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所有参与项目的职工都应遵守。
二、责任追究原则1. 追究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将依法进行追究。
2. 追究责任的程序: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查清、责任明确、程序公正、处罚严肃的原则,确保追究责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追究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包括承包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来确认责任。
4. 追究责任的方式: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追溯赔偿、扣除绩效工资、工作岗位调整等方式进行,具体视情况而定。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承包人责任追究:(1) 承包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若承包人因施工不合格或不按照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者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延期问题,将追究其延期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设计责任追究:(1) 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设计任务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若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设计错误或者设计滞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设计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计图纸,或者设计图纸存在严重滞后问题,将追究其滞后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3. 监理责任追究:(1)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若监理单位因监理不到位、监督不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监理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监理任务,或者监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监理失职行为,将追究其失职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追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农产品生产记录,包括种植、养殖、收获、包装等环节;(二)农产品加工记录,包括原料来源、加工过程、成品检验等;(三)农产品储存、运输记录,确保储存、运输条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四)农产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追溯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追溯信息记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以下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三)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四)农产品的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信息、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
第八条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追溯标识。
第四章追溯信息查询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查询平台查询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追溯信息的;(三)提供虚假追溯信息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质量问题追究程序,强化质量责任落实,降低质量损失,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内部发现和外部市场反馈的所有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各环节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为公司产品实现过程中质量问题追究处理工作的专门组织。
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由质量管理部、分厂、物控部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具体组成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六条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在公司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工作,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汇报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2、负责收集、提出有关质量改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研讨质量改进措施,并实施;3、负责组织对质量责任追究、质量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4、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与质量责任追究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质量问题分类和责任界定第七条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承担界定如下:第一类共性质量问题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因检测中心错检、错判造成的,由检测中心承担责任;因检测方法不一致造成的,质量检测中心应积极和对方沟通,争取减少损失。
2、产品出厂检测合格(留样复检仍然合格),但在市场上抽查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
3、因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经评审后放行造成损失,由签署同意放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产品包装内有异物、包重不合格,由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
5、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承运司机承担责任;在规定期限不能追回损失,由物流中心承担责任。
其它部门自行找车的,由找车部门承担责任。
6、未能在客户要求的交货期内交货,因车辆原因导致的,由物流中心承担责任;因其它部门因素导致的,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货除外。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依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三条本制度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条对于质量问题的追究,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监督质量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2. 负责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相关人员;3. 负责产品设计和研发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次要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监督质量控制和检验的中层管理人员;2. 负责产品生产和加工的相关人员;3. 负责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对于主要责任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着重考虑其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结果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八条对于次要责任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追究其责任并着重考虑其监督和执行职责的履行情况,对于结果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的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召开质量责任追究会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3. 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的责任追究将进行记录,作为企业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报经企业领导团队审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一、目的为了坚决贯彻落实质量管理的重要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各级领导和员工充分认识到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对质量责任的落实和执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部门和各个岗位。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1. 主体:质量办公室是执行本制度的主体,负责质量问题的调查、责任追究及奖惩措施的协调和执行。
2. 对象:a. 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发生相关质量问题的员工;b. 相关质量管理岗位的领导和员工;c. 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工作的岗位负责人和员工。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质量问题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确保客户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层。
三、职责和义务1. 全体员工应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并且要遵守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
2. 各部门主管负有监督和管理本部门质量工作的责任,确保质量目标的达成。
3. 公司领导层要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政策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4. 质量部门要负责监督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改善措施。
四、追究责任程序1. 质量问题的发现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任何员工都可以对问题提出反馈。
可以通过向直接上级报告、或者通过内部质量管理系统提交质量问题报告的方式进行。
2. 质量问题的调查相关部门负责人收到质量问题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调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3. 追究责任如果质量问题的责任可以明确归属于某个员工或部门,公司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责任方的过失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4. 改进措施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公司还要根据调查报告中的发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相关的流程、人员进行调整,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并且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公司设立了相应的奖励机制。
