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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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2.《国家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
本原则 3.《国家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 4.《国家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防治主要任务
• 第一节 •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基本概念 1. 建设项目 企业对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等实施新建、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课件 • 目录
第一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三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四节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节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 第一节 •
第一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概述
•家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年—2020年)/下
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 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 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 防治工作责任制。
• 第一节 •
3. 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等的总称。
• 第一节 •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 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 物和建筑物等的总称。
改进提升阶段
(第四阶段, 21世纪之初—2013)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 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简称《13版职业病目录》)。《13版职业病目录》由原 来9个大类增加为10个大类,职业病种类由原来115种增加到 132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2014-11-21 10:53:43 来源:评论:0点击:2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1)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1)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
规定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5〕18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川及省属重点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八条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八条规定》挂图,按照监管范围、用人单位属地监管原则,在9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用人单位,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印发中央在川及省属重点企业。

二、各用人单位要将《八条规定》挂图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调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建立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八条规定》。

三、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用人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要将张贴《八条规定》挂图落实情况作为必查内容。

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pdf
挂图式样(大约520*770mm,用耐磨损纸张印制,右下角加上印制单位)(略,可从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2015年5月21日。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安监总管一
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2017〕33 号
国家安全 的通知
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
安监总厅安健
管理总局 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 2017 年 4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 函﹝2017﹞65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浙安监管法规
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2017〕25 号
指导意见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人防办
《浙江省人防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26 号
&
Tel: 021-64138011
EHS Newsletter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府办〔2017〕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9 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津政办发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 〔2017〕61 号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津政办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2017〕67 号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强制性标准吗?它不是一套标准,它是一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2、不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怎样处罚?相关文件规定供您参考: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在2.7节明确要求: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度;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文中第4.1章节指出:把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作为第一项重点工程。

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内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容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目前为止是国家强制性的吗?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全标准化申请达标遵从自愿申请的原则。

但是2014年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安全生产化纳入其中。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

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3日杭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十二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职业病防治体系及工作机制逐步健全,职业健康监管职能更加明确,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但当前我市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严峻,存在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导致职业病防治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3号)精神和杭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健康杭州”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政府领导,着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 具体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制定劳动合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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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7]82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企业的职业健康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氛围初步形成。

但是,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十二五”期间新发职业病特别是新发尘肺病报告数仍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薄弱。

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管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

二是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不足。

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差。

三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不力。

四是随着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
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涌现,职业病危害辨识和治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是职业健康监管体制不顺。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突出。

六是职业健康科研创新能力和技术支撑力量不足。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布局不平衡,亟需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必然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强源头控制,建立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管控和定期检测等预防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着力构建职业病危害治理体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监管监察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将职业病危害治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2.突出重点,源头控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重点人群,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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