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籍罪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该同志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

该同志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警,面对分监区关押的是暴力型罪犯,死缓、无期罪犯多、长刑期罪犯多、有思想问题的罪犯多,监管改造形势比较严峻。
在其工作的分监区中死缓、无期罪犯78名,占总数的45.61%;十年以上的罪犯160名,占总数的93.57%;外省籍罪犯81名,占总数的47.37%。
为确保分监区的监管安全,该同志能认真负责,积极发挥出一名管教民警应该具有的作用,在对分监区罪犯的管理教育中经常性的进行个别教育,常放弃休息时间进监找罪犯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罪犯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真正在分监区中构筑起防范在前、化解在前、处臵在前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确保分监区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把其具体事迹汇总如下:1、该同志在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中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履行监狱人民警察职责。
模范执行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工作勤奋负责,为警清廉。
2、个别教育工作有实效。
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警,该同志面对分监区押犯的复杂情况,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想办法,制定教育措施。
尤其是在对个别顽危犯、有思想问题的罪犯的教育中,该同志凭借自己十多年的个别教育经验,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中提出了“勤、智、诚”的工作方法,所谓“勤、智、诚”是指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中应勤练基本功、勤观察、勤建立信息网络、勤分析、勤于总结经验。
唯勤才能更好地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唯勤才能使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它是做好教育改造的先决条件。
智,机智灵活,唯智才能更巧地解决问题。
诚,以诚为本,唯有精诚所至,才能金石为开。
勤是做好个别教育的前提,智、诚是搞好个别教育的关键。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并对不同的罪犯提出了不同的个别教育方法,才能取得预期的目的。
因此该同志在个别教育工作中,能积极做好顽危犯、有思想问题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对帮教的顽危犯分析原因、制定教育措施、并积极进行科学、细致、有效的个别教育工作,使分监区罪犯改造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所包教的顽危犯能及时解脱危险,有效的预防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稳定分监区的监管改造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目录一、前言二、选题背景与意义三、课题研究方法四、外省籍罪犯改造状态调研五、外省籍罪犯地域性性格特点六、研究数据分析七、应对措施研究八、课题后续推进一、前言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监执法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提高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当今监狱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七监区课题组从监狱服刑人员的现状出发,详细分析研究监狱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地域人格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辅助科学的测试评估手段,总结相应普遍性结论,结合监狱的服刑人员案例分析,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为监狱今后对外省籍罪犯的科学化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1.选题背景“流动人口”是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下的一个独特群体。
统计表明,目前上海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已经达900万,而且据预测,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十二五”期间,每年还将有20多万农民增加到外出务工者的行列,特别是作为谋生个体的人口由欠发达地区向上海大量涌入,流动人口的涌入,一方面为上海城市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犯罪率中所占比例也逐年提升。
对于上海监狱来说,外省籍罪犯的押犯比率在总押犯率中比率也明显增加2.课题立项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中所占比率明显提升,监狱中的外省籍服刑人员比率也相应提高。
因而加强外省籍服刑人员的性格分析以及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行为表现方式的研究,进而找出有效的管理教育对策,已成为监狱近年来管理研究和重点。
四川五个地域为主,其占监狱外省籍押犯数的68.3%。
故课题组确定选取上述五个地域的服刑人员作为分析研究对象。
(图2-1)3.课题研究意义因地域性的差异,导致外省籍服刑人员与上海籍服刑人员有较大程度的不同,如生活习惯,地域性文化特点,处事理念都各有特点,因此民警在管理教育过程中遇到了难点和困惑。
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

至 于 目前 司法 实 践上对外 省籍罪 犯 的社 区矫 正存 在较大 问题 , 缺 生 预期 的效 果 。 乏相 应对 策 , 从而 影响 了社 区矫正 制度 的 贯彻和 实施 。 本 文拟 对
此 问题进 行专 门探讨 。 二、 目前 对外 来人 员适用 社 区矫正 面 临的 问题
对外来社 区矫正人 员的帮教 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
N G O和公民三方合作, 建立公益托管机构, 加 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关 键 词 外 来人 员 社 区矫 正 帮教 措施 基金项 目: 本课题受华 东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计划项 目资助 , 项 目编号: 2 0 1 2 1 0 2 7 6 0 0 1 。 作 者 简介 : 房慧 颖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出本 省籍人 员与 外来人 员适用社 区矫 正上应 平等 对待 的原则 , 以
的积极性 如 果得不 到提升 的话 , 对社 区矫正对 象 的帮教就 很难产 上述 问题 的存 在制 约了社 区矫 正工作 的普及和 展开 , 不利于
对 外来 人员 改造 , 需 要我 们认真 对待 和解 决 。
罚执 行活动” 。 它 具有 非监禁 性、 社会参 与性和 惩罚轻缓性 的特 点 。 挥 应 有的 作用 , 所 以, 社 区矫 正 的工作 在极 大程度 上落 到政 府一
