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新疆克拉玛 依大火,安全通道关闭,323人死亡, 132人烧伤致残,14名领导教师等责 任人被判刑)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要求的;
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 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 一定的道义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 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由学校 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 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 办者协助筹措。”
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 学校责任险。 (平安学生8元,教师80元, 可议价)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脏病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4,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 搜查
–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案例:打学生耳光致使耳穿孔) –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黄堆集乡中心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二O一四年九月)学校法律纠纷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等行为主体由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相对人认为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
学校法律纠纷的关注点有:学校招生中的法律纠纷;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教学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学生教育中的法律纠纷;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纠纷。
最多的法律纠纷是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但在上级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十分重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能抓住契机,利用鲜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让师生参与事故的处理,随事故处理的进程一同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所以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干扰学校办学、牵制领导精力、影响师生及家长情绪的事端,为学校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下面就我校曾发生过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作一介绍。
一、案由及处理:我校一年级(2)班学生张某某不小心将同班同学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锁骨骨折。
(两同学均为男生)事发后,按照预案,班主任及时组织送医诊治,学校领导一方面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分别谈话,通报情况,同时展开调查,且起草事故报告,向上级及地方派出所报告。
学校冷静分析了事故起因和过程,第二天安排张某家长登门向受害学生及家长道歉和慰问,为调解处理事故作好铺垫;成立了专人负责的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双方家长要求和事故性质,学校定下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引导他们走司法途径的策略。
负责处理事故的同志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了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还主动向兄弟学校讨教他们学校处理同样事故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冷静应对处置。
万利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案例分析修改稿-精选文档

沙 兰 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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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1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小学一百多位小学生在一场洪 水中死难——史称“6-10惨案”。灾难过去第四天,遇难孩子的家长向《新文化 报》记者提供了98名失踪及遇难学生名单:
一年级计35人:汪月、周生、王雨恒、董庆成、董学新、姜小东、许佳圆、 王冠玉、王远鹏、王颖、高璐璐、张效城、侯亚男、解宇、任梦、孙启彬、李伟 坤、张义晶、张士帅、王珊珊、马微、孙忠佳、李佳臣、董继成、李一凡、薛莹 莹、杜宪哲、汪继远、杨承雨、杨芳雨、李帅民、徐慧慧、刘伟、常琨、张义 博…… 二年级计11人: 贾志博、刘璐璐、佟欣、周进、曾凡良、魏蒙蒙、胡凤南、 曹丽丽、关西雅、张红雷、崔红伟…… 三年级计4人:杨昆、李爽、杜美娜、曾庆娟…… 四年级计6人:刘恒达、王丽、刘洋洋、陈艳、王宗其、刘洋…… 五年级计16人:李爽、孟凡绪、周广瑞、孙玉强、郑旭、王雨、孔令雪、董 向前、王远成、闫海玉、甄忠强、孟乔、王红玉、曾庆明、孙玉强、刘永新…… 六年级计7人:宁新、陈金秋、徐幽楠、刘美玉、张晓丹、孙忠齐、程金 秋…… 不知年级的:19人 王艳红、王喜艳、杨昆、邢昌俊、王广华、孟欣、朱琳琳、 董新新、孙彬彬、孙守冬、孔令雨、陈思娜、孙佳兴、高宪伟、崔宏伟、王新、 曹丽、徐梦阳、周迅…… 记者发现死亡最多的是一年级的学生,“这个年龄的学生在镇里几乎所剩无 几”。
• 201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 亡。 •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 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 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 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 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 2019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 速度增长。
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区**学校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一、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下列情形教师应当特别予以关注:1.课间学生追逐、打闹;2.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3.体育活动中的不慎碰撞、摔倒、滑倒;4.实验操作不当;5.恶劣天气变化和其他危险因素;6.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办法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目的1.采取预防措施,让学生在活动中能注意本身及他人的安全,减少意外事件发生。
2.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采取迅速有效的处理流程及措施,将伤害降低至最小程度。
四、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1.学生的安全与急救为第一要务。