员工如果能够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的成绩,可以获得奖励和表彰。
六、监督与评估公司质量部门将定期对全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向公司领导层提供报告。
领导层要根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七、追究责任的公平性原则公司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追究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据可依,不得随意武断或包庇,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八、制度的落实与管理公司质量部门将负责对本制度的落实与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和宣贯工作,提高员工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是一种用于追溯产品质量来源、过程和问题的管理方法。
其目的是通过记录和管理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1. 追溯体系建立: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包括生产标识和信息记录,确保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的信息都可以被追溯和掌握。
2. 信息记录与管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原材料进货记录、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
确保每个环节的数据可靠、全面。
3. 标识和追溯码:为产品赋予唯一的标识码或追溯码,以便在产品流通、销售以及质量问题发生时可以准确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处理情况。
4. 追溯调查和溯源调查: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开展追溯调查和溯源调查,找出问题的具体环节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 追溯技术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云计算等,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效果,提高追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6. 信息共享和协作:促进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统一的追溯平台,实现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信息互通,提高产品质量的整体管理水平。
7. 质量改进和持续监控:通过追溯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保持持续的质量监控和改进机制。
总之,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风险,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全体职工的质量工作行为,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要有专责,操作有标准,结果有检查,检查有考核,考核有办法,使考核工作制度化,杜绝职责不清、考核不严、处罚不公正等现象的发生,增强员工质量意识,从而达到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的目的,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在职员工。
3 责任追溯由总经理授权品管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况、性质、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以及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客观原因,根据本办法予以执行,并每月汇总公布。
4 具体内容4.1 品管部4.1.1 计量员要按周期检定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见监视和测量设备检定计划表)或自校,保障计量结果准确,出现异常时,计量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因责任心不够,未在检定期内执行检定计划或出现影响生产、检验结果不正确而发生质量问题,对计量员给予20-30元/次处罚。
4.1.2 计量员要管理好计量档案、资料、台帐、原始记录等,做到帐、物相符,查阅时若出现帐、物管理混乱,导致测量设备资料丢失,计量器具台帐漏、重复登记等,对计量员给予20元/次处罚。
4.1.3 外协、过程和成品质检员对负责区域内产品检验结果要做好质量记录(规定每月记录的截止日期为25日,月末前一天上交所有质量记录),违反规定每延期1天扣当月百分考核1分。
备注:上月退货产品统计数据于每月1日下班前交与品管部文员。
4.1.4 文员在每月初5日之前应对质量记录进行整理、统计、分发和归档,每延期1天扣百分考核1分(遇节假日顺延)。
4.1.5 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在用有效的检验规程及各岗位检验指导书或其它检验标准,如有擅自降低要求或违背检验要求、检验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带情绪化检验产品、故意刁难操作人员等),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其它异常事件发生,对检验员扣除百分考核2-4分(情节严重另外处理,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4.1.6 质检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做到认真、细致,若没有尽到检验和验证责任,经常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问题发生在过程、装配工序,还是发生在用户,(10台以内全检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批量不合格数量达到10%以上),均属于错判、漏检,给予扣除百分考核3-5分/次(情节严重将另作处理,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2篇)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
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生产质量,保障产品安全,提升客户满意度。
下面是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的范本:一、引言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旨在规范追溯流程,防范问题发生,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二、追溯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产品质量问题,保障产品安全,提高客户满意度。
2.原则(1)全员参与:追溯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所有相关人员都要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
(2)追溯全过程:追溯管理应贯穿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被追溯。
(3)及时响应: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问题追溯:追溯管理应当从上游追溯到下游,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5)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应及时共享追溯信息,及时传递产品质量问题,确保问题能够迅速解决。
三、追溯管理流程1.信息采集(1)原材料采购:对原材料的采购要求进行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采购时间、采购数量等。
(2)生产过程: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生产线信息、操作员信息、生产日期等。
(3)成品销售:对成品销售信息进行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
2.问题发现(1)自检:操作员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及时发现问题并记录。
(2)质检:设立质检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记录。
(3)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3.问题追溯(1)问题分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包括原材料问题、设备问题、操作员问题等。
(2)问题解决:针对问题进行解决,包括更换原材料、修理设备、培训操作员等。
(3)追溯根源:通过追溯,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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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一般质量工作、质量指标的考核以及质量事故分级、处理和考核等要求。
2引用标准无3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
4管理内容4.1考核原则4.1.1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第一质量责任人。
4.1.2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4.1.3各单位/部门之间、上下工序之间均严格体现为内部“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契约关系,任何“供方”都应积极主动为其“顾客”提供必须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并对因未能达到既定“顾客”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4.1.4任何单位/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对本单位/部门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本单位/部门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外部市场质量损失负责。
——质量管理本部、工厂品质部代表顾客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开发环节应对产品设计能否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要求负责;——生产环节应对产品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一致性及设计更改的正确性负责;——营销环节应对外部市场质量信息的正确性、产品流通环节的品质控制及安装、服务品质负责。
4.1.5任何单位/部门都具有积极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各单位/部门也必须对因其质量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质量义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2质量责任的落实4.2.1任何质量责任都可通过经济手段来落实,责任单位/部门应承担因本单位/部门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受到额外的处罚。
4.2.2任何单位/部门(即内部“顾客”)有权追究直接上游环节(内部或外部供方)质量责任,包括要求整改、退换货、赔偿经济损失和予以额外处罚,必要时报质量管理本部协助落实。
要求整改、退换货及经济损失索赔方需证据确凿,事实描述清楚,否则被要求方有权向质量管理本部投诉。
对于需质量管理本部协助落实的事项,若事实描述不清,无法做出有效判断的,质量管理本部有权要求对方明确事实或介入共同调查。
4.2.3责任主体明确时,可直接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时可按照“成品及零部件谁生产谁负责”、“外协外购件、原材料谁采购谁负责”、“新产品谁开发谁负责”、“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判定责任单位/部门。