法 中规 定 了社 区矫 正制 度 。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缓 、 主观 恶 性不 是很大 的 老弱病 残犯 、 未成 年罪 犯等 被判 处管 制 、 缓 3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在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第五 次 实 施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的 《 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第 一次在 刑 方 的 肩上 。 社区矫 正在我 国发展 的 时间不长 , 实施社 区矫 正的政府 部未 发展成 熟 , 且 目前 从事 社区矫 正 的工作 人 员大 多数是 聘用 人员 ,
外国籍罪犯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外国籍罪犯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陈腾飞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0期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国籍罪犯的犯罪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这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在注重理论探索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我国监狱关押的外国籍罪犯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籍女性罪犯在近年来人数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就如何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进行研讨。
关键词:外国籍罪犯;改造;教育中图分类号:D5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引言监狱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普遍存在的事物,具有其发展的一般规律。
虽然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的国情也不同,形成的监狱制度也不相同。
但是,如何提高监狱的行刑成效、如何降低监狱受刑人回归社会后的重新犯罪率,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依法治监、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坚持不懈地探索建构一套科学、系统、规范的针对外国籍罪犯管理、教育、改造的机制和模式,提高外国籍罪犯改造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外国籍罪犯概况外国籍罪犯通常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服刑的非中国籍的公民,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罪犯。
从我国近年来收押的外国籍罪犯的基本情况来看,罪名构成的分析发现,涉毒罪犯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这主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与境外交流不断加强,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导致毒品需求不断增加。
从外国籍罪犯的年龄结构分析发现,目前三十岁至四十岁的罪犯所占比重较大。
由于刑期较长,随着时间的流逝,年龄将会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能力也会不断下降,和其她年轻的外国籍罪犯和中国籍罪犯相比,争取减刑也会愈加困难,势必会为监管工作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外国籍罪犯改造现状分析(一)改造意识上有偏差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维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再加上各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的不同,外国籍罪犯普遍都十分重视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把中国监狱的文明管理看成自己必然要获得的“待遇权”,因此往往会就个人问题进行所谓的“合法斗争”。
浅析外省籍罪犯的罪犯成因

浅析外省籍罪犯的犯罪构成、思想特点及改造对策程苏舰晋城监狱三监区现有押犯658人,其中外省籍罪犯有171人,占押犯总数的26%,外省籍犯大量增加,且呈明显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
下面,仅对三监区关押的171名外省籍犯的犯罪构成、思想行为特点做一浅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改造对策做初步探讨。
一、 外省籍押犯的犯罪构成特点及分析1.如下图所示,三监区171名外省籍犯来自全国18个省,直辖市,其中,来自河南50人,陕西23人,四川15人,河北13人,占总数的60%,其他省市占总数的40%。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的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与河南省、陕西省、河北省接壤,经济来往密切,务工人员相互流动自然较为频繁。
而且我省煤矿多,从四川等地来我省打工人员多,这为外省籍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监区外省籍罪犯各省分布图河南29%陕西13%四川9%河北8%重庆6%安徽5%湖北5%山东4%云南4%湖南4%辽宁2%黑龙江2%吉林2%江苏2%浙江1%贵州1%广西1%广东1%其他8%河南陕西四川河北重庆安徽湖北山东云南湖南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贵州广西广东2.从犯罪类型看,外省籍犯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有88人,占总数的51.5%;财产型犯罪的有87人,占总数的51%。
由此看来,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是外省籍犯的重要特征。
这部分人来到异地他乡,生活无着落,无固定收入,这一状况极易导致他们采取各种手段获得不义之财。
三监区外省籍罪犯犯罪类型分布图暴力型52%财产型43%淫欲型4%其它1%暴力型财产型淫欲型其它3.从刑期结构上看,外省籍犯中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114人,占总数的67%,其中十五年以上的26人,占总数的15.2%;有28人是二次以上犯罪的,占总数的16.4%。
他们大多是暴力犯罪,犯罪性质恶劣,原判刑期长;部分人恶习较深,在原籍已有犯罪前科,来到异地自觉无人知晓、更易重新犯罪。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论文导读::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
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
