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论_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的适用_从_国际商事_省略_与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张弛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

公约与其他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比较
1964年《关于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海牙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关系
1964年《海牙公约》与1978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的异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197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对比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公约要求企业必须遵守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的各项规定,提高了企业的法律 意识和守法成本。
我国外贸企业的应对策略与建议
01
加强合同管理
外贸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标的、质量、价格等要素,
并约定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合同风险。
02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外贸企业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竞
争力。
03
了解公约规则
外贸企业应了解和掌握公约的各项规则和条款,以便更好地应对风险
和挑战。
06
公约的局限性及改进方案
公约存在的局限性
适用范围有限
未明确“国际性”标准
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 对于服务合同、货物买卖以外的交易 等未作规定。
公约未明确规定“国际性”的标准, 导致实践中难以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 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违约与救济条款
违约形式
公约规定了多种违约形式,包括卖方未按时交货、货物 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未按时付款等情形。
救济方式
公约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 更换货物、要求减价、请求赔偿等,具体方式应当根据 违约情形和合同约定进行选择。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款
要点一
解除条件
公约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卖方丧失货物所有权 、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等。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国际贸易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及试题难易程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2.试卷分别针对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及能力层次命制试题,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
3.试卷难易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20%,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
三、各章内容分数的大致分布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在命题内容的分布上,兼顾考核的覆盖面和课程重点,力求点面结合。
教材具体各章所占分值情况如下:四、考核重点及难点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体系;(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的法律、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特点;(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要约;(3)承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违约的形式;(3)损害赔偿;(4)违约免责;(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4)租船合同;(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2)汇付;(3)托收;(4)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5)保理。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1)备用信用证;(2)见索即付保函;(3)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和主要条款。
2022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绝密★考试结束前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246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被称作国际投资“绝对”待遇标准的是A.公平与公正待遇B.最惠国待遇C.国民待遇D.特殊差别待遇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采纳的是A.区分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约定责任制D.统一责任制3、根据《海牙规则》,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管货义务的责任期间为A.仓到仓B.接到交C.装到卸D.门到门4、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行为是指A.出票B.背书C.提示D.承兑5、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A.委托关系B.合同关系C.没有关系D.付款担保关系6、属于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做法的是A.《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日落条款B.《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普惠制待遇C.对待外国企业和内国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政策D.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跨国公司的活动7、对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和其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A.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等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B.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高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C.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D.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同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8、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规范的关税种类是A.出口税B.进口税C.反倾销税D.反补贴税9、保障措施是一种A.反倾销措施B.反补贴措施C.长期救济措施D.紧急救济措施10、禁止性补贴是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D.黑色补贴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知识产权公约是A.《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D.《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2、国际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是A.条约B.国际协议C.国内法契约D.国际法契约13、《华盛顿公约》的全称是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14、国际货币制度中,确定浮动汇率合法化的依据是A.《布雷顿森林制度》B.《巴赛尔协议》C.《牙买加协定》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5、在国际银行监管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机构是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巴赛尔委员会16、国际税法中,依据税收管辖权的“来源国原则”,征税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是A.对在本国有税收居所的纳税人征税B.对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C.对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外的所得征税D.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17、在国际税法中,逃税和避税的相同点是A.手段相同B.都是违法的C.都是利用合法形式D.造成的后果都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18、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来确定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管辖权的原则是A.属人管辖原则B.属地管辖原则C.协议管辖原则D.专属管辖原则19、依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专家组进行审查一般不应超过的期限是A.3个月B. 6个月C.9个月D. 12个月20、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另一个名称是A.国际重复征税B.国际双层征税C.国际双重征税D.国际税收饶让二、多项选择:本大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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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Principl e 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 ,以下简称“通则” ) 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 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二、适用方式不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方式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效力。
在缔约国的当事人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公约或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时,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应该适用《公约》。
但目前《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保留,拒绝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公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此外,《公约》的内容不够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又不得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而《通则》不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国际重述(international restatement)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
即“用非立法的手段统一法律” ( unification of law by non-legislative means ),并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表述。
同时,《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使它能更灵活地被接受;《通则》的条文富于弹性,又使得它能较广泛地被接受。
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得以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适用于其所订立的合同[4] 。
三、《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比《公约》更全面、具体 1.《公约》并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5] ,而《通则》明确“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6] 。
2.对于损害赔偿,《通则》要求在确定受损害方有权得到的赔偿时,应考虑到受损害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7] ”《公约》的条款内容却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形。
3.《通则》对损害的认定有“确定性程度”的要求[8] ,规定“赔偿仅适用于根据合理的确定性程度而证实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 。
同时,《通则》还允许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
而《公约》没有这样的要求。
《通则》这样的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4.对于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公约》没有规定,但是《通则》却明确“损害赔偿金既可以用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确定,也可以用遭受损害的货币确定,以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为准” [9] 。
5.关于损害赔偿中的“利息” ,《通则》比《公约》详细具体。
《公约》规定受损害方有权收取利息,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
相比之下,《通则》规定未付款项的利息的计算期间为从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支付时止。
对适用的利率,《通则》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确定方法。
首先“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主要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如果付款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 。
如果都没有时,“应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 [10] 。
四、《通则》涉及的合同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比《公约》全面《公约》对合同领域的不少法律问题,诸如“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的权限” 、“抵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时效期间”等问题都毫无涉及,但是《通则》却都有详细的规定[11] 。
除此之外,针对合同履行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势变更” 问题,《通则》还创造性地引入了“艰难情形” ,对“艰难情形” 的定义及其后果都做了合理的规定。
[12]结语:综上所述,《通则》的内容比《公约》全面、具体,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约》是联合国起草并由众多国家签署的公约,具有官方背景,对当事人(尤其是缔约国的当事人)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公约》与《通则》在适用上并不是非此即彼,其实可以并行不悖。
鉴于《通则》的全面性,当事人可以将《公约》和《通则》结合起来适用。
《通则》可以适用于《公约》中所没有涉及的问题。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加入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This contract shallbe governed byCISG ,and with respect to mattersnot covered by this Convention ,by the UN I DR O I 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 o n t r a c t s. )在“国际贸易中心” [13]1999 年推出的《国际易损货物买卖合同》(Model Contract for the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ale of Perishable Goods1999 ),也有这样类似的法律选择条款[14] 。
此外,对于非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通则》为适用的法律。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谈起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 )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 国际惯例" ,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公约缔约国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2、通则和公约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一般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
尽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
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销售合同公约第7 条第1 款规定:" 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