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新探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浅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摘要】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势,实践中以仲裁条款表现的仲裁协议极为普遍,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很是备受关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且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以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源于将仲裁条款理解为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一特殊性质决定应该通过独立审查其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其效力。
在文章后部分试图提出些建议来完善,意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独立性;意思自治;原则一、仲裁条款的涵义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争议交由第三方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各种不同形式做成,仲裁条款是其中之一。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都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从而构成有关合同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概述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可归结为两种,即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和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
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还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一种假定,这样自然就有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从手续简便、经济的角度考虑,市场主体更愿意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
在商事活动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即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就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属于主合同,但该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即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存在矛盾、不明确或者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具有独立性。
2.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等原因而无效,或者因为履行不能、重大违约等原因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条款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双方都有义务将争议提交仲裁。
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异议,也不能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仲裁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仲裁条款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或者补充。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仲裁条款,应当重新签订仲裁协议。
新的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其效力。
5. 结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性和履行性。
当事人应当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确保其明确、合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履行自己的义务。
6. 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终止、解除以及违约等。
即使争议涉及的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或者争议金额较小,仲裁条款仍然适用。
7. 仲裁条款的排除事项虽然仲裁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些排除事项。
例如,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价款支付等事项的争议,通常不适用于仲裁。
此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权,如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也不适用于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67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张 博,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大连海事大学 张博摘要: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涉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对仲裁协议适用法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文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典型案例,试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下的仲裁协议适用法查明寻找更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7-0003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概述仲裁协议适用法也称仲裁协议准据法,管辖争议双方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争议双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依靠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查明,此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将对适用法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虽然常常附属于实体合同,但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实体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且二者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实践中当事人分别约定实体合同法和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适用法与合同实体法不一致,此原则仅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①。
