沿线最好尽量排除对道路通行者会造成很大影响的噪音干扰和视觉干扰,确保交通环境的安全。
总之,交通环境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交通环境,严峻的交通安全环境将难以适应交通事业飞速发展的需要。
1.3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我国不少城市的交通越来越难以承受经济发展的重负,道路基础设施跟不上,交通量日益饱和。
目前,我国城市年均车祸死亡率为每一万辆车死亡50人左右,分别是日本的26.5倍、美国的17.8倍。
改革开放后,近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剧增,据推算,到2010年,我国城市人口达到6.5亿元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