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_国际经济法论文.doc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继承和发展了后者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在性质、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提前履行、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展示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主题词:合同法统一化通则公约比较作者简介:张照东、叶勇,大道之行律师所律师。
通信地址: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造成国际交往的法律障碍。
因此,制定有关国际交往的统一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
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这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在上述两项公约基础上,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 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鉴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商事惯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求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展开,首先概述了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背景。
然后通过对比CISG和PICC两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分别介绍了它们的简介、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
通过对比分析,突出了两者在实践中的优缺点,为各国商事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在对CISG和PICC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展望了未来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方向。
本文对于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CISG、PICC、合同范围、解释与解约、争议解决、总结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商事合同法的统一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也日益频繁,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合同法体系以规范国际贸易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PICC)作为两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CISG是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适用法律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约8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接纳。
PICC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通则,是商业界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CISG和PICC这两种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等方面来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以期为国际贸易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CISG简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障碍。
CISG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被181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和接受。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统一的新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统一的新发展
王承志
【期刊名称】《国际经贸探索》
【年(卷),期】2000(16)5
【摘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规范国际贸易的活动中均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显示出了各自存在的价值。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背景的介绍,试图对它的性质进行探讨,并认为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更不是示范法,它只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非法律文件。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特点的比较,揭示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律的统一所做出的新的发展。
【总页数】4页(P61-64)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非法律文件;合同法律统一
【作者】王承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D997.1
【相关文献】
1.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GISG与PICC之比较 [J], 张照东
2.相互作用律:现代辩证法的一条基本规律——论相互作用律与对立统一律的依存互补关系 [J], 赵佩华;胡皓
3.从系统的存在和演化看对立统一律与相互作用律的关系 [J], 赵佩华;胡皓
4.邓小平理论对对立统一律的自觉运用和新发展 [J], 万光军
5.差异协同律与对立统一规律——陈铁民先生《差异协同律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了吗?》献疑 [J], 朱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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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doc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NIDROIT)于1994年正式通过的一份法律文件。
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法的一般原则加以阐释,以反映世界各大法系的主要特点,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获得广泛适用的法体系。
它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学者、律师共同研究和制定的一部关于国际商事的重要规则。
《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本身性质和功能同已有的国际公约、示范法(model law)、国际惯例均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建立统一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的进程中也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公约》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实践的总结,对国际贸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什么在这种形势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还要制定《通则》这样一份法律性的文件呢?这无疑与《公约》所固有的局限性有关。
《通则》与其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一、起草程序更加合理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准备《通则》各章的草案,该工作组由世界各主要法系的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专家组成,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使《通则》能够综合世界各主要法系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兼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特殊要求,从而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或折衷调和基于哲学的(philosophical)、政治的(political)、体系的(systematical)和实践的(practical)的原因而产生的各国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歧异和冲突。
国际商法背景下的合同法的现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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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1. 序论2. 发展趋势摘要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商物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论文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国际各种商事的相互交融,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广泛化、统一化等趋势逐渐明显,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商法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国际商法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关键词: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
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张照东.doc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张照东-合同订立的第二阶段是承诺。
在交易中,受要约人往往向要约人表示有意承诺要约,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条款或是与要约不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理论,变更的承诺一般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因此CISG、PICC都规定,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14这一规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变更的内容必须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或差异,否则仍将构成承诺。
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情况下才是实质性变更?CISG的解释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15PICC则认为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16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对此问题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必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的要求来得宽松、合理。
3、通知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比不可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声明、要求、请求或者其他任何意图的传达,即通知问题。
对于通知何时生效,各国有投邮主义、送达主义和了解主义三种做法。
CISG第27条规定:“除非本公约本部份另有明文规定,17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者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投邮主义。
