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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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背景说明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增强员工归属感,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特制定本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激励对象本办法合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三、股权激励类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采用如下股权激励方式:1. 股票期权计划:以授予期权的形式奖励员工,员工可在规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价格向公司购买股票。

2. 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奖励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员工仅可持有但不得转让此类股票。

到期后,员工可自由买卖所持股票。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激励方式。

四、奖励标准1. 股票期权计划的授予(1)根据员工岗位分级制度对员工进行等级划分;(2)员工岗位等级越高,所获得的期权数量越多;(3)期权行权价格按照公司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确定,上市后第一个交易日视为行权日。

2. 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的授予(1)根据员工岗位分级制度对员工进行等级划分;(2)员工岗位等级越高,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越多;(3)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公司上市日当天的公开辟行价格。

五、奖励期限及行权期限1. 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1)从公司核准授予之日起,授予员工获得期权的权利;(2)期权行权期限为其颁发之日起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2. 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的期限(1)从公司核准授予之日起,授予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权利;(2)限制性股票持有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自动解除限制。

六、奖励条件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工作满一年;(2)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3)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害于公司的活动。

七、行使权利1. 股票期权(1)员工获得期权后,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2)员工所购股票限制出售期为三年,三年后员工可自由买卖。

2. 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1)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有但不得转让;(2)到期后,员工可自由买卖所持股票。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绝密》****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以下简称“艾普工华”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批准实施。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人员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管理人、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二)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四)稳定优秀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第二章股权激励的对象第五条:本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一)高级管理人员1、在公司任职并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但不包括股东董事、股东监事和独立董事).2、《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二)中层管理人员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长、副部长;2、截止到【】年【】月【】日之前入职满【】年的公司员工;3、董事会认定的个别有贡献的等其他人员。

(三)核心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入职。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须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第七条: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操作模式(一)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本次激励对象获取股权的来源为对公司进行增资.(二)激励对象受让股权的方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只能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激励股权,即由上述激励对象按《合伙企业法》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业分别持有上述激励对象集体应增资的激励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引言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价值。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股权激励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股权激励可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 股票期权:即向员工授予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允许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2. 股票奖励:即向员工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所获股票的所有权。

3. 股票限制性激励:即向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或处置所获股票。

三、激励对象及比例1. 董事:董事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员工: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与审核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组织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比例、激励条件、激励期限等内容。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应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激励条件与限制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应确定一定的激励条件,例如业绩指标、服务年限等。

2. 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期限内,应履行相关约束和限制,例如离职期间无权行使股权、不可转让等。

六、股权激励的实施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2. 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解答员工关于股权激励的疑问。

股权激励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权或购买员工持有的股权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增加公司的长期价值。

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增加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为了规范股权激励投资的管理,提高激励效果,制定《股权激励投资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实施股权激励投资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股权激励投资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股权激励投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激励对象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风险共担:激励对象应与企业共担风险,通过股权投资实现利益共享。

3.激励制度的灵活性:激励制度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企业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求。

4.激励效果的可衡量性:激励效果应可衡量,采取合适的指标和方法。

四、股权激励投资的实施程序1.员工认购申请:员工向企业提出认购申请,申请获得企业认可后,企业将发放相关的认购文件和协议。

2.股权分配:企业根据员工的认购申请和企业内部的激励政策,确定股权分配方案,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

3.股权购买:员工按照股权分配方案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购买相应的股权。

4.股权锁定:企业根据激励政策的规定,对员工购买的股权进行锁定,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股权。

5.股权解锁:股权锁定期满后,员工可根据规定取得股权的解锁许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权激励投资的管理和监督1.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股权激励投资的相关事务。

2.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股权激励投资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

3.外部监督:股权激励投资应接受市场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措施1.市场风险:股权投资存在市场风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用于激发员工动力和增强企业发展的方法,旨在通过向员工提供股权奖励,使其与企业利益相链接。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指企业为了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从股权激励的意义、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和具体实施过程这三个方面,探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股权激励的意义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由于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员工将更加投入到工作中,并积极为企业创造价值。

其次,股权激励可以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员工持股后,他们不仅仅是公司的雇员,还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这样一来,员工将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和长远利益,从而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再次,股权激励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企业需要通过一些差异化的福利措施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而股权激励正是一种较为独特和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方式,可以提供给员工更多的机会和回报。

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在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时,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比例。

股权激励应该是一个公正、合理的过程,根据员工的贡献、职位和潜力等因素进行权衡。

要避免分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既要激励员工,又要保证公司的利益。

其次,建立透明的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应该明确员工可以通过股权获得哪些权益和收益,并且要对相关规则进行透明度的管理和沟通,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再次,设定合理的激励周期。

股权激励需要有一个相对长期的投入和回报周期,以保证员工的持续激励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合的股权激励计划。

这包括确定股权激励的类型、对象、比例和期限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6年7月13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篇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篇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篇篇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的未来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同,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也相同。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解锁期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董事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锁额度。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考评结果(S)S≥8080>S≥60S<60评价标准ABC标准系数1.00.8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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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股权激励的载体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

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我们让医疗数字化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五十(50)名。

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

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向增发。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

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

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售。

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施权由公司董事会享有;3、本计划于20xx年3月制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

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

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

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16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xxxxxx,期权代码:xxxxxx。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

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

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

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十一月三日特别提示:根据《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15年11月6日)的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2016年11月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19%。

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1、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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