3.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联络班主任和家长,并及时送往学校医务室;如遇医护人员不在,教师应掌握急救原则,依照实际情形需要,予以紧急处理或立即送医。
4.一般状况:(无立即性及继续性伤害之伤病)指普通外伤、扭伤等,班主任应先行通知家长,若家长可立即到校者,请家长带回就医;若无法联络到家长或无法立即到校者,班主任应送往校医务室或送附近合格医疗机构就医。
5.特殊状况:(有立即性及继续性伤害之伤病)指大外伤、出血、骨折、急病危害生命等情况,由学校医护人员和班主任做好必要的救护处理并告知家属同意,立即护送至附近合格医疗机构就医。
班主任则应联络家长至医院会合,或在学校等候以便将伤员当面交还家长继续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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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常州市第二十五中学职业先修学校
刘金平
二OO四年十二月
[摘要]: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牵制学校领导、教师精力较大,对学校秩序干扰较严重的事件。
本文试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操作方法技巧及一般规律进行探索,以资为其他学校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我校是一所教育对象较为特殊的学校,担负着全市学习困难及“难教”学生的教育教学重任。
按理说,学生中出格违规,甚至违纪违法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其他学校。
但在上级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十分重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能抓住契机,利用鲜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让师生参与事故的处理,随事故处理的进程一同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所以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干扰学校办学、牵制领导精力、影响师生及家长情绪的事端,为学校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为此,我校被推荐为“江苏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常州市德育先进学校”。
下面就我校曾发生过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作一介绍。
一、案由及处理:
我校职高二年级⑶班学生高××用小刀将同班同学郑××的右脸部横向划伤,伤口达5cm长,0.5cm深。
(两同学均为女生)
事发后,按照预案,班主任及时组织送医诊治,学校领导一方面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分别谈话,通报情况,同时展开调查,且起草事故报告,向上级及地方派出所报告。
学校冷静分析了事故起因和过程,第二天安排高某家长登门向受害学生及家长道歉和慰问,为调解处理事故作好铺垫;成立了专人负责的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双方家长要求和事故性质,学校定下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引导他们走司法途径的策略。
负责处理事故的同志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了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还主动向教院附中领导讨教他们学校处理同样事故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冷静应对处臵。
学校正式组织了三次调解,高方家长及时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等叁仟余元,且表示出积极解决的态度。
调解中,双方赔偿金额差距从一万和十万元,逐渐贴近为三万和五万元。
但最终无法达成统一,而使调解告终。
学校代表、双方家长代表签下调解情况备忘,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后来,钟楼区法院刑庭下达判决书:高××因患精神分裂症,
不负刑事责任。
郑某及家长再次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高某家长及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经法院几次开庭,学校据理辩护后,应原告方主动要求,法庭同意当庭对学校撤诉。
在法庭正式宣判的前夕,原、被告双方再次恳请学校出面调解,并形成共识,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壹万元,双方明确学校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且对学校的积极态度表示感谢。
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经过旷日持久的17个月的多方努力终于划上句号。
事故处理过程一波三折,但有章有法,事故处理小组始终维护学校的利益,不作“冤大头”,赔钱以息事宁人,也不意气用事激化矛盾,还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大家满意的效果。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几个阶段和学校应对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处理起来复杂麻烦,处理不慎,还会给学校工作造成很大影响,甚至长期不得安定。
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大致经历以下阶段,面对不同阶段,学校还应拿出相应的应对办法。
为了便于表达,现列下表:
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几点体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是意想不到的,一旦发生,则不必手足无措,按照一定的思路,注意章法,则处理起来较为顺利,还能收到“坏事变好事”的效果,进一步提高师生法制观念,预防事故的发生。
我们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主要体会有:
1、要按照预案,及时处理、报告。
重视双方家长的第一次通报和第一次会面,这是今后处理事故的基础。
2、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维护学校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留下不负责任或偏向某方的印象。
3、要依靠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经常汇报、听取指示。
4、要成立专门事故处理小组,校领导要有专人接待,既保证学校口径前后一致,又不过多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5、体谅双方,同情受害方。
即使在双方激动失控时,也要冷静克制,以柔克刚,从心理和情感上让双方接受。
6、必要时可借助双方亲友的影响和作用,走曲线解决问题的道路。
7、不怕上法庭。
这将是今后学校要经常面对的现实。
相信司法公正。
(我校案例中,曾经原告方为了经济目的,而要挟学校,说学校正在评“市文明单位”和“好班子”的关键时刻,上法庭影响不好。
另一方面也欲起诉学校,后经法院调查,不予立案)
8、战略上不怕上法庭,战术上要重视上法庭。
要做好上庭的各种准备,包括法律知识、事故事实、物证的准备,以用法律和事实维护学校权益。
9、要利用案例,及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我校经常在教工和学生会议上通报事故处理过程,统一大家的思想。
可让大家学会今后遇到相似问题时的最佳处理办法,举一反三,重在预防。
10、对受害方要给以尽可能的安慰,但学校如若无过错,则
决不能“赔偿”。
(我校只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出以人道主义精神,以退还学费的名义,给受害方一定的慰问)
我校郑、高事件从事发到最后签下调解协议,虽旷日持久,但却是较为成功的一例维护多方权益的事故处理案例。
现我们更加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在可能的事故中各自所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从而更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