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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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1994年5月_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1994年5月_

立法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5月)前 言[通则的目的]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本通则管辖时,本通则应当予以适用。

当事人同意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概念时,本通则可以适用。

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相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本通则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机关的立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契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本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

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商或本通则另有规定时按照这些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定]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自国内的、国际的或超国家的规定。

第1.5条[当事人对本通则的排除或修改]・97・ 本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于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本通则的正式公布文本仅有英文本和法文本。

本译稿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英文本译出,英文本载《国际法律资料》(In-ternational Legal M aterials )1995年第4期。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除非本通则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通则,或者部分适用本通则的任何条款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1.6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本通则的国际特性和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适用的统一性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但本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根据本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1994年3月)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二节艰难情形第七章合同的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四节损害赔偿前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如果当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措辞所指定的规则管辖时,亦可适用通则。

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通则的国际特性及制定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1.7条(诚信和公平交易)(1)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2)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8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当事人各方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任何习惯做法的约束。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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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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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 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 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 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 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 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 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 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 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 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 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 。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 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 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 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
——中国《合同法》 第2.1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
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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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当事人所 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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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属于要约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 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元。 甲对已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 具,价格为20万元。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编号:__________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合同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合同的构成要素1.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42.1 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2.2 术语的含义与解释2.3 术语的应用与变更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订立合同的方式3.2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3.3 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变更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合同的时间与地点4.2 履行合同的方式与程序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6.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国际商事仲裁7.3 诉讼程序第八章:合同的终止8.1 合同终止的原因8.2 合同终止的程序与效力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9.3 合同转让的限制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10.1 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10.2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10.3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第十一章:保密义务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期限11.3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2.1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与程序12.2 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12.3 国际货物保险的种类与理赔第十三章:税收与关税13.1 税收政策的适用与计算13.2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13.3 税收与关税的争议解决第十四章: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签字14.2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14.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指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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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产生的背景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的产生 鉴于国际经贸界、法律界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事惯例,要求进一步阐述现有的各国合同 法的一般原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71年成立 一个委员会,制定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3届会 议上通过。

1.关于确认书的效力。 2.关于“条款特意待定”合同的效力。 3.关于“恶意谈判”条款和“保密”条款。 4.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 5.关于代理关系的规定。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一)《通则》对合同生效的原则规定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通则》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规定影响合同效 力的原因有: ①错误; ②欺诈; ③胁迫。 (三)自始不能 (四)重大失衡 (五)合同无效的后果

八、合同的解释 《通则》对合同的解释既采用了主观标准又采用 合理性(Reasonableness)标准,《通则》规定 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循维护交易、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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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了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理解《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确立的有关商事合同的各项基本 原则;重点掌握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对《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部分。

五、不履行及其救济 (一)不履行的定义 根据《通则》规定“不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 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瑕疵履行或 延迟履行”。




(二)不履行的法律救济 1.实际履行。 2.对瑕疵履行进行修补或交付替代物。 3.终止合同。 4.损害赔偿。 (三)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2.受损害方过错。

国际商事交易通用规则合同(2024年版)一

国际商事交易通用规则合同(2024年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商事交易通用规则合同(2024年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标的1.3 合同价格1.4 货币及支付方式1.5 税收1.6 法律法规2. 合同的履行2.1 交货与交付2.2 质量与标准2.3 售后服务2.4 合同的变更2.5 违约责任3. 合同的转让3.1 权利与义务的转让3.2 禁止转卖3.3 通知义务4. 合同的终止4.1 合同终止的情形4.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4.3 终止合同的手续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5.3 仲裁5.4 诉讼6. 保密条款6.1 保密义务6.2 保密期限6.3 例外情况7.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的定义7.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解除10. 合同附件10.1 附件的说明10.2 附件的有效性11. 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11.3 通知的生效12. 合同的完整性与修改12.1 合同的完整性12.2 合同的修改13. 争议解决语言13.1 语言选择13.2 语言解释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语言版本14.2 合同的适用范围14.3 合同的废止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地址)。

(2)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地址)。

1.2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描述合同标的,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等)。

1.3 合同价格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金额),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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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 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 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 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 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 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 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 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 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 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 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 。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 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 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 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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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则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 之功能 1. 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2.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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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则总则
通则总则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 同的约束力、通则的任意性、解释原则、惯例和习惯做法的 约束力,以及通知和定义等。 一、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 2.强制性规则优先 3.善意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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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则的功能
(一)一般分析 通则的目的就是为国际商事合同叙明一般规则。 六种功能: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通则应该作为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管辖时候,可以适用通则;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通则; 4.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5.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6.可以作为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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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形式 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合同证明(我国保留)
三、合同效力的约束力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惯例和通常做法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 任何做法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五、通则的任意性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 或者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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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则作为示范法的功能 通则可以作为国内或者国际立法者起草立法时的范本。
中国《合同法》的制定受其影响。
(三)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之功能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通则应该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当事人在明示选择通则时,最好与仲裁条款一起使用。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措辞) 管辖时,可以适用通则。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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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1)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要约人发出; (2)所谓“特定的受要约人”不能仅仅从首要要约人的数
量来确定,也不能仅仅以某一当事人是否受到了要约来确 定,而是要结合要约人的意图来认定,受要约人是指要约 人的主观意图所指向的交易对象; (3)所谓“除非要约人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是指若要约 人采用广告等公开要约的方式,则属于要约人有相反的明 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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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则的解释 考虑到通则统一适用的需要,要确保通则在不同国家最大限度地以同一 种方式解释并适用。凡是属于通则范围内但通则又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应尽可能根据通则所确定的一般原பைடு நூலகம்来解决。
七、通知 采用“送达生效”原则
八、若干术语的定义 “法庭”——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当事人有一个以上都额营业地时,为与合同极其履行有最密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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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有以下 特点: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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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教学内容
1
概述
2
总则
3
合同的订立
4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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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通则的产生 对国际商事合同的普遍原则进行国际重述。
1994年5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将最后定稿的通则公布于世 包括: 序言及其余7章共118条
2004年增加三章
主要包括:序言、总则、合同的成立与代理权、合同的效力、合 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抵销、 权利的转让、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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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 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 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 价格 数量 交货付款时间 方式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货物买卖中,要约的内容最重要 的是要确定货物的数量或提出确定数量的方法,至于价格、 交货或付款的时间等内容均可暂不提出,留待日后按照所 谓合理标准确定
请问: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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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指应该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债权人”——之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当时复制出的任何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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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中国《合同法》 第2.1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
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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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当事人所 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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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属于要约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 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元。 甲对已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 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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