二、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之一,且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公约及仲裁机构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应当优先,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1款a 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款(a)项(i)和第36条1款(a)项(i)、《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3款(h)等。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或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在之后达成补充协议。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一
因主合 同其他 条款 而 产生 的争 议 。也就 是 说 , 仲裁 协 议 是 一种关 于 主合 同的结 果 事项 的条 款 , 在 约定 的仲 裁 它 事项 出现时才 可能 发 挥作 用 。所 以 , 不 因主 合 同失 效 它 而失效 , 而因满 足 了其 所 附的停 止条件 而得 以实施 , 反 发 挥作 为救 济手 段和解 决纠 纷 的程序作用 。仲裁条 款有 无 独立 性 , 曾是一 个争 论不 休 的论 题 。现在 , 仲裁 条款 独 立
裁条款本身具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 独立 性 的原 因在于 , 仲裁 协议 是 当 事人 选 择 仲 裁方 式 解
决 纠纷 的协议 , 是作 为救 济手段 出现 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其
理 的。 由于 仲裁协议 是 商 事 仲裁 的基 石 , 果 合 同被 认 如 定 为无效或 失效 、 在 , 同中 的仲裁条 款是否 也 因此 不存 合 无效 或失效 、 存在 ?仲 裁 庭是 否 还 对相 关 的合 同争 议 不 拥有 管辖权 ?这 就提 出 了仲 裁协 议 的特性 , 其 与基 础 及 合 同或 主合 同关 系 的难题 , 也就 是 所 谓 的 仲裁 条 款 的独
的 主要有 如下几 种 :
、
仲 裁条 款独 立性 的含义
仲裁条 款的独 立性是 指仲裁 条款 独立 于包含 该条 款 的实 体合 同之外 , 与实 体合 同处 于并列平 行 的法律 地位 , 当该 实体合 同 的法律 效力 受 到质 疑 时 , 仲裁 条 款 的法 律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全球商务活动的日益增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逐渐成为处理跨国商事争端的首选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风险,这需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跨国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常常通过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审理。
然而,在一些国家,法院可能会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以此削弱仲裁的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应选择在受到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确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和起草。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从而造成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当事人应选择经过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并遵守该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多人仲裁庭,并通过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成员的人选,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另一个法律风险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仲裁程序的不公正情况,例如裁决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违反程序规定。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当事人应仔细选择仲裁庭成员,并通过约定程序规则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指定专业的仲裁员,以确保在争议的专业领域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受到《纽约公约》的保护,但在一些国家,当事人仍可能面临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选择裁决的执行地,并在发生争议时寻求司法援助。
最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和合理期望。
当事人应通过与专业律师合作来制定合适的仲裁条款,并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成员时注重中立性和独立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从来都是与其所依附的社会形态相辅相成的,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大趋势,经济因素渗透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并有可能自由流动的时候,调整这种流动以使其有序就变得越来越具体。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律的规范,正面临着同国际经济法相类似的境地。
当前学者们对国际商法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有说法,正像早些时候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成为需要深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一、国际商法独立的必要性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时,无论是坚持国际法派的观点学者,还是坚持独立法派观点的学者,都承认仅仅依据国际法已经无法满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随着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增多,大多数学者支持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样,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在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弱化的趋势下,面对不断扩大的规范体系,在讨论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作为其并列的法律部门时,也应该承认原有的国际经济法原则,规范已经远不能满足细化的商事交易要求了,国际经济法学者希望通过充实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加以壮大又何尝不可呢?在反驳将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独立的观点时,不妨回头考虑一下国际经济法从国际法中分离初期的观点和原因,相信也会有所启发。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原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庞大起来,我们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上就出现了概念混乱不定、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问题。