关键词: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与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相比,在实质条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比减刑多了一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要正确适用假释论文发表毕业论文,我们必须对罪犯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监管场所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基本只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笔者认为这样的评价是片面的,是不够准确的,如果一直以这样的方式对罪犯实行假释,在要求扩大假释面,提高假释率的今天,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可能会影响我们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
那么有什么好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一项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目前的假释实践工作中,刑罚执行机关一般只是考虑了罪犯在狱内改造期间的悔改表现,一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我们就自动的认为其符合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
这样的实践操作,可能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有的刑罚执行机关就认为所谓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只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即确有悔改表现)所列情形,那么就属于不致违法、重新犯罪,就属于不致再危害社会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而将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作为符合假释的特殊条件来看待。
黄河岸边玉兰开——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丽珍
■ 申燕黄河岸边玉兰开——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丽珍063花莹洁清雅,蓬勃向上,一簇簇向着碧空尽情绽放。
白色的,冰清玉洁;红色的,恰似一团团灼灼燃烧的火焰,轰轰烈烈……她的心也似乎燃烧起来,激情像黄河水一样奔涌不息。
她再一次仰望美丽的玉兰花,凝视“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大字,向前迈出坚定的步伐。
大学期间,她3次获得一等奖学金,两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440分的高分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1年12月,她凭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又顺利通过公务员招录,踏进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大门。
她兢兢业业,从最基础的做起。
她把每一步都迈得扎实稳健,把每一项工作都当作一种历练,把每一个阶段都当作一种成长,她终于脱颖而出了!她就像一株玉兰花,风采初绽,在黄河岸边勇敢地吐露第一缕芬芳。
二、法律下的温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要广泛践行,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近几年来,马丽珍检察官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精心办案,准确地把握着司法的硬度和温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义无反顾地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2018年8月16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张某交通肇事一案。
马丽珍作为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宗材料。
在这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被害人王某某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妻子。
两人平时以务农和拉运蔬菜为生,家中有4个孩子,最大的13岁,最小的只有8岁;还有两位年迈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
张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但他本人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胸腹部有闭合性脏器损伤,一旦破裂就有生命危险……这场交通事故给这个本就困苦不堪的家庭,增加了新的灾难。
真是雪上加霜!马丽珍望着厚厚的案宗,神色不由凝重起来。
她似乎听到4个年幼的孩子和白发苍苍的老人在撕心裂肺地哭喊。
她的心再也无法平静,陷入沉思。
如何把这起案件办得更稳妥呢?依法办案与顾全情理紧密结合起来,应该是办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关键。
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
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适用上体现以属地原则为主导,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率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监狱的外籍犯押犯数量逐年提高。
由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对监狱管理外国籍罪犯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许多监狱民警对于改造外国籍罪犯的目的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疑惑,仅仅依照《监狱法》的规定,沿用改造本国罪犯的思路和方法去尝试,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那么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价值取向,采取怎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去改造外国籍罪犯,并最终达到怎样的目的和效果?这便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
关键词: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一、价值取向与罪犯改造(一)价值取向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
(二)罪犯改造价值取向即在开展各类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过程中刑罚执行主体(监狱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基本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倾向。
那么,这种价值取向的实质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通过《监狱法》中的一些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如《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而监狱的工作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表达的也是相类似的意思。