责任单位/部门可进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环节的质量责任。
4.2.4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力,延误交运,追究相关部门经济责任,一般以集团质量成本核算原则计算经济损失,并落实到个人。
4.3一般质量工作考核一般质量工作考核主要是对能否及时、有效履行质量义务的考核,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两种形式。
4.3.1正激励正激励的奖励原则、方式及额度参见《质量奖励基金管理》。
4.3.2负激励4.3.2.1考核准则对一般质量工作按以下准则进行考核。
4.3.2.1.1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未导致不良后果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4.3.2.1.2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导致相关环节工作延误、效率降低等损失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4.3.2.1.3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导致经济损失或荣誉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4.3.2.1.4外部监督审核发现的每一个不符合项处以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
4.3.2.1.5对于集团下达的专项质量工作(如专项质量整改项目、质量宣传活动等),如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恶劣的按质量事故处罚。
4.3.2.2考核内容各属下公司层面的品质工作负激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4.3.2.2.1对于因进货检验合格而上线不合格导致生产停线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视情节轻重对进货检验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2对于因代用、放行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停线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经调查后视情节轻重对相应签字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3对于因回用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线停线或市场上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按“谁评估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4对首次批产、批量生产过程中由于开发设计责任造成的停线、返修、库存返修或市场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开发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还对开发及评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5对于试制、试产、首次批产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厂责任引起的停线、返修、库存返修或市场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还对技术开发部、生产部、品质部和工厂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6对于因技术更改问题(包括技术更改传达不到位、评估不足、违反相关流程等)造成生产停线或市场上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更改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开发和技术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7对于市场上的批量性质量事故,成品检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按鉴定报告进行损失分解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8对于因例外放行导致的市场批量质量事故,提出、会签、审批部门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分解外,对提出、会签及审批的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9对于因违反流程操作导致生产和市场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4.3.2.2.10发生质量问题后推卸责任、不积极整改导致事态扩大或延误整改时机的,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4.3.2.2.11关于质量改进的考核内容:——对于因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错过整改最佳时机造成额外损失或导致事态扩大的,依具体情况对信息提供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整改责任部门整改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对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罚,整改跟进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对于因质量信息提供不准确或信息虚假导致无效整改浪费人力物力的,对整改部门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对质量信息提供部门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对于集团立项的整改项目,定期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作为参与集团各种质量奖励与惩罚的依据,具体评价方法另文规定。
4.4质量事故处理与考核管理4.4.1质量事故分级质量事故分为Ⅰ类、Ⅱ类、Ⅲ、Ⅳ类,判定标准如下:4.4.1.1Ⅰ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擅自变更工艺路线、修改工艺文件,违背管理制度造成内部损失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或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报告程序报告;——多次要求整改一直未能落实,但未造成严重问题;4.4.1.2Ⅱ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于某种质量问题造成试验、鉴定、定型不能进行或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影响月度计划或合同交货期造成较大影响;——在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因同一质量问题造成的成批返工维修,甚至停止销售;——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因质量问题被有关单位责令整顿。
4.4.1.3Ⅲ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于某种质量问题,影响公司年度计划的完成,造成重大影响;——在国家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造成的事故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因质量问题被吊销认证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4.4.1.4 Ⅳ类质量事故——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于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其它被集团公认的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质量事故。
4.4.2质量事故级别判定准则4.4.2.1满足3.4.1条质量事故级别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判定为该类级别质量事故;4.4.2.2质量事故同时满足几个不同级别质量事故判定标准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4.4.3质量事故信息的传递质量事故出现后,发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知责任部门,对涉及面较广或可能构成Ⅱ类的质量事故,应同时报各单位品质管理部门、集团质量管理本部。
4.4.4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4.4.1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4.4.4.1.1质量管理本部负责组织属下公司对构成级别的质量事故、涉及集团内跨系统质量事故、外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4.4.4.1.2工厂品管部负责组织对进货检验、成品市场投诉等进行调查、处理。
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批量返修等进行调查,工厂对质量管理本部委托、责令进行调查、处理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报质量管理本部备案。
工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情况下,以质量管理本部最终意见为准;4.4.4.1.3当质量管理本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介入工厂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但需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一旦质量管理本部介入处理后,对事故责任的界定以质量管理本部的裁决为准。
4.4.4.2调查及处理涉及内容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a)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资料;b)事故责任人员和现场人员的意见;核对有关证明的文件和记录;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事故损失、事故级别和涉及范围;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4.4.4.3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投诉4.4.4.3.1调查及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及处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证据向调查人员、调查部门或质量管理本部申诉或投诉;4.4.4.3.2调查人员、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分析申诉或投诉人的申辩事实,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公正、客观判断;4.4.4.3.3集团总裁具有最终的仲裁权。
4.4.5质量事故的处罚4.4.5.1责任单位承担/分担质量事故的全部/部分经济损失,且视事故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加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级、撤职和辞退等。
4.4.5.2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总的经济处罚金额不得低于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3%,且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Ⅰ级质量事故不低于500元;——Ⅱ类质量事故不低于1000元;——Ⅲ类质量事故不低于2000元。
——Ⅳ类质量事故不低于5000元,且可依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4.4.5.3集团内部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需落实到个人并在工资中扣除。
4.4.5.4为鼓励创新,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经验证确认属于难以发现、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质量问题处罚适当减轻;反之,对于新技术、新产品验证不充分或评估、评审不足导致质量问题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