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文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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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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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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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情形下的 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 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 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 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我国在制定1999年合同法时,对于是否纳入情势变 更这一制度产生了重大的争议。一部分人大代表考虑 到我国法官水平较低、诚信度不高,坚决反对纳入情 势变更制度。最终我国的合同法只采纳了不可抗力制 度。
如果错误是由于一方的疏忽造成的,该错误的 风险由错误方承担,其不能享有撤销权。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 不论因为一方当事人履约费用增加或一方 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凡发生从根本上改 变合同双方均势的事件,就出现艰难的情况, 并且 (a)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 当事人所知; (b)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 理由考虑到该事件; (c)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 且 (d)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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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双语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意向,约定双方在特定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b. 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商业交易、技术服务、产品供应等方面的合作。

c.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二条合作内容① 产品/服务的具体名称;② 产品/服务的规格、型号;③ 产品/服务的数量;④ 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①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产品/服务;②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产品/服务费用;③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产品/服务。

①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的相关信息;②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产品/服务的使用情况和意见;③ 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付款方式a.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服务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

b. 付款方式为:① 银行转账;② 现金支付;③ 其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c. 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____日内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违约责任a.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c. 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第1.2条(无形式要求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强制性规则)第1.5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通知)第1.11条(定义)第1.12条(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订立的形式)第2.1.2条(要约的定义)第2.1.3条(要约的撤回)第2.1.4条(要约的撤销)第2.1.5条(要约的拒绝)第2.1.6条(承诺的方式)第2.1.7条(承诺的时间)第2.1.8条(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书面确认)第2.1.13条(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第2.1.14条(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恶意谈判)第2.1.16条(保密义务)第2.1.17条(合并条款)第2.1.18条(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意外条款)第2.1.21条(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本节的范围)第2.2.2条(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4条(隐名代理)第2.2.5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 第2.2.7条(利益冲突)第2.2.8条(转委托)第2.2.9条(追认)第2.2.10条(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协议的效力)第3.3条(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相关错误)第3.6条(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欺诈)第3.9条(胁迫)第3.10条(重大失衡)第3.11条(第三人)第3.12条(确认)第3.13条(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第3.14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时间期限)第3.16条(部分无效)第3.17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第3.18条(损害赔偿)第3.19条(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相关情况)第4.4条(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语言差异)第4.8条(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3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价格的确定)第5.1.8条(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抗辩)第5.2.5条(撤销)第5.2.6条(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履行时间)第6.1.2条(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部分履行)第6.1.4条(履行顺序)第6.1.5条(提前履行)第6.1.6条(履行地)第6.1.7条(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第6.1.8条(转帐付款)第6.1.9条(付款货币)第6.1.10条(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指定清偿)第6.1.13条(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第6.1.14条(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第6.1.17条(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遵守合同)第6.2.2条(艰难的定义)第6.2.3条(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不履行的定义)第7.1.4条(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免责条款)第7.1.7条(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终止通知)第7.3.3条(预期不履行)第7.3.4条(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完全赔偿)第7.4.3条(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损害的减轻)第7.4.9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抵销的条件)第8.2条(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通知的内容)第8.5条(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定义)第9.1.2条(排除适用)第9.1.5条(未来权利)第9.1.6条(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第9.1.7条(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第9.1.8条(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连续转让)第9.1.12条(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第9.1.15条(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转移的方式)第9.2.2条(排除适用)第9.2.3条(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第三方履行)第9.2.7条(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定义)第9.3.2条(排除适用)第9.3.3条(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本章范围)第10.2条(时效期间)第10.3条(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第10.9条(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恢复原状)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名词解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呢,就像是做生意的一本通用宝典。

咱们先说说啥叫国际商事合同。

你想啊,就好比你在国内做小买卖,你得跟人家签个合同,规定好谁干啥,啥时候给钱,给多少之类的事儿。

那国际商事合同呢,就是不同国家的人或者企业做买卖的时候签的合同。

这里面事儿可就复杂多啦,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习惯,就像不同地方的人吃饭口味不一样似的。

有的国家觉得合同就得写得超级详细,一丝一毫都不能差;有的国家可能相对宽松一点。

这时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像一个调和剂,让大家在这个大框架下达成共识。

那这个通则到底包含些啥呢?它里面有好多关于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再到可能出现问题怎么解决的规则。

比如说合同怎么才算成立。

这就好比两个人谈恋爱,什么时候算是正式在一起了呢?是表白了就算,还是得双方家长都同意才行?在国际商事合同里也是,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合同成立了。

也许是一方发出了要约,另一方明确接受了这个要约,这就有点像一个人求婚,另一个人说我愿意,这合同就算初步成立了。

再讲讲合同的履行吧。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各方都有自己的任务。

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做,那就像是接力赛里有人突然掉棒了。

那怎么办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给出了一些办法,比如另一方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就像让掉棒的人赶紧把棒捡起来接着跑。

或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好比因为他掉棒影响了整个比赛成绩,得让他给点补偿。

还有合同的解释。

有时候合同里的话可能有点含糊不清,就像猜谜语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这时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会提供一些原则来解释这些话。

