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合集下载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6页文档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6页文档
、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编号,[编号]1. 甲方,[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2. 乙方,[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3. 范本背景,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4. 合同内容:4.1 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服务内容]。

4.2 服务标准,甲方应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执行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4.3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限结束日期]止。

4.4 服务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服务报酬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4.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5.1 本合同适用[适用法律]的法律。

5.2 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6. 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温馨提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规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该通则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第1.2条(无形式要求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强制性规则)第1.5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通知)第1.11条(定义)第1.12条(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订立的形式)第2.1.2条(要约的定义)第2.1.3条(要约的撤回)第2.1.4条(要约的撤销)第2.1.5条(要约的拒绝)第2.1.6条(承诺的方式)第2.1.7条(承诺的时间)第2.1.8条(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书面确认)第2.1.13条(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第2.1.14条(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恶意谈判)第2.1.16条(保密义务)第2.1.17条(合并条款)第2.1.18条(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意外条款)第2.1.21条(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本节的范围)第2.2.2条(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4条(隐名代理)第2.2.5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 第2.2.7条(利益冲突)第2.2.8条(转委托)第2.2.9条(追认)第2.2.10条(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协议的效力)第3.3条(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相关错误)第3.6条(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欺诈)第3.9条(胁迫)第3.10条(重大失衡)第3.11条(第三人)第3.12条(确认)第3.13条(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第3.14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时间期限)第3.16条(部分无效)第3.17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第3.18条(损害赔偿)第3.19条(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相关情况)第4.4条(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语言差异)第4.8条(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3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价格的确定)第5.1.8条(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抗辩)第5.2.5条(撤销)第5.2.6条(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履行时间)第6.1.2条(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部分履行)第6.1.4条(履行顺序)第6.1.5条(提前履行)第6.1.6条(履行地)第6.1.7条(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第6.1.8条(转帐付款)第6.1.9条(付款货币)第6.1.10条(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指定清偿)第6.1.13条(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第6.1.14条(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第6.1.17条(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遵守合同)第6.2.2条(艰难的定义)第6.2.3条(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不履行的定义)第7.1.4条(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免责条款)第7.1.7条(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终止通知)第7.3.3条(预期不履行)第7.3.4条(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完全赔偿)第7.4.3条(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损害的减轻)第7.4.9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抵销的条件)第8.2条(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通知的内容)第8.5条(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定义)第9.1.2条(排除适用)第9.1.5条(未来权利)第9.1.6条(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第9.1.7条(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第9.1.8条(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连续转让)第9.1.12条(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第9.1.15条(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转移的方式)第9.2.2条(排除适用)第9.2.3条(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第三方履行)第9.2.7条(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定义)第9.3.2条(排除适用)第9.3.3条(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本章范围)第10.2条(时效期间)第10.3条(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第10.9条(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恢复原状)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全国2008年7月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8年7月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货交承运人是指( A )A.FCA B.FOB C.CFR D.CIFFCA货交承运人2.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卖合同的卖方被称之为( B )A.开证申请人B.受益人C.委托人D.收款人受益人(Benificiary)。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3.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作品保护期限不得短于作者死亡后或授权发表后(A )A.第50年年底B.第40年年底C.第30年年底D.第20年年底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在1980年3月4 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4.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的保险期限一般为( B )A.5-10年B.10-15年C.15-20年D.20-25年对于保险期限,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根据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本国企业在东道国的风险提供担保,进一步化解ODI风险。

韩国即是其中的典型。

韩国在《出口保险法》中增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保险包括经济和政治两方面。

经济上,通过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的保险手段为海外投资者承保,当投资东道国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履行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保险金由政府贷款解决。

政治上,韩国政府通过建立国际间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来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韩国海外投资保险涉及战争险、没收和国有化险以及禁止汇兑险,最高承保额达投资总额的95%,保险期限可达15年。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①与我国《合同法》②的比较分析—以“合同订立”部分为研究对象