如果坚持“大国际经济法”的观点,将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交往关系都包括在内,那么其内容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具体,研究起来也越来越复杂和费力。
这需要在同一个规则体系中区分管制性的经济法和自由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用不同的标准去实行条约和惯例。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自动移转规则

议, 仲裁条款不因合 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 也不 因合同本身的存在 是 程 序合 同 。 体 合 同和 程 序 合 同互 相 独 立互 相 联 系 , 实 是特 殊 的 主合
与 否 受 到任 何 影 响 。 同与 从合 同 的关 系 。 从合 同或 许 并 不 实 际 执行 , 比如 当 事人 之 间 没有
( ) 二 仲裁条款的 “ 自动移转规则” 仲裁条款的“自动移转规则” 是指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当合 同被转让给第三方 当事人后 , 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 自动转移给第三
发生争议, 或者争议已通过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 仲裁条款也具有对 主合同的依赖性。 仲裁条款是针对主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 明 表 的是当事人于主合同发生争议时 自愿将有 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
上 的分 析 。
在探讨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时, 有必要首先对“ 独立性” 出正确 做
的 界定 。实 际 上 这种 独 立 性 并 不是 指 绝 对 的 独 立 ,而 是 指 相 对 的独 立 。有 学 者 认 为 “ 种 相 对 独 立 性主 要 表 现 在 : . 管仲 裁 条 款是 合 这 1尽
各国的实践方面就这一 问题进行了探讨 。
一
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和不加限制的滥用, 以免使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的实 际运用违背其宗 旨, 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绊脚石 。 ( ) 一 仲裁条款 的独立性是相对 的
、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与合同转让 中仲裁条款的自动移
转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是上世纪 8 年代以后流行起来的关于仲裁 O 条款有效性的学说, 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 , 成为现 代仲裁的重要理论和实践 。在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这个 问题提出 。 伊 始,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就成为一块巨大 的拦路石, 有人依据仲裁 条款独立性理论来否定仲裁条款 的自动转让, 先就这一 问题进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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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商或者 商事活动 的内在 要求 在 国际经济 交往 中, 多数 国家对 于提交 仲裁的合 同都有 商 事 的要 求 , 只有商 事合 同才能提 交仲裁解 决 , 但是 由于各 国法 律传统 和文化 的差异 , 对于何 为 “ 商事 ” 分歧 很大 , 以在 国际 难 层 面形 成统一 的认识 , 以即使 是有关 国际仲裁 的国际公约和 所 示范法也多采用保 留的态度对 待此 问题 。 第一 , 国际商事 仲裁 示范法》 《 中对商事采取 的是宽泛 的定 义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影响最广 是 泛 的一部示 范法 , 于商事 , 对 采用 的是 “o ec l这 个词 , cmm ri ” a 规 定为 “ ‘ 事 ’ 词应作 广义解 释 , 对 商 一 使其包 括不论是 契约性 或 非契约性 的一切商事性质 的关 系所 引起 的事项 。商事性质 的关 系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交易 : 供应或交换货 物或服务 的任何 贸易 交易 ; 销售 协议 ; 商事代表或代理 ; 保理 ; 租赁 , 建造工厂 ; 咨询 ; 工程 ; 使用 许可 ; 投资 ; 资 ; 行 ; 筹 银 保险 ; 开发协议或特 许 ; 营 合 和其他形式 的工业 或商业合作 ; 中、 空 海上 、 铁路或公路 的客货 载运” 。① 第二 , 国际 统一私法 协会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 以下简称 《 (
有学者 认为 仲裁条款 独立原 则 的具 体含义 是 : 尽管 仲裁 《 “ 通则 》中对商事也采取 了宽泛的定义 。《 ) 通则》 目 的 标是要制 条款是合 同中的一个条款 , 但此条款 与它所属 的主合 同是两个 定一套可 以在世 界范 围内使用 的均 衡的规则体系 , 而不论在它 相互独立的合 同。 如果争议涉及 主合 同是否存在及 其有 效性 问 们 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如何 。 这一 目标在 题, 或者 主合同无效或 者失效 , 仲裁条 款作 为双方 当事人约 定 《 通则 》 正式文本 中和 这些规则所 反映 出的总 的指导方 针 中都 的解决合 同争议 的条款 , 可独立存 在 , 仍 并不 因主合 同无效 或 能得到体现 。② 其对 于商事 , 的英 文表述依 然是 “o m r 采用 em e - 失效 而当然无效或失 效 , 除非该仲裁条款本 身依据应 当适用 的 ca , i ” 规定 为“ ‘ l 对 商事 ’ 同的限定 , 合 并非 照搬某些法律 体系 中 法律为无效协议 。” 对‘ 民事 ’ ‘ 事 ’ 当事人 和 / 和 商 、 或这 两种 交易 的传统 界定 , 即 仲裁条款独 立原则 已成为 国际仲裁界理论 的重要基石 , 不 《 通则》 的适用仅 依赖于 当事人是否 有正式 的 ‘ 商人 ’ 身份 , , 和 但各国的仲裁立法予 以承认 , 国际层 面亦有仲裁案例 和公 约 或交易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 在 ………《 通则 》 ‘ 对 商事 ’ 同并没有 合 的认可 。虽然我 国《 仲裁法 》 也有关 于仲裁条款独 立性的规定 , 给予任何 明确 的定 义 , 只是假定对 ‘ 商事 ’ 同这一概念应在尽 合
行 过程 中 , 如果 发生争议 , 当事人 就可 以通过制定 仲裁 协议 书 或者援 引仲裁条 款进 行仲裁 , 并且是 “ 一裁终局” 。 但是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 ,比如争议涉及 主合 同是否有效 , 以及合 同无效 和失效 的情 况下 , 条款因作为主 合同的一部 仲裁 分能否继续有效就成 为研 究的重点。现在学界流行的观点是仲 裁条款 在此种情 况下仍 然具有独 立性 , 称之 为“ 被 仲裁条 款 的 独立原则 ”te r c lo Id pn ec riao lue 。 (lPi i e fn eed ne bt t nCas ) l n p A r i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仲裁等 等。在 当今市场 经济社会 , 商事仲裁更体 现出强大 的生 命力, 深受人们 的推崇 和喜爱 , 为 国际商事合 同纠纷 解决 的 成