比如说按照通常的理解,按照合同的目的来理解等等。

这就好比你看一幅画,可能画家画得比较抽象,但你可以根据这幅画的名字、画家一贯的风格来猜出他想表达啥。

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通则也有规定。

就好像你租了一间房子,后来你想把这个租约转给别人,这可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是告诉大家在国际商业活动里,这些变更和转让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2024年国际商业交易标准中英文协议文档版

2024年国际商业交易标准中英文协议文档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商业交易标准中英文协议文档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范围与定义1.1 范围1.2 定义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主体资格2.2 主体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交易内容3.1 商品或服务描述3.2 数量与质量3.3 价格与支付方式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方式4.2 运输条款4.3 风险转移时间第五条检验与验收5.1 检验标准5.2 验收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计算6.3 违约解决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地点与机构7.3 适用法律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范围9.2 保密义务与期限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副本13.1 签署方式13.2 合同副本数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与定义1.1 范围本协议是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达成的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履行、交付、支付、质量保证等所有相关事宜。

1.2 定义(a) "甲方"指合同中买方的实体或个人。

(b) "乙方"指合同中卖方的实体或个人。

(c) "商品"指甲方购买的乙方所提供的具体物品。

(d) "服务"指乙方提供的与商品相关的任何服务。

(e) "交付"指乙方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移交给甲方。

(f) "生效日期"指本协议被双方签署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主体资格甲方应具备合法的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能力;乙方应具备合法生产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权利和能力。

2024版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24版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24版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并支付相应的价款;3. 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双方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商品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商品:(详细描述服务/商品内容、质量、数量等)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2.1 本合同的服务/商品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服务/商品交付后______天内支付。

2.3 乙方支付价款时,应提供等额的发票。

第三条履行期限3.1 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服务/商品的提供。

3.2 乙方应在服务/商品交付后______天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4.1 甲方保证提供的服务/商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4.2 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服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天内予以解决。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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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二节艰难条款第六章合同的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四节损害赔偿和免责条款第一章总则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第1.5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第1.10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如第(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

第1.11条(定义)在本通则中,-“法院”包括仲裁庭;-“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营业地是指及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在确定该营业地时)应考虑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考虑到的情况。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1条(要约的定义)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第2.2条(要约的撤回)(1)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第2.3条(要约的撤销)(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第2.4条(要约的拒绝)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第2.5条(承诺的方式)(1)受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第2.6条(承诺的时间)对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如果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应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承诺,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第2.7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

(2)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2.8条(逾期承诺、传递迟延)(1)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约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时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第2.9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2.10条(更改要约的承诺)(1)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2)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仍构成承诺。

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异议,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第2.11条(书面确认)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构成合同的部分.第2.12条(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的形式达成的协议订立合同,则在该事项或该形式达成协议前,合同没有订立.第2.13条(条款待定的合同)(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意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第2.14条(以非诚信进行谈判)(1)当事人谈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

(2)但是,以非诚信进行谈判或以非诚信突然中断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谈判的,即为以非诚信进行谈判。

第2.15条(保密的义务)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应保密的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泄露或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信息,不论其后合同是否订立.如果适当,违反本条的救济可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来给予赔偿。

第2.16条(合同的形式)(1)本通则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2)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表明其文字已完全包含了当事人所同意的条件,不得以先前的声明或协议来及之冲突或对之进行补充。

但此声明或协议可用来解释合同文字。

(3)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规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不得以其它方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

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已使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该当事人不得坚持此项规定.第2.17条(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1)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依本章18条至20条的规定,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

(2)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谈判而实际使用.第2.18条(合同形式的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和实质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

第2.19条(意外条款)若标准条款的内容、语言或表述具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特点,则不具有效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第2.20条(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冲突)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协议的效力)如无任何进一步要求,合同可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

第3.2条(错误的定义)对有关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设即为错误。

第3.3条(相关错误)(1)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如果订立合同时错误如此重大,一个处于相同情况下的通情达理的人若了解事实真相后只会就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a)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或(b)另一方当事人在宣告合同无效时没有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2)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c)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d)错误及某事实相联,而关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应由误解方承担。

第3.4条(表述或转达错误)在表述或转达声明时发生的错误视为发出声明人的错误。

第3.5条(对不履行的救济)若一方当事人所依赖行事的情况为不履行合同提供或已能提供救济措施,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因错误无效。

第3.6条(欺诈)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若他订立合同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性陈述导致,包括语言、做法或对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他应予披露的事项的欺诈性隐瞒.第3.7条(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若其订立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不正当的胁迫,且在适当考虑到各种情况后,胁迫已急迫、严重到足以使其无其他合理选择。

特别地,如使承诺人受到威胁的行为或不作为本身是非法的,或以此来获取承诺是非法的,则为不正当的胁迫。

第3.8条(重大悬殊)(1)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个别条款不合理地使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一方当事可宣告该合同或个别条款无效。

在此,其中应考虑到:(a)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迫切需要,或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以及(b)合同的商业环境和合同的目的.(2)经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修改该合同或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3)经收到宣告合同无效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也可以如前款所述修改合同或条款,条件是该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依赖该通知行事以前及时告知发送通知一方当事人。

本章第12条(2)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3.9条(自始不能)(1)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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