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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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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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相关推荐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范文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一、意外事件。

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04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学校安全管理
01
02
0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教师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校园安全监控
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对 校园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发生。
门禁管理
学校应加强门禁管理,确 保校园出入安全,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校园。
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和学 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教育课程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课 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 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 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演练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 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 地震疏散等,提高他们的 实际操作能力。
赔偿内容
补偿机制
政府、学校、保险公司等提供的经济 补偿或救助。
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
总结词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通常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维护不当或设 计缺陷所导致。
详细描述
这类事故包括学校建筑、体育设施、实验室设备等由于老化 、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例如,楼梯断 裂、天花板坠落、体育设备倒塌等。
保障学生权益
维护校园秩序
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 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助于维护校园 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 行。
促进家校沟通
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 够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进互信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随着依法执教理念的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越来越成为考查的重点之一。

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历来是广大老师和学生最为头疼的法律。

这部文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极大的操作指导意义,在考试中大多以案例分析形式进行考查。

考点1: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

其中,最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

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

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

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真题: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

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

王某的伤害应由( )来承担。

A.司机负责B.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责任C.某寄宿学校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本题的焦点就在于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题目可以看出,司机是代表学校履行职责,没有清点人数就开车,这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因此,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过失而造成的,这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就是学校,王某的伤害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

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车司机提出追偿。

故司机不直接承担学生受损的责任,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考点2:学生责任事故的类型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讲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讲义

0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 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 害后果的事故。
目的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 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全日制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 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依法成立并登记的、从事非学历教育 的民办学校,在学校上体育课以及组 织校外活动时发生的事故,按照本办 法处理。
在学校组织实施校外活动时发生的事 故,按照本办法处理。
制定背景与过程
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需加强安全教育,提 高师生安全意识,预防学 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完善安全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确保学生安全。
强化安全监管
学校需加强对学生活动的 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家长权益保障的影响
保障知情权
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学校 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节
该办法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 理和赔偿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细节
问题。
存在问题与挑战
01
02
03
责任认定不明确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该 办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导 致实践中责任认定存在困 难。
赔偿标准不统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 不统一,容易引发纠纷和 矛盾。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1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一、意外事件。

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重要法规,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学习这部办法,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视和对学校管理的规范要求。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这部办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让我认识到了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学生的安全是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有责任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这使我认识到,学校教育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只有通过全面的安全教育,才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其次,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让我了解到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立即组织救援,做好伤员救治,通知家长和相关部门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学校对责任人的处理办法,包括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退等。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伤害者得到公正的赔偿和治疗。

再次,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让我认识到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学校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学生安全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才能促使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最后,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让我认识到责任终身的重要性。

办法中强调了责任终身的原则,即学校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不仅仅是在学生在校期间的事情,更要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后的善后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13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14
•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9
•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11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2
•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的管理。
7
•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 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一、意外事件。

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伤势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健全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看管、放置有关,学校必须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须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学校场所设施导致的学生危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曝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与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

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未遂、自杀。

学生的自杀未遂与教师有没有关系,依赖于:一就是学生自杀未遂与教师的犯罪行为有没有一定因果关系;二就是教师的犯罪行为与否违法。

例如教师不无根据地猜测学生存有偷窃行为,停在其课,胁迫其交代甚至拳脚相加,学生苦不堪言羞愧,愤而自杀未遂,教师自然必须分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愧疚而自杀未遂,尽管教师的犯罪行为与学生自杀未遂存有关系,但犯罪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出现伤害事故。

我校就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就是保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维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予以指导并实行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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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具、生活设施、设备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回校清点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患有精神病、传染病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学校或者监护人由于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六、事故责任的认定1、一般归责原则(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2)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般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口头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事故处理方式(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1、赔偿原则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2、赔偿范围和标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一般伤害赔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1)医疗费。

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

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

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

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

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1)残疾用具费。

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

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

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1)丧葬补助费。

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

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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