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以下是一个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刘某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镇行政机关对案涉某农场院内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某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撤销原判。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一贯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加强行政服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具有行政主管权限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为行政机关、被告人民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
不委托律师代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亲友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促进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决策科学、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查清事实,说明理由。
第二章立案和受理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住地;2.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3. 请求法院作出何种行政诉讼裁定的;4. 附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未提交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误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损害可能连续发生的,可以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每年起诉一次。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管理流程、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与外界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与执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岗位及全体员工,在进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四条提起行政诉讼程序1.当受到行政机关的欠妥惩罚或其他行政行为时,相关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时,员工应填写《行政诉讼申请书》,认真叙述被诉行政机关的名称、惩罚或行为内容、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等。
第五条行政诉讼受理程序1.接收到员工的行政诉讼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关调查及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2.一旦确认接收行政诉讼申请,相关部门应尽快布置专人负责该案件的后续处理。
3.相关部门应与员工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员工。
第六条行政诉讼代理人1.员工可自行选择律师或其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事宜。
2.在选择代理人时,应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资质,并与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3.代理人应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案登记与立案1.行政诉讼申请应由相关部门立案,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案登记。
2.立案后,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成立专案组,由专案组负责推动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行政诉讼料子管理第八条行政诉讼料子归档1.行政诉讼料子应依照案件类别、年度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系统,以确保料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归档料子应包含行政诉讼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证据料子、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九条料子保密1.全部涉及行政诉讼的料子应严格保密,仅限相关人员知悉,不得擅自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储在电子档案系统中的料子,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第六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真题-单选: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一致原则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分别阐述其具体内涵。
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定义(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的条件是?中央行政机关有哪些?地方行政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分别有哪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什么是非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示意图:真题-单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D.公安局法制科真题-单选: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A.市公安局B.县政府C.卫生部D.居委会真题-单选: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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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结果与被告、管辖关系
案件
经复 议的 行政 案件
复议结果
维持原行 政行为
改变原行 政行为
被告认定
管辖法院
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机关 与复议机关
地域管辖: 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 同管辖,原告选择
•
11.行政协议及行为
· · · · · · · · ·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3.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行为
•· · ·
4.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章需把握的知识要点
如何解读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和第13条?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普通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
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般
殊
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地
地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 域
域
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告认定 该第三人是原告 提出该要求的被害人 有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该投诉人是原告
该债权人是原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二)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五)项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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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个月的履 行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 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47条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1 诉与诉权 2 起诉与受理 3 第一审程序
4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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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判监督程序 6 诉讼终止、终结、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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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
原告、被告地位不能转换,被告行政机关没有 起诉权和反诉权。
6.给付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给付职责而未履行,请求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给付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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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四、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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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 起诉人提供法律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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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专利法》:3个 月;《土地管理法》 30日;《水污染防 治法》:15日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期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6条第1款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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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6 个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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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相对人不知道行政 行为内容,不知道 诉权和起诉期限
(5)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 第46条第2款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 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 新《司法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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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 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
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
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第48条
(8)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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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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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程序条件——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遵守法律对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的规定。—— 第44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变更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行 政诉讼。
4.赔偿、补偿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补偿因行政行为给自 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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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5.履行之诉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特定职责而 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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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二)起诉条件(一般条件、期限条件、程序条件) 1、一般条件 (第49条)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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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
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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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45条
《行政复议法》第31条,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02知道行 政行为内容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 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司法解释》第41条
诉讼标的—— 行政行为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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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存在或不存在某种 行政法律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
2.撤销之诉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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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司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 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 以释明。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 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 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 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