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之继承编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我被书中对法律知识的详尽解读所震撼。从一般规定到法定继承,再到遗嘱 继承和遗产处理等各个方面,书中都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剖析。这让我意识到,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规范。了解并掌握这些 法律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对遗产规划的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了遗产规划 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安排和分配财产,避免亲人之间因财产纠纷 而产生矛盾和冲突。这让我意识到,遗产规划不仅仅是对自己财产的合理安排, 更是对家人、对后代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在继承权的行使上,无论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所有继承 人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对民 法典基本原则的违背。”
这一摘录强调了继承权平等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在实践中要摒弃任何形式的 偏见,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 养、赡养等义务,以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对于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精彩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书,作为对民法典继承编的权威 解读与实务指南,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条文解析,还通过深入的案例分 析和理论探讨,展现了继承法律制度的精髓与要义。以下是本书中的一些精彩摘 录,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智慧,也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处理继承问题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
该书对继承纠纷的解决进行了深入解读。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介绍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 途径。在纠纷处理原则方面,强调了依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该书还提供了大量典型案 例和实务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 被继承人保管的不属于其所有的物品是否属于遗产?
民法典在遗产范围中增加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 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法律也保护个人的虚拟财产,所以 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的网络虚拟财产 也是可以被继承的。
死亡前的赠与、死亡前已经处置财产是否为遗产?
因被继承人去世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否为遗产?
•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
济补助和精神抚慰。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 (2)“个人”
• 个人财产是指遗产仅限于去世的自然人的财产,不包括夫妻
•
二、继承权的丧失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
配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 亮点: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
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 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
民法典之继承编PPT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开始打印自己的遗嘱
并且找来两名见证人与自己在遗嘱上每一页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1、见证人一定要与继承无任何利益关系2、注意要在每一页上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把自己想说的遗嘱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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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2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编——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前立过的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并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01
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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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女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另一方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乙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乙的父母谢某、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乙四人。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子女四人。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力。
谢丙、谢乙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人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二人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用也未经过重大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子女无论男女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无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父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力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力。
谢乙、谢丙年幼、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还由父母抚养。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间接继承 积极财产 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 限定继承
归扣制度•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 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1 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 2 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 算机关
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直接继承
遗产范围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
遗产权属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
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
•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 •(一)时代背景 •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计划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 不健全,民众私有财 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 •(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 •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 •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 单、遗产清算等制度 设计 •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 三人(债权人)利益
•(三)特留份制度 • 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
•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 ”
——黑格尔
民法典之继承篇
【案例3】接案例2,三儿子败诉不甘心。后三儿 子得知王老汉录像遗嘱的两位见证人一个为王老汉 二儿子的岳母,一个为王老汉的7岁小孙子,于是向 法院请求录像遗嘱为无效遗嘱。
【分析】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分析:遗嘱主要围绕遗产进行,不能处分他人的 人身自由、身份关系等。“我死后小娇妻不能改 嫁,如果改嫁,她将无权获得我的任何财产”限 制了小娇妻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 规定,这部分遗嘱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 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娇妻依据法定继 承获得遗产。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六课 民法典之继承篇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 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 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区别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分析】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 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 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 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 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增加 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重点理解和适用: 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 为何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很多人建议把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的丧偶儿媳女婿按照酌情分给遗产对待,民法典为何没 有采纳?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新增原则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 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重点理解与适用: 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
遗嘱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遗嘱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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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经过一定岁月后,财产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意愿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他们忘记了曾经订立的遗嘱,没有立新遗嘱,执行早年订立的遗嘱 却已不合理。民法典中此项内容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具有科学性和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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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近年来的实际案例中,立有多份遗嘱的现象愈发普遍, 对于多份遗嘱依据哪份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改“公证优先”为 “时间优先”,即: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您如何看待这部分内容的修 改?
• 【专家解读】:删除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法律效力 的规定,将公证部门的职能回归到正常的见证轨道,同时也是尊 重立遗嘱人撤回、变更订立遗嘱权利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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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遗嘱形式,明确肯定了打印、录 像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下的效力。您认为为何会有这方面的完善?
• 【专家解读】:在实际案例中,通过打印或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 嘱的人越来越多。现行继承法规未规定打印遗嘱形式,实践中一 般认定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中对遗嘱形式的丰富, 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 【专家解读】:这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民众省吃俭用积攒财产, 通常希望积攒的财物留给自己的亲人。即使这位亲人对自己实施过违 法行为,但只要对方知错即改,受伤害者多数时候是愿意原谅对方的, 特别是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这种心理更普遍。
• 很长一段时间内,城市夫妻大多只有一个孩子,如果不让这个唯一继 承人继承遗产,还可能导致“无主财产”。而且,立法设定的宽恕的 门槛不低,犯错一方必须真心悔改,有向好的行动,直至获得被继承 人的谅解。无论法律规则还是社会关系,都应当鼓励知错即改。
债权、股票、股份、期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互联网时代,还出现了数字财产、虚拟财产,未来还可
能出现新的财产类型。显然,立法无法列举完整详尽。如今概括
性的规定保证了立法的包容性、灵活性,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 的发展变化。
2
• 【问题】:关于遗产的处置,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 制度,您认为这项新增内容有哪些重要作用?