这些带有目的性和思想指导性的规定,让刑罚执行者能够明确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从而正常开展各项活动,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浅谈外省籍罪犯的构成、成因与改造对策作者对广东省怀集监狱某监区押犯进行分析时发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人数的55.61%,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通过参阅专业书籍,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也出现这一现象,笔者试着以此监区为样本,对外省籍罪犯进行浅要剖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做初步探讨。
该监区,现押犯共865人,刑期10年以上计101人,占总人数的11.68%,江苏籍罪犯384人,占总人数的44.39%,外省籍罪犯481人,占总人数的55.61%,刑期10年以上计67人,占外省籍罪犯总人数的13.93%。
一、外省籍罪犯的构成1、从原籍上分析,481名罪犯中,主要来自全国的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请看下表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等原因,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尤其是我省南部)经济发展较快,大批外省劳动就业人员大量涌入,这些人员中鱼龙混杂,为外省籍罪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
以上因素,使外省籍罪犯呈现来源分布比较广而省份相对集中的特点。
由于江苏省与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接壤,经济来往密切,务工人员相互流动自然较为频繁。
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苏州等地与贵州省部分地区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包括人才引进、旅游交流、技术合作开发等等,从而加速了人员流动,同时,还有部分外省籍罪犯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到苏南打工经商,这也是人员流动的一个主要因素。
2、从文化程度和年龄上分析,外省籍罪犯呈现“双低”态势,即年龄低、文化层次低。
如图所示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外省籍罪犯文化程度呈现出较低的特点。
纵观流动人口,一部分人是为寻求更高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是出于生活的无奈而外出生存。
这些人既无专业技能,又缺乏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处遇弱势地位,在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
而在年龄上,中青年占主体地位,他们多是家中的顶梁柱、主心骨,这与与整个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相吻合。
3、从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上分析,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多采取团伙作案手段。
如下表很明显,外省籍罪犯以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为主,以团伙作案为主,这部分人来到异地他乡,从贫困地区来到富裕地区,巨大的反差使他们心理失衡,在长期的生活中,走南闯北,四处游荡,对流窜作案比较得心应手,生活无着落,无固定收入,这一状况极易导致他们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人生地不熟,要想作案得逞,势必要与老乡、或在当地人中寻求合伙人,沆瀣一气,狼狈结合,共同作案。
而且这些人在犯罪地无多少人际联系,无后顾之忧,不计后果。
4、从婚姻状况、犯罪次数以及捕前职业层次上分析,如下图所示。
图 3 外省籍罪犯婚姻状况分布图(%)图4外省籍罪犯犯罪次数构成图(%)图表 5外省籍罪犯捕前职业构成图(%)从图6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多数罪犯未婚,这一状况反映出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犯罪后来自家庭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感比较弱,家庭责任意识不强的特点。
同时,根据笔者调查,外省籍罪犯中的离婚比率远远高于本省籍罪犯离婚率(2.31%),主要原因在于,或路途遥远不能及时接见沟通感情,或对其过于失望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外省籍罪犯偶然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也有部分犯罪分子,染上恶习,不知悔改,屡次实施犯罪;捕前职业构成图表明外省籍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在外出打工期间走上犯罪道路的特点。
5、从与家人联系上分析。
根据调查统计,外省籍罪犯接见较少,自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名外省籍罪犯平均接见次数为0.78次,远远低于本省籍罪犯的1.37次。
其中,每两个月亲属来探望的占7.48%;很少探望的占38.21%,没有探望过的54.31%。
这就使得外省籍罪犯在亲情帮教方面远比本省籍罪犯困难。
6、从对民警的信任度层面分析,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外省籍罪犯中有近五分之一的罪犯反映曾受到江苏籍罪犯的欺辱,近三分之一的罪犯认为中队民警在减刑、假释、罪犯处遇等方面受到歧视、排挤,认为监狱民警不能公正文明执法。
同时,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外省籍罪犯能主动与民警谈心汇报思想,更多的人则是存在戒备心理,避而远之,除非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
7、从危险度层面来看,样本中,共有顽固犯15名,其中外省籍的9名,占顽固犯总数的60%;共有重危分子13名,其中外省籍的8名,占重危分子总数的61.54%,而且多是有行凶、脱逃思想,极其危险,管理难度很大,是威胁监狱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外省籍罪犯的犯罪原因与改造特点分析笔者认为,外省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复杂的,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根源。
笔者结合调查、实践总结如下:一是,社会方面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落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形成,贫富差距也日渐凸显,人、财、物的流动也更加频繁,同时一些人心理产生失衡,想要在短期内改变贫穷状况的欲望十分强烈,极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①]某监狱关押的罪犯多是在苏州、常州和镇江等地,恰恰是苏锡常经济带,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促使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而社会管理能力在短期内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这也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是,经济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和观念,由于思想教育没有及时跟进,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蔓延,部分人的贪欲膨胀,唯利是图,因而一些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