相 仿的 。 我国引进和 吸收要 约和承 诺制度 , 建立 了合 同的 公共 制 高交易行 为的安 全和快捷 , 值得肯 定的 。 是 度, 节约 了交易成 本。 4 《 同法》 十六条 规定 : .合 第 要约到达 受要约 人时生效 采用
任何 形式证 明。 以看 出,合同法》 可 《 采纳 了《 通则》 于合 同形 式 规 定更加符合 交易 习惯 , 关 我国 《 同法》 果进行 新的修改时应该 合 如
的规 定, 即合 同可 以采取法 律允许 的各种形 式 , 赋予合 同订立 人 考 虑在 内。
更广泛 、 自由的选择权 , 更 充分体现 了合 同 自由的基 本原则 , 适应
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 面形式 的, 当采 用书面 形式 。通 论上讲 , 要约和 承诺是成立 的, 应 《 有 但对 于面对面 的交 易行 为, 难 很
则》 1 条规定 : 第 . 2 通则不 要求合 同、 明或 其他任何 行为必 须以 界定哪 一方是要 约 , ~方是 承诺 。所 以笔者认 为, 声 哪 通则第 211 .. 特定 形式作 出或 以特 定形 式证 明。合 同可通过 包括证 人在 内的 条的 “ 或通 过当事 人的 能充分表 明其合 意的行 为” 合同即成立 的
书、 商业 广告等 为要约 邀请 。商业广 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 视为 要约 。该条规 定 了要约邀 请 ,并列举 一3 条 、 4 , 计2 条之 多 , l 3 条 共 O 这部 分条款涵盖 要约 、
要 约邀请 、 要约 的撤回 与撤 销 、 诺及承诺 的期 限及撤回 等。而 形 , 《 则》 承 而 通 并没有相 关规定 。 要约邀请 是我 国《 合同法》 的特有 通 则关于要约 和承 诺 的规 定有 2 1 — 21 0 两者 的 内容是大 致 规定 , . 1 .1 , . . 该规 定明晰 了要约 邀请行 为和 要约行为 的区别, 有助于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
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通则由前言和119条组成,分为总则、合同的 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 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7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过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研究
王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背景
在国际商事活动领域,仅有《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其他少数几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且本身存在一些不 足。 许多国际商事合同只能靠国际惯例或国内法 调整,从而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过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地位
由近20个国家的专家制定而成,未经外交会
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减损或改变 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强行规则都优先于通则的适用。 所以,通则应属于国际标准合同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地位
由于通则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是以国家是
披露。 诱使对方犯错误,并由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 益。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胁迫不但应该是紧迫的和严重的,而且还必
须是非法的。 不一定必须针对人身和财产,也可以对声誉 或单纯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
重大失衡(gross
disparity) 合同一方当事人得到了不正当的过分利益, 且这种过分利益是在订合同时存在的。 既可宣告合同或个别条款无效,也可以要求 法院修改合同,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 业标准。
否接受为标准,而是以更具有说服力、更适 合国际商业活动为标准,它的很多规定都被 认为更合理而被誉为“法律思考向全球化迈 进的重要一步”。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简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DROIT-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以下简称"协会")最早成立于1926年,当时是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辅助性机构,在国际联盟解体后又于1940年根据多边协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重新设立。

该协会现在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罗马。

意大利政府每年给协会提供基本的资助,同时该协会每年也向其他成员国收取会费。

协会的成员仅限于接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章程"的国家,目前协会已拥有58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成员国遍布五大洲,代表了各不相同的法律、经济和政治制度。

一、协会的宗旨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个不同的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统一规则。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协会主要由成员国大会,理事会、协会主席、秘书处和行政部等几个部分组成。

成员国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个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至少每年开一次大会。

其任务是:每年审议一次协会的预算,每三年确认一次协会的工作计划,每五年改选理事会成员的25%。

理事会主要负责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实现章程所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具体方法。

协会主席由意大利政府指定,并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提名并经理事会任命。

行政部负责解决协会与其职员间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协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三、协会的主要活动及其工作方式协会的主要目标是致力于私法领域的实体法规则的统一,但有时也可能涉及某些公法领域,在协会制定的统一法中涉及冲突法规则的内容并不多见。

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间的独立组织,它主要致力于推进法律方面和立法技术方面的统一,而不过多地涉及"政治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These Principles set forth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They shall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ircontract be governed by them.(*)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not chosen any law togovern their contract.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international uniformlaw instruments.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domestic law.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They may serve as a model for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ors.(*)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Parties wishing to provide that their agreement be governed bythe Principles might use the followingwords, adding any desired exceptions or modifications:“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

”“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UN IDROITPrinciples(2004)[except as to Articles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 Parties wishing to provide in addit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particular jurisdiction might use thefollowing words:“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