• “确定打印遗嘱形式及法律效力”,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习惯与时俱 进;
• “将其他组织纳入受遗赠者的范围”,顺应社会时代发展的需要,很 大程度上解决了失独老人,或者农村五保户老人晚年的赡养问题。
• 其次,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允许个人自由行使订立、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删除对公证 遗嘱的撤回或变更的强制性要求,强调对个人意愿的尊重;
•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 • 老人张三在40多岁与前妻离异后,就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所有
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后因女儿对张三与其母离婚事宜一直不能释怀, 致父女之间产生不愉快。 • 晚年的张三老人一直由其侄子赡养,张三在去世前又签订了“遗嘱”, 明确其遗产全部由其侄子继承,没办理公证。 • 张三去世后,张三女儿依据经公证的遗嘱继承张三的遗产。张三的侄 子,仅分得了极少部分遗产。 • 如果依据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张三的侄 子能够受赠张三的全部遗产。这样的结果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也符合我国所提倡的善良风俗社会道德的要求。
• 【专家解读】:这项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和保管遗产,为遗产登记造册,向
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防止遗产毁 损等。 • 有了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其底线是保障遗产的价值不减损、 遗物不发生毁损灭失,在此基础上,可尽快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收回生前债权,督促继承人尽早分割遗产,稳定或重建相关民事 法律关系,又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财物的积极作用,例如,用于 养老育幼、用于投资经营等。
• 民法典继承编增设的新制度和新规定,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科 技时代,体现出时代性,又适应我国老龄化的国情,照顾到我国 优良家庭习惯,鼓励财产向善流动,提升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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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改列举 式为概括式,这被业界认为是继承制度的一大进步,您如何理解 这部分修改?
• 【专家解读】:概括式弥补了列举式不全面、易出现遗漏的问题。 随着人类物质财富的进一步发展,财富形式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概括式规定遗产范围顺应了这一趋势。
• 【专家解读】:当前,财产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住宅房屋、厂房 店面、车库等不动产,又有储蓄、家具、字画古董等动产;既有
• 【专家解读】:一个人处分财产的意愿会因生活复杂或事过境迁而发生变 化。然而,公证遗嘱要求去公证机构完成立遗嘱过程,时间等成本较大, 执行起来并不便捷。因为年代久远,忘记曾经订立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也 有可能。
• 新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使财产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更多尊重。 遗嘱继承的核心是按照立遗嘱人的心愿去分配其遗产,遗嘱形式仅仅是服 务于这个心愿达成的外在载体,主次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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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扩大法定继承人”是其亮点之 一,对此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 【专家解读】: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的规定,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后,大多数人的亲戚不多。如果兄弟姐 妹本人已故,由三代旁系血亲晚辈代其父母继承遗产,符合双方 心理期许和实际情况,也最大限度保障了家族财富的传承。
• 第二,加强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并 引导社会大众在行使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还要规范清偿被继承人生 前所负债务。
• 【专家解读】:遗产继承不仅关系着一个人家庭内部的财产利益 分配,而且其影响超越了家庭范围而关系到第三人的权益,关系 到民事交易安全,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
• 民法典继承编增设的新制度和新规定,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科 技时代,体现出时代性,又适应我国老龄化的国情,照顾到我国 优良家庭习惯,鼓励财产向善流动,提升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 户的切身利益。于5月28日正式通过的民法典继承编,无论在遗 产范围、遗嘱形式、还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等方面都做了相应修改 和完善。
• 另外,民法典还完善了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明确“以录音录像形 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对 社会大众订立遗嘱方面起到很好的指引及规范作用。
确继承人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您如何看待这项新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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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您认为民法典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进行的这些修改和 完善,有哪些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专家解读】:首先,弥补了1985年继承法的立法不足,以及司 法实践中出现的漏洞问题。
• 比如,“扩大遗产范围”,适应了社会物质财富多元化发展的需 求,能够涵盖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新的社会物质财富形式,包 括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网店、手机号码、博客,及各类网络社 交工具账号等;
学习民法典之继承编要点
前言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 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命名的法律。
• 民法典涵盖了公民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 活的各个方面,学好民法典 关乎你我切身利益!
•“从摇篮到终老”,民法典“罩着”你一生,如此重 要,岂能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