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463-5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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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甲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从事特定工作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乙方需要完成某项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完成特定工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作内容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工作要求、标准和完成期限等细节,应由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条材料与工具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工具。

若需由乙方提供,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工作成果交付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乙方。

工作成果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报酬支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工作期限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工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

第六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重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第三编合同条款详解:2024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条款详解:2024民法典》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第三编合同条款详解:2024民法典》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甲方2.2. 乙方3.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物3.2. 标的数量4.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5. 第五条履行期限5.1. 履行开始时间5.2. 履行结束时间6. 第六条质量标准与保证6.1. 质量标准6.2. 质量保证7. 第七条包装与运输7.1. 包装方式7.2. 运输方式7.3. 运输保险8. 第八条售后服务8.1. 售后服务内容8.2. 售后服务承诺9.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10.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10.2. 乙方违约责任11.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诉讼解决12.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失效条件12.3. 终止条件13.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泄露后果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14.4.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合同的范围包括甲方购买乙方所提供的标的物、乙方的交付义务以及甲方的支付义务等内容。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甲方甲方是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购买乙方所提供标的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乙方乙方是指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提供标的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物本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购买意愿所提供的具体物品或服务。

3.2. 标的数量本合同的标的数量为件(或单位),具体名称、型号、规格等详见附件。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民法典第三遍合同8篇

民法典第三遍合同8篇

民法典第三遍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或单位]乙方:[乙方名称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特定事项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基本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秉持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确保质量符合标准,按时履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费用,并承担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合理使用并确保不损害甲方权益。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追究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内容1. 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

2. 履行期限:明确服务或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3. 付款条件:约定乙方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等。

4. 违约责任:明确甲乙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6.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可约定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

2. 合同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五、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合同的生效与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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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的规定。
?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 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 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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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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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 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 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 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 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数量; ?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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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
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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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 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
?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
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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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 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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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
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 用本编规定。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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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
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 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 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 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 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 效的除外。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一)要约被拒绝;
?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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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一、二分编通则及所有权( 205-3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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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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