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合集下载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展开,首先概述了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背景。

然后通过对比CISG和PICC两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分别介绍了它们的简介、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

通过对比分析,突出了两者在实践中的优缺点,为各国商事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在对CISG和PICC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展望了未来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方向。

本文对于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CISG、PICC、合同范围、解释与解约、争议解决、总结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商事合同法的统一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也日益频繁,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合同法体系以规范国际贸易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PICC)作为两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CISG是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适用法律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约8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接纳。

PICC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通则,是商业界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CISG和PICC这两种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等方面来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以期为国际贸易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CISG简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障碍。

CISG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被181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和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国际贸易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及试题难易程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2.试卷分别针对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及能力层次命制试题,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

3.试卷难易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20%,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

三、各章内容分数的大致分布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在命题内容的分布上,兼顾考核的覆盖面和课程重点,力求点面结合。

教材具体各章所占分值情况如下:四、考核重点及难点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体系;(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的法律、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特点;(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要约;(3)承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违约的形式;(3)损害赔偿;(4)违约免责;(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4)租船合同;(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2)汇付;(3)托收;(4)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5)保理。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1)备用信用证;(2)见索即付保函;(3)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和主要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_CISG与PICC之比较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_CISG与PICC之比较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153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孔隋1孔添2(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2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 ),都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的重要成果。

但是二者又有各自的特点,文章首先通过其制定与修改过程突出其性质上的对比。

然后再指出CISG 和PICC 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和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的对比,最后提出了二者在实践过程中适应方式上的互补关系。

关键词:CISG PICC 比较区别为了减少国际贸易当中,各国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与适用障碍,促进国际间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致力于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的重要成果,在实践过程中正在适用并且不断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两个法律文件的比较,进一步认识二者的应用价值。

一、二者的制定与修改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是这两项公约没有实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 ),在上述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

该公约在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CISG 。

但是CISG 在使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准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各章的草案,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加以阐释,以反映世界各大法系的主要特点,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获得广泛适用的合同法体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一)《通则》与《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合同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合同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二)适用范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如《合同公约》明示,关于契约的有效性、契约可能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货物造成买主及其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出卖人的责任,不适用该《合同公约》。

《通则》补充了《合同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三)《合同公约》与《通则》的适用关系1.鉴于《合同公约》与《通则》二的性质、内容,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不完全相同,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2.《通则》能起到填补《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作用。

首先,在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为《通则》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机会。

其次,由于《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商业惯例正确答案:国内立法正确答案: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包括:()正确答案:自然人正确答案:法人正确答案:国际组织正确答案:国家3.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确定下列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合同的成立正确答案: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货物风险的转移4.较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10》,以下哪些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20》里保留的? ()正确答案:EXW正确答案:FOB正确答案:CIF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十分确定,即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有明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正确答案: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正确答案: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6.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构成“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 ()正确答案:货物价格正确答案: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正确答案:付款方式正确答案:争议的解决7.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正确答案: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有关要约才可以撤回正确答案: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撒销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正确答案:提交货物正确答案: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正确答案:质量担保正确答案:所有权担保9.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10》的规定,卖方有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且支付运费的贸易术语是哪种? ()正确答案:CIF正确答案:CFR10.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以下关于贸易术语DPU 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DPU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DAT正确答案:DPU的意思是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正确答案:DPU含义中的“目的地”可以是包括目的地港口和运输终端在内的任何地方正确答案:如果采用DPU术语,那么卖方需要在目的地将货物卸下运输工具,交买方处置,并完成交货和风险转移义务1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正确答案:华沙公约正确答案:海牙议定书12.根据《海牙规则》,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二、适用方式不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方式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效力。

在缔约国的当事人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公约或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时,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应该适用《公约》。

但目前《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保留,拒绝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公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此外,《公约》的内容不够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又不得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而《通则》不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国际重述(international restatement)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

即“用非立法的手段统一法律”(unification of law by non-legislative means),并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表述。

同时,《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使它能更灵活地被接受;《通则》的条文富于弹性,又使得它能较广泛地被接受。

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得以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适用于其所订立的合同[4]。

三、《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比《公约》更全面、具体1.《公约》并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5],而《通则》明确“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6]。

2.对于损害赔偿,《通则》要求在确定受损害方有权得到的赔偿时,应考虑到受损害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7]”《公约》的条款内容却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形。

3.《通则》对损害的认定有“确定性程度”的要求[8],规定“赔偿仅适用于根据合理的确定性程度而证实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

同时,《通则》还允许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而《公约》没有这样的要求。

《通则》这样的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4.对于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公约》没有规定,但是《通则》却明确“损害赔偿金既可以用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确定,也可以用遭受损害的货币确定,以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为准”[9]。

5.关于损害赔偿中的“利息”,《通则》比《公约》详细具体。

《公约》规定受损害方有权收取利息,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

相比之下,《通则》规定未付款项的利息的计算期间为从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支付时止。

对适用的利率,《通则》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确定方法。

首先“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主要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如果付款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

如果都没有时,“应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10]。

四、《通则》涉及的合同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比《公约》全面《公约》对合同领域的不少法律问题,诸如“合同的效力”、“代理人的权限”、“抵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时效期间”等问题都毫无涉及,但是《通则》却都有详细的规定[11]。

除此之外,针对合同履行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势变更”问题,《通则》还创造性地引入了“艰难情形”,对“艰难情形”的定义及其后果都做了合理的规定。

[12]结语:综上所述,《通则》的内容比《公约》全面、具体,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约》是联合国起草并由众多国家签署的公约,具有官方背景,对当事人(尤其是缔约国的当事人)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公约》与《通则》在适用上并不是非此即彼,其实可以并行不悖。

鉴于《通则》的全面性,当事人可以将《公约》和《通则》结合起来适用。

《通则》可以适用于《公约》中所没有涉及的问题。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加入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This contract shallbe governed by CISG,and with respect to mattersnot covered by this Convention,by the UN I DR O I 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 o n t r a c t s.)在“国际贸易中心”[13]1999年推出的《国际易损货物买卖合同》(Model Contract for the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ale of Perishable Goods1999),也有这样类似的法律选择条款[14]。

此外,对于非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通则》为适用的法律。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谈起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公约缔约国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2、通则和公约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一般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

尽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

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商事合同通则无疑可以用于解释销售合同公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