同时,穷,是部分地区犯罪率增高、部分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是,文化方面的因素文化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只受过小学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精神追求匮乏,自制力不强,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弱,普遍存有侥幸心理,这就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走上犯罪的几率较高。
四是,环境方面的因素伊藤滋在《城市与犯罪》一书中提到“城市犯罪受城市的物理环境和空间特性的影响。
”[②]笔者在调阅外省籍罪犯档案中发现,有65%的外省籍罪犯作案地点在较偏的新城区、城乡结合处,这些地方,公安巡逻较少,地形复杂隐蔽,多是社会治安的死角,实施犯罪后便于逃逸、隐藏。
笔者结合外省籍罪犯的评审材料、改造质量评估和思想汇报等资料,浅显的认为外省籍罪犯在改造中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拉帮结伙形成非正式组织人是社会的人,居住地的距离有时会成为决定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③]外省籍罪犯入监后,由于人生地不熟,担心受到当地押犯的欺压,害怕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非常看重老乡关系,大有“同是天涯沦落人”之感,并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相互照应。
有的甚至暗中勾结,串通一气,企图形成一股势力,打出一片天地。
其次,思乡念家精神不振由于在外省服刑,失去自由,长期无人接见,外省籍罪犯对亲情有更多的渴望,担心孩子上学,挂念父母身体,害怕妻子提出离婚,害怕女友提出分手,尤其是看到其他罪犯接见时极其羡慕。
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他们无拘无束,自由自在,而今面对铁窗电网,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悲观厌世。
第三,不信任民警投机改造或对抗管教部分外省籍罪犯认为在减刑、假释上、分级处遇上、劳动安排上等方面,外省罪犯与江苏籍罪犯地位不均等,待遇不公平,因而不信任民警;外省籍罪犯社会交往多,善于伪装,表面上认罪服法,其实只不过是骗取民警信任,妄图得到实惠;外省籍罪犯中重刑犯、惯累犯占有一定的比重,他们恶习较深,对罪行认识不足,怨天忧人,好逸恶劳,对抗管教。
三、外省籍罪犯的防治与改造对策探析(一)外省籍务工人员犯罪的防治对策笔者认为,要防治来苏人员犯罪,国家要提高落后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升教育效果,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是根本之策;还要加强综合治理,苏锡常地区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区域警务合作体系,完善防控体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利用形式多样的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可能。
还要加强苏锡常等地与外来人员地区的联系与沟通,构建交流平台,健全合作机制,增进信息共享,齐心合力,共同为减少违法犯罪而努力。
(二)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根据以上对外省籍罪犯的构成、改造特点的分析,通过请教思考,参阅有关书籍资料,笔者认为,针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如今,监狱工作面临着众多挑战,押犯总量居高不下,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狱情日益严峻,改造难度加大;监狱管理手段弱化,传统模式受到挑战;基层警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等。
而外省籍罪犯的不稳定性又是客观存在的,必须正确认识,高度重视。
外省籍罪犯中的脱逃思想较之本省籍罪犯更为突出,因此,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麻痹,同时也不能被个别罪犯的假意服从所迷惑。
对那些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的罪犯,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确有实际困难,在条件许可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稳定其情绪。
[④]二是,转变观念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数的比例将进一步上升,保安全、促发展、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都要求我们民警要彻底破除本省籍与外省籍地域界限和观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创造和谐的改造环境,促进外省籍罪犯与民警、与广东籍罪犯稳定相处。
在管理上,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尝试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在接见上可否给予多一些时间(现在统一是半小时时间);在亲情电话拨打上可否放宽次数和通话时间。
三是,深排细摸落实制度在外省籍罪犯的管理上,严格落实敌情排查制度,强化狱内侦查力度,积极发挥耳目、信息员作用,随时掌握思想动态,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控制网络。
必须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落实三联号管控措施,加大考核监督力度,防患于未然。
在个别教育中,要根据外省籍罪犯各自的特点,认真分析其犯罪的深层原因,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利用亲情帮教,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也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四是,加强技术教育提高谋生能力大多数外省籍罪犯,一无技术,二无文化,出狱以后就业无门,在生存遭遇困难时,极易再犯罪,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对外省籍罪犯的技术教育,摒弃“做什么,学什么”的传统做法,使其及时了解社会形势,有选择的开设技术教育课程。
[⑤]开展各项实用性技术培训,强化考核监督,开展现身说法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安置政策,为他们的就业谋生创造良好条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学有所得,学有所获,重新开始,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1] 王泰主编:《新编狱政管理学》,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