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3篇

民法典-合同编3篇篇1《民法典-合同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合同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月1日颁布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总则,并在其中设立了单独的合同编,对合同相关事务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共分为十章,分别是总则、订立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保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
通过这十章内容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订立合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效力、履行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效力发生时间、合同的解释等内容,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为合同的正常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债权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保全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更为便于操作。
同时,在合同的终止、特别类型合同和习惯的处理等方面,《民法典-合同编》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综合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作为一部立法成果,为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通过这部法典,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订立方式、效力要求等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界人士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行为,共同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篇2民法典-合同编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是民法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主要约束性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效力、内容、解释和变更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进行详细介绍分析。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多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多场景)民法典合同编第一条合同标的1.2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下:(1)不动产权证号:______;(2)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3)房屋结构:______;(4)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1双方同意,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2.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标的物的交付3.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
3.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质量瑕疵、债务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问题。
4.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依法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相关证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1)标的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宣告破产的;(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或相关证件,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的法律规定。
它由新民法典第十四编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合同编》组成,该编阐述了合同的定义、分类、内容、成立、效力、终止、责任、解释、诉讼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是指经当事人合法活动,包括双方义务、权利,取得双方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以达成义务或取得利益为目的,缔结合同的行为,为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可分为十类:补偿合同(如借款、赊购合同、抵债让与等)、抵押/质押合同(如抵押权、质押权)、定价合同(如采购、出卖合同等)、承包合同(如技术合同、施工合同等)、供货合同(如订货协议等)、保证合同(如保证合同),租赁合同(如出借、承租)、建设合同(如海绵城市建设合同)、劳动合同(如劳务合同、就业合同等)、雇佣合同(如雇用合同等)。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得以成立,须满足义务、权利双方当事人行使各自民事行为能力,能识别事实意义,并由双方人民法院确定其结果的有效合意要件,及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尽善尽美的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订立的约定。
当事人订立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
但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不受当事人约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果约定不及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另外,《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是合同履行完毕;二是发生不可抗力;三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四是当事人有重大过失;五是当事人自愿解除;六是因有效法律文件的制裁而消灭;七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九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当事人若无故拒绝履行合同,可要求对方承担实质性的责任;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将欠款的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未构成违约但仍引起损失的,由产生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但不得违背当事人诚实守信原则或虚假述词原则。
2024民法典合同编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附录中的所有条款。
"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服务或权利。
"合同价款"指甲方为提供合同标的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交付"指甲方将合同标的移交给乙方的行为。
1.2术语解释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整个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1)商品名称:__________(2)服务内容:__________(3)权利范围:__________2.2合同标的的变更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标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2)进度款: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3)尾款: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3.3支付时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章合同履行4.1履行期限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4.2履行地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__________(地点)履行合同。
4.3履行方式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5.1违约行为(1)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2违约责任(1)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3)如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的赔偿金。
2024年民法典学习——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2“当事人”指参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标的物”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交付给乙方的物品、权利或服务。
1.4“合同价款”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甲方的金额。
1.5“交付”指甲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乙方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2.2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3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解释。
2.4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标的物3.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2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
3.3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4.2甲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乙方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相符。
4.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4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章履行与违约责任5.1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5.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5.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一)甲方:指__________(二)乙方:指__________(三)合同标的:指本合同约定的__________(四)合同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五)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__________第三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第二章合同标的与质量第四条合同标的的描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标的。
具体描述如下:(一)合同标的产品名称: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产品数量:__________(三)合同标的产品规格:__________(四)合同标的产品质量标准:__________第五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提供的合同标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若合同标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更换、维修或退还相应的价款。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第六条价格本合同合同标的价格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付款期限:__________(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第四章履行与交付第八条履行地点和方式(一)履行地点:__________(二)履行方式:__________第九条交付及验收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乙方。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验收,应当在交付后__________日内完成。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验收合格,视为合同标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孟献贵民法典合同编

孟献贵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合同活动。
第三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确定权利和义务,依法设定和变更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真实,有相对性,有明确,有约定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实施,符合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告知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目的和内容。
第九条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印章形式等形式。
第十条合同纠纷应当及时解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的实现。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得到对方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免除或者减免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履行终结方式。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对方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法典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本法典对合同纠纷涉及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百六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百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百七十一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百七十三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七十四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百七十六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八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删去)第二百八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八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二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二百九十六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二百九十七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和本编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三百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第三百零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