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1994年3月)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二节艰难情形第七章合同的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四节损害赔偿前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如果当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措辞所指定的规则管辖时,亦可适用通则。
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通则的国际特性及制定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1.7条(诚信和公平交易)(1)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2)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8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当事人各方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任何习惯做法的约束。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编号,[编号]1. 甲方,[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2. 乙方,[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3. 范本背景,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4. 合同内容:4.1 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服务内容]。
4.2 服务标准,甲方应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执行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4.3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限结束日期]止。
4.4 服务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服务报酬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4.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5.1 本合同适用[适用法律]的法律。
5.2 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6. 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温馨提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规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该通则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模板)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国际商事合同则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运而生。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概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制的国际法规文件,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通则旨在协调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国际商事合同,并提供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合同方之间的争议。
通则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履行的义务、风险分担、合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通则的出现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框架,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范围通则适用于所有涉及国际商事合同的情况,不论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家法律的适用、所处地点等。
通则适用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解释、履行、补救以及合同的终止等各个方面。
通则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的主权,同时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不可排除的规则以保护较弱的合同方的利益。
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优势和挑战4.1 优势•统一性:通则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合同冲突和争议,方便当事人的合作和交流。
•灵活性:通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个性化设置,同时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不可排除的规则以保护较弱方的利益。
•可预见性: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规则和当事人的权益,提高了合同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4.2 挑战•适用法律的选择:通则允许合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的主权,但选择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通则虽然努力协调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合同规则,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带来困难。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情形下的 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 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 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 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我国在制定1999年合同法时,对于是否纳入情势变 更这一制度产生了重大的争议。一部分人大代表考虑 到我国法官水平较低、诚信度不高,坚决反对纳入情 势变更制度。最终我国的合同法只采纳了不可抗力制 度。
如果错误是由于一方的疏忽造成的,该错误的 风险由错误方承担,其不能享有撤销权。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 不论因为一方当事人履约费用增加或一方 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凡发生从根本上改 变合同双方均势的事件,就出现艰难的情况, 并且 (a)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 当事人所知; (b)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 理由考虑到该事件; (c)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 且 (d)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1994年5月被批准通过,并于2004年被丰富和扩展。
《通则》从开始起草就被世界众多学者密切关注,然而,大多
数学者普遍关注的都是《通则》制定的内容、实行的情况以及 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影响等等,对于《通则》性质的界定至今仍 然悬而未决,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重述具有自身独特的形式。
从上述定义看似乎《通则》即具有法律重述的性质,然而,根据《通 则》第二条的规定,尽管《通则》不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但是 一经当事人选择,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会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效力。这就和纯学理上的法律重述有矛盾之处。 因此,如果仅仅将《通则》定性为国际法律重述,仍然片面。
(二)认为《通则》是一般法律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通则》是一般法律原则,指出《通则》是对 一般法律原则的提炼和总结。
这一观点承认了《通则》的某些规则是各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这一事实,然而,如果仅仅将《通则》简单的定性为一般法律 原则,则与事实不相符合。 《通则》中很多规定是国际商业中的特殊规则,这些规则在各 国国内法中并无相应条款,因此也不是一般合同法的原则。而 且一般法律原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 ,世界各国关 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说的“文明各国的一般法律原则” 仍然存在争议。 因此,将《通则》简单的定义为一般法律原则未免过于片面。
(三)从实用角度看,《通则》是一种国家商事合同
的准据法
合同准据法,即涉外合同依照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基于《通则》
的众多优点,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其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作为解 释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通则》明确声称, 自己就是国内法之外的“法律规则”, 而且是一套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法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议题。
为了便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运而生。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什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合同法规范。
《通则》为跨国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以解决贸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它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3. 《通则》的主要内容《通则》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是《通则》的主要内容:3.1 合同的订立《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解释和有效性等。
根据《通则》,合同应当是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能力。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通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约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3.3 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则》为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多种机制。
当各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则》旨在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高效,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以指导各方在争议解决中的行为。
4. 《通则》的优势和应用4.1 国际统一性《通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帮助各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合作。
它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标准,减少了合同法律规范的差异,并增加了合同交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4.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履行义务,可以帮助各方避免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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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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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则的功能
(一)一般分析 通则的目的就是为国际商事合同叙明一般规则。 六种功能: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通则应该作为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管辖时候,可以适用通则;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通则; 4.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5.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6.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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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 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 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 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 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 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 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 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 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 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 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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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发生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并 发生在要约已经达到并生效,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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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具有以下区别: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象要约那
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从法律性质上讲,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 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邀请是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 的准备阶段; 3、如果是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收到约束,合同即 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即不能因相对 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 要请人。
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 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 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 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 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 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 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 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 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 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 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 。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 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 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 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
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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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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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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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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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 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 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 价格 数量 交货付款时间 方式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货物买卖中,要约的内容最重要 的是要确定货物的数量或提出确定数量的方法,至于价格、 交货或付款的时间等内容均可暂不提出,留待日后按照所 谓合理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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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则的解释 考虑到通则统一适用的需要,要确保通则在不同国家最大限度地以同一 种方式解释并适用。凡是属于通则范围内但通则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应尽可能根据通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七、通知 采用“送达生效”原则
八、若干术语的定义 “法庭”——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当事人有一个以上都额营业地时,为与合同极其履行有最密
请问:原告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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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食品公司
青锋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
建设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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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原告 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此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 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 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 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了其 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但由于这种行为仅 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 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 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如果被告拒收货 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 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生效之前
要约人尚未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内
无限制
有限制: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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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要约的失效: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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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 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
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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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
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 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 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 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 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 任。因此,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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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形式 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合同证明(我国保留)
三、合同效力的约束力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惯例和通常做法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 任何做法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五、通则的任意性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 或者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中国《合同法》 第2.1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
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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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当事人所 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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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属于要约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 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元。 甲对已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 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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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1)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要约人发出; (2)所谓“特定的受要约人”不能仅仅从首要要约人的数
量来确定,也不能仅仅以某一当事人是否受到了要约来确 定,而是要结合要约人的意图来认定,受要约人是指要约 人的主观意图所指向的交易对象; (3)所谓“除非要约人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是指若要约 人采用广告等公开要约的方式,则属于要约人有相反的明 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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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则作为示范法的功能 通则可以作为国内或者国际立法者起草立法时的范本。
中国《合同法》的制定受其影响。
(三)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之功能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通则应该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当事人在明示选择通则时,最好与仲裁条款一起使用。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措辞) 管辖时,可以适用通则。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