PICC第1.9条规定:“(1)凡需要发出通知时,通知可以按照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送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合同法律适用统一论(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交易形式,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和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理论基础1. 法律统一性原则法律统一性原则是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理论基础之一。
法律统一性原则要求法律在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法律统一性原则要求各国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则上保持一致,以减少合同纠纷。
2. 民商法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民商法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各国在合同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民商法国际化趋势为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合同法律适用。
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各国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共识越来越多,为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现实意义1. 促进国际经贸往来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有助于消除国际经贸往来的法律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在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国际经贸活动,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在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统一的法律规则判断合同效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3. 提高司法效率合同法律适用统一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在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统一的法律规则进行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合同法律适用统一的实践路径1. 制定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各国可以共同参与制定统一的国际合同法,以规范国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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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_国际经
济法论文
使中断谈判的权利应以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为前提,即使在进行谈判前或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突然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
要确定从何时起要约或承诺不得撤销,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信赖谈判的积极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与所要订立的合同的有关问题的数量。
4、特意待定
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有意留下一个或多个条款待定,因为他们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订立时做出决定,而将这一决定留待他们日后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就产生了关于合同成立与条款内容的确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根据PICC第2.14条,只要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特意待定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待定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仍可从其他情况来了解,如待定条款的非重要性、整个协议的确定程度,待定条款根据其性质只能在以后决定的事实、协议已经部分生效的事实等。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待定条款达成一致,或第三人未予确定,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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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条款特意待定不同的一种情况是,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
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成立。
在这里,“坚持”一词明确了当事人若只是简单地表达其意图仍不足以证明他们的意图有这种效力,这种表达必须是非常明确的。
5、格式之争
国际贸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极其广泛的,而当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彼此的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并且都坚持最后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础上达成协议之时,就会引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争议。
格式合同之争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法律问题,基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社会对该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
PICC参照各国法律的不同做法,对此规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
PICC将标准条款界定为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预先准备,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
67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到如下限制:(1)标准条款中由于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而使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意外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接受;68(2)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69(3)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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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看待PICC
PICC是继CISG之后的一项重大成果,它继承和发展了CISG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法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是,对于PICC我们必须有个清醒的正确认识,不能盲目夸大其作用。
1、PICC与CISG的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二者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可能。
国际条约是各国意志与利益协调的结果,要在各缔约国之间获得普遍认可,就必须考虑各国实际采纳与适用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只能在各国的不同规定之间谋求一个能得到大部分接受的平衡点,同时确认各国无差异的规定,对于分歧较大的问题则无法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避而不谈,或者在做出原则性规定后具体的处理办法留给各国自主决定,这就是CISG的缺点。
但是,PICC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个理论研究成果,与各国的意志与利益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试图从理论上消除各国法律的分歧,达到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目的,因此在学理上获得了较高的赞誉。
但是,它较少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要在短期内获得各国的普遍认可和适用并上升为国际条约是不可能的,无法取代CISG的地位。
然而,PICC与CISG并非没有丝毫关系。
一方面,CISG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PICC无疑可以用
于解释CISG。
另一方面,CISG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
决。
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由于PICC包含的内容比CISG来的广,在CISG 未涉及的领域内(如欠款计息的利率、期限和确定方法)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
2、PICC的作用
如前所述,PICC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它在相当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采用,基本上没有强制适用的余地。
在国际商务活动的实践中,直接引用PICC作为法律适用的并不多见,因为商人们本身对此也不是很熟悉,而且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与此也有不同的出入。
由仲裁庭或者法庭直接援引PICC作为断案的依据也是不可指望的,有谁会撇开自己熟悉的法律而去援引一个需要从头学起的陌生的规范性文件呢?上述原因,决定了PICC适用的机会是很有限的,用UNIDROIT自己的话讲:“理事会清醒地意识到《通则》并不是一项立即产生约
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对《通则》的接受和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通则》本身具有说服力的权威。
”71
不能否认,随着PICC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并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PICC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但是,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1
[苏联]克里缅科等编:《国际法词典》,刘莎、陈森、马金文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5月第1版,第124页。
2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3页。
3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引言第2页。
4
CISG第1条第1款a项、b项。
5
PICC前言。
6
CISG第1条第1款a项:“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7
PICC前言。
8
PICC前言。
9
CISG第13条。
10
PICC第1.10条定义。
11
CISG第14条。
12
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
13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8—19
页。
14
CISG第19条第1款,PICC第2.11条变更的承诺第1款。
15
CISG第19条第2款。
16
PICC第2.11条变更的承诺第2款。
17关于承诺的生效虽不属于公约的第三部分,但它采取送达主义就属于“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CISG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
18
PICC第6.1.5条提前履行。
19
CISG第79条。
20
PICC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二节艰难情形。
21
PICC第6.2.2条艰难的定义。
22
PICC第6.2.3条艰难的效果。
23
PICC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