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溺水、电击等。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校领导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总责,并下设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1. 发现事故:任何人员发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给班主任或值班老师。
2. 抢救伤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进行伤员的紧急救治,如呼叫急救车、进行心肺复苏等。
3. 报告上级:伤员得到紧急抢救后,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上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公室。
4. 事故调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公室应迅速调查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处理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5. 处理结果: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公室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赔偿等。
第五条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格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六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学校:指办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2. 学生:指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
3. 学生伤害事故:指学生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七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难题一:事故发生后,伤员的抢救措施不当。
解决办法: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急救培训,提高抢救伤员的能力。
2. 难题二:事故处理工作不及时。
解决办法: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公室加强管理,确保及时处理事故并做出处理结果。
3. 难题三: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人员不配合或信息不完整。
解决办法: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意识和责任心,加强沟通合作。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进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保护学生的安全与权益,希望各位教职员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及时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其监护人。
如有必要,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 报告及上报:如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 调解处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事故;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
如果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 诉讼:如果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未履行或反悔,或者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 事故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此外,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还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原则。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并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也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以下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1. 紧急救助: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要确保学生的安全。
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包括停止出血、保护伤口、保持呼吸通畅等。
如果伤势严重,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援助。
2. 查明原因:在安全救助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之后,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帮助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提供心理支持:学生在经历事故受伤后可能面临恐惧、焦虑等心理困扰。
学校需要给予学生及家长适当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情绪,应对伤害事故带来的影响。
4. 通知家长: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的情况和学生的伤势。
同时与家长密切合作,确保学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康复。
5. 记录和报告: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经过、伤者情况、处理过程等信息。
并按照学校规定和相关法
律要求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 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修缮设施设备等,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和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力。
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注重学生安全,以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定义与报告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组织的教育活动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生命危险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学校应及时发现、报告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减少损害。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前提,正确处理伤害事故。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责任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进行伤情评估。
第七条学校应向学生伤害事故的家长或监护人说明事故情况,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做好协助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档案,并保存相关资料,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与方法第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二)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四)因事施教,精确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警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三)补偿赔付,合理赔偿受伤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指南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相关法律。
2. 《学生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指学校中学生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和办法。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包括:事故情况复杂、责任难以界定、赔偿纠纷等。
2. 解决办法可以是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协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或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事件。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条件包括:1. 学生发生急性身体伤害或患病;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学校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
第三条根据伤害程度和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第二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急救和紧急处理,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将伤害事故的情况书面报告到学校有关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医疗救治和赔偿事宜;5.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 学生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的行为或过错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3. 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表格;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指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处理工作压力大;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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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
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
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
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
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
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且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二、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我国现有2亿多大中小在校学生,据统计,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大中小学生近20000人平均第天死亡40—50人,数目相当惊人。
我省1---10月份死亡24人。
其中7人自杀。
我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1990年4月20日,某中学举行期中考试,在下午的语文考试中,初二学生王某违反考试纪律,在试卷中夹带纸条,被监考的李老师发现。
李老师当场把该生的试卷撕碎,并送他去校长室处理,学校通过广播对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
该生回家后,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身亡。
第二天一早,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要求学校赔他孩子的性命,并把李老师毒打一顿。
后由派出所出面,让家长把尸体抬走,学校才得以正常上课。
学校对于学生王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王某家长把尸体抬到学校,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了极坏影响,受到记过处分并赔偿李老师的全部医药费。
本案属于学生自尊心极强,心理承受能力太低,不堪忍受学校处分而导致的一起意外死亡事故。
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学校和李老师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必存在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结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何处份”和《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们可分析得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中,学校和李老师都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生王某考试作弊,李老师予以制止,正是在履行《教育法》中的义务,二学校对其进行的通报批评的处分也是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利,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学校和李老师对王某的死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家长把其子的死归咎于学校的处分和李老师的行为上,抬着尸体到学校,并且毒打李老师,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伤害了李老师的身心健康。
根据《教育法》第72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家长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并且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详实。
但考虑到其情节不太严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给与记过处分,并令其承担李老师的全部医药费。
不过,也有必要指出,虽然学校和教师实施的行为不无违法,在法律上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他们却忽视了对该生的耐心教育,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值得关注的教育问题。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学校和教师在这种情况采取较合适的方法,如把学生个别叫出教室个别批评,而不再课堂上当场撕卷,以适当照顾学生的情面,这样也许可避免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学生走向极端。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某学校体育课上举行的一场足球比赛,守门员王某扑到地上救球,被疾驰而来的李某一脚踢在眼上,造成眼角膜受伤,造成经济损失2000多元,在此案件中,王某的受伤是不可预见的,医药费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没有法律责任,)(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明知不请假不能离开学校,而自己擅自外出,发生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每一次放长假之前,学校都要举行安全知识讲座,签订安全公约,保证每一位学生高高兴兴放假,平平安安返校。
我们希望家长能配合我们的工作,做好学生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工作)(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四、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监护,监护是民法中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关系。
法定的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
监护人一般由(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做监护人的,必须经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者驻地居委会、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有以下五条: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不是监护人。
由于生活监护人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期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
1988年9月14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览室跑去,巫猛推阅览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的筋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
原告的父亲以孩子在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进行追逐是正常情况;学校阅览室门上的玻璃完好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
拒绝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致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原告巫正声追逐游戏时,猛推阅览室门上玻璃受伤,经法院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可见其受损害的原因是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学校教师在学生课间休息时,确应注意学生的安全,但这种注意是一种宏观监管,教师不可能看管每一个自由活动的学生。
学生之间追逐游戏是一种活动形式,而巫正声在游戏时不注意猛推玻璃,属偶发事件,教师不可能预见,因此原告的“学校管理、监护不周而致学生受伤”理由不能成立。
学校的行为无过错,就不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张文斌作为本案第三人,虽有追逐巫的行为,但这不构成巫受伤的原因,虽然也不应负法律责任,巫的损失应由起监护人承担。
当然,学校也应教育学生在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某中学1989年10月的一天,体育教师穆×组织高一一班的学生进行400米跑测验,准备活动昨做完以后,测验开始,该班学生张×在临近终点时忽然倒地,昏迷不醒,穆×马上组织学生张×去医院抢救,但到医院后,经医学检查,张×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