重要选择 。 当事人 通过签订仲裁协议 的方式来选择 仲裁 , 一般体现 为 专 门制作的仲裁协议书和 主合 同中的仲裁条 款。 仲裁协议 书是 在争议 发生之后 当事人 就解决他们之 间的争议而专 门订 立的 , 是一项 独立 的协议 , 形式上不受 主合 同的影 响。而仲裁条款是 “ 同双方 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之前订立 的将合 同执行过程 中可 合 能发生 的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协议 ” 。一般表 现为合同 中的单 独条款 , 主合 同在形式上联 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在合 同的履 与
国际商事合 同仲 裁条款 独立性 问题新探
陈 燕红
( 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 北京 10 2 ) 00 9
【 摘 要 】 随着 当今 国际商事交往 的发展 , 仲裁作 为一种替代性 纠纷 解决方 式成 为 当事人 的重要选择 。有效订立
的仲裁 协议 是提 交仲裁 的前提 , 而仲 裁条款作 为仲 裁协议 的表现形 式之一 , 是多数 商事合 同采取 的方式。 当主合 同无效 或 者失效时 , 仲裁条款是 否具 有独立性是文章研究 的重 点。
【 收稿 日期 】 01 1—5 21-0 1 【 基金项 目】 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 “ 生科研创新” 目课题资助 , 目号 :50152项 目编号 :2 100 研究 项 项 70000 , B 0085 ①参照 18 年联合 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 ,0 8 95 20 年修 改的《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 法》 。 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引言》 国际统 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制定 ,94年 5 , 19 月于罗马 。 【 者简介 】陈燕红( 92 )女 , 作 18- , 山西临汾人 , 对外经济 贸易大 学博士研究生 , 山西师 范大学讲师, 研究方 向: 国际法 学。
照适用有关 国际或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 对于 国际 的定义坚持广泛性 的标准 , 客观上增加 了符 合 从
笔者认为 , 之所 以“ 商事” 一词无论在 国际还是在 国内都没 有确定的定义和范围, 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自身特性是密切相关的。 商业是伴 随人类 文明一步步发展起来 的 , 从原始 的以物易 物到金属货币 、 , 的商业活动始终在探索 中前进 。 纸币 人类 并且 在历史 的发展 过程 中, 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形成 了不 同的交 易习 惯, 特别 是当今 国际商事交易 更体现 出广泛性 和复杂性 , 就 这 使得对其下定义非 常困难 。 商事 内涵 的广泛决定 了商事合 同类 型 的多样 化 , 当今 国家间司法裁判还没有得到普遍 承认 的情 在 况下 , 国际仲裁 的裁决 因《 纽约公约 》 多加入 国的事实 , 得 众 使 国际仲裁裁决较容 易得 到外 国法 院的承认与执行 。 正如英 国退 休法官 M cal er 生 比喻 ,即便是太空人 仲裁员 在月球上 i e K r先 h 做 出的裁决 , 也可 以在英 国得到执行 。 而 商事交 易是 当事 人之间 的交 易行 为 ,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经 营和交换行为 ” ,故追求效率实现利益最 大化是 商事交易 的特征 , 故客观 上要求若 发生争议 当事人愿 以更加 经济 , 更加 快捷 的方式来解决 , 在这方面仲裁相对诉讼来讲 , 更显优势 。同 时仲裁更以其专业性和友好性更 加符合商事争议 的解决 , 这就 使得 商事合同中当事人 对仲裁更 加青 睐。 而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将争议提 交仲裁 , 表明了当事人 就 希望若发 生争议希 望通过 仲裁 的方 式 ,而不 是诉讼 的方 式解 决, 且如今 多数国际间的买卖合 同都是 采用仲裁条款 的形式来 解决 争议 , 在这种情况只有保持仲裁条 款的独立才可 以更好保 证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得到实现。
或 ( 下 列地点之一位于 当事各方 营业地点所在 国以外 :a 仲 B) () 裁协议 中确定 的或根据仲裁 协议 而确定 的仲裁地点 ; b 履 行 () 商事关 系的大部 分义务 的任何地 点或 与争 议标 的关 系最密 切 的地点 ; ( 当事各方 明确地 同意 , 或 c) 仲裁协议 的标 的与一个 以 上的国家有关。” 可见 , 这个定义使得符合条件的仲裁是非常宽
【 键 词】 商事合同; 关 仲裁; 仲裁条款; 独立性 【 中图分类号】 F 1 D48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4 26(020-030 10—782 1 ) 09 -3 3
但是 在我 国学术界对 于独立性 的理论研究 尚有不足 , 司法界对 研究 背景 综 述 仲裁 ( ria o ) 为 A R( lrai i ueR sltn 于独立性 的适用仍有 待进 步。 A bt tn 作 ri D At nt eDs t eo i ) e v p uo 中最重要 的一种 纠纷 解决方 式 , 在其历 史发 展的长河 中 , 生 产 二、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本 身的特 出了多种具 体的形式 , 比如 国际争端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 、 商事 征
泛的。
《 约公 约》 纽 ) 出了商事 保 留 , 时提 即中 国仅 对按 照 中国法律属 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 律关 系所引起 的争议适用该 公约 。 所 谓“ 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 法律关 系” 具体是指 : 由于合 同 、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 而产生的经济上 的权力 义务关 系 , 例如货物买卖 、 产租赁 、 财 工程 承包 、 加工 承揽 、 技术转让 、 合资 经营 、 合作经 营 、 勘探开发 自 然资 源 、 保险 、 、 信贷 劳务 、 理 、 代 咨 询服 务和海 上 、 民用 航空 、 铁路 、 路 的客货 运输 以及 产品责 公 任、 环境 污染 、 海上事故 和所 有权争议等 , 但不包括外 国投资者 与东道 国政府之 间的争端 。 由此可见 , ④ 我国关于“ 商事” 的解释
也是一种较为广义 的解释 。
第二, 在我国 , 《 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 讼法》 25 、 第 5条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仲裁法》 6 条 、05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第 5 20 年《 委员会仲裁规则 》 3条 以及有关 的司法解释来看 , 第 我国对“ 国 际” 或者 “ 涉外 ” 的商事 仲裁 的认 定基本 采取争议 性质标 准 , 即 以争议 的国际性或 者涉外性来 确定有 关的 仲裁 是 国际 ( 外 ) 涉 仲裁还是 国内仲裁 。同时对于何种争议具有 国际性或 涉外 性 , 则做广义 的理解 :即只要 民商事争议 的主体 、 体 、 “ 客 内容三个 因素 中至少一个 与中国内地之外的法域相联 系 , 就构成所谓 的 国际性或涉外性 。并 且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 区、 门特别行政 澳 区 、台湾属 于实行独 特法 律制度的与 内地平行 的三个法域 , 有 关涉及 这三个法域的仲裁可归为涉外仲裁或 区际仲裁 , 可参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