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行政败诉表态性发言材料

行政败诉表态性发言材料
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大家好。
我代表行政机关在此发言材料中对于行政败诉问题进行表态性发言。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行政败诉并非行政机关的本意。
作为行政机关的一员,我们一直致力于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然而,由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和环境因素,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诉讼案件,其中可能会涉及败诉的情况。
其次,行政败诉并非必然代表行政机关行为的错误或不当。
行政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司法程序,而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行动,往往受到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制约和影响。
在信息不对称、审查标准模糊、争议事实复杂等情形下,行政机关可能因为理解偏差、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败诉。
然后,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败诉对于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积极意义。
从败诉中我们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所在,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机制。
同时,败诉也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和保护人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
最后,我们要坚持法治思维,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储备。
通过加强培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优化内部管理机制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水平和应
对行政诉讼的能力,减少行政败诉的发生。
以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败诉问题上的表态性发言材料,感谢各位的聆听。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其中,行政案件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是案件的一方。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辨析。
一、法律审的特点法律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制度性。
法律审是基于法律制度进行的审查,因此必须遵循制度性原则。
即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2.普遍性。
法律审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3.客观性。
法律审是客观的,即法官的判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标准性。
法律审判断的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
二、事实审的特点事实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
事实审是独立的,它的结果是独立于法律审的。
2.调查性。
事实审需要通过各种调查方法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
3.客观性。
事实审是客观的,法官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可信性。
事实审认定的结果应该是可信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结论。
三、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某市政府要求市民所在小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改造工作,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勘察,并签发了工程批准文件。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屋居民并没有改造房屋,却进行了“造假”,如何处理呢?在这个案例中,事实审是首要的,因为它需要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房屋居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居民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不改造房屋的居民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支持。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根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达,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
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不断深化,在第1 页共13 页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展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是我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表达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那么和效率。
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行政机关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责任,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基层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析基层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
一、败诉原因分析1、法规法律意识不足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经常忽视法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
面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基层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偏差,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
2、案件调查核实不严谨处理案件过程中,基层行政机关人员往往对案件的调查核实不够严谨,容易丢失证据,忽略关键信息,导致案件无法确定客观事实,追溯案件原因和责任。
这种情况会直接导致基层行政机关败诉。
3、工作效率不高基层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经常会因为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的处理拖延。
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基层行政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材料补充和证明,那么就会导致对方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4、行政指导不到位基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上级有关部门行政指导不到位,导致基层机关行政处理时,出现失误和偏差,进而出现败诉的情况。
二、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为了避免因为法律意识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基层行政机关人员需要接受足够系统的法制教育,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能够让基层行政机关人员明确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而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严谨把握调查证据调查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基层行政机关需要充分重视进行案件调查的严谨性,让证据真实、可靠,做到材料一致、恰当而有效,以免证据存在瑕疵、丢失等情况。
3、提高效率,缩短处理时间提高效率是基层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避免基层行政机关因工作效率不高导致败诉的情况出现,需要加强基层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档案归档,以提高行政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
本次我参与在法院进行的一场行政诉讼旁听,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和教训。
经历这次旁听,使我深刻地感受到社会是如何运作的,也使我明白了为什么法律学会有生存的价值,以及法律很重要的原因。
首先,旁听过程中,法庭审判的公正性让我印象深刻。
审判过程中,法官十分认真负责,决定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全面、客观地审理争议,尊重双方权利,让我非常欣慰。
其次,法官在审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他们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仔细研究各方提供的证据,还要考虑受案人的实际情况,以更全面、合理的判断来审判案件,这让我对法官有更深刻的认识,使我努力掌握法律知识,以詹天成就自己的法律服务。
最后,这次旁听让我更加认识到,司法公正是多么重要,法律的尊崇不仅支持社会公平,还使之更加和谐美好。
只有对法律的尊重,才能充分体现法治文化和社会正义感,让司法公正得以维持,这就是我从旁听中获得的重要启示。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也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是我对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其背景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
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精神。
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对这些程序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办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处
分等多个方面。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如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适用范围和
救济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实现案件的
公正、公平和合理解决。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研究行政诉讼法离不开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际操作和参与
真实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高自
己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种行政争议案件。
总而言之,学习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我
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背景、原则、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为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几点体会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几点体会在行政工作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在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点: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
因此,作为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要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本案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把握好案件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点: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工作环节。
我们必须要收集到尽可能完整、准确的信息,对案件的背景、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做出准确、有理、有据的结论和处理方案。
第三点:讲究精细化管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精细化管理是我们必须要讲究的点之一。
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分工、责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从而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点:高度重视沟通和协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沟通和协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各方利益诉求,寻求各方面对案件处理的支持和配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握好案件的方向和大局,从而更好地完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任务。
第五点:强调团队合作和学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团队合作和学习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的培养,建立团队化、协作化的工作模式。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学习和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服务。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讲究精细化管理,高度重视沟通和协调,强调团队合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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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 已为其缴 纳 工伤保 险 , 事故 发生 后 向劳 动行 政部 门 提起 工 伤认
定。这是一起事 实没有任何争议 的工伤认定案 件 , 我们 与上级部 门沟通 后作出了非工伤认 定的结论 , 由此引起了行政 复议和行政 诉讼 。这个 案 件我们在作 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的 时候 , 预 见到 了有可 能败 诉 的结果 , 就
先 天 立 法 不 足 的 问题 呢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 》 《 路交通 安全 法》 对 道 已经规 范调整 的交通违 法行为未 予以重新规定 。因此 , 对此 类道路交通违 法行 为不 予 认 定为工伤无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 条例》 改草 案对 此类 问题 明确 规 修 定 不予认定为工伤 , 但由于立法程 序和 时间 的问题 , 工伤保 险条例 》 《 修
20 09年 1 O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 rB s e s o u a u i s n
No 1 2 0 . 0,0 9
( 总第 16期 ) 0
( u uavl, O 16 C m lte N .0 ) i y
从一起 行政 败诉 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 “ 事 实为根据 , 以 以法律为准绳 。 ”
首 先应特 事特办 , 于这种明 显存在 冲突 。 需进行 修改 的法律法 对 急 规, 应简化立法程 序 , 尽快进行修 改完善 。作 为一名基层工作 人员 , 两年 多以前我们就 已经 见 到从 上到 下征 求意 见 的《工伤保 险 条例 》 改稿 修 了 , 至今还未审议 通过 , 么长 的时间 , 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会 因此流 但 这 全 失很 多。其次应协调 司法机关 . 以司法解释 的方式 对此问题给 出司法审
相关部 门进行 沟通 , 从而 避免这两三年 法律 的真空期 。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 律 为准 绳。 是 我们 适 用法律 的基 本原 则 , ” 要 求我们应处处 以国家现行 有效 的法律 作为衡 量一 切 的唯一标 准 。但 法
律 并不是真理 , 法律体 系不是 静止的 、 闭的 、 封 一成不变 的 , 而是动态 的、 开放的 、 展的。随着社会发 展 发 经济变 革 , 法律始终处 于调整完善 过程 中。3 O年 的改 革开放 , 中国成功 实现 了从 高度 集 中 的计 划 经济 体制 到 充满活力 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 、 从市场封 闭半封闭到全方 位融人 世 界 经济格局的 巨大转 折。 中国经 济的迅猛发展 。 离不开与之相适 应 的法 制建设 。一部部 法律 的制定 或修 订 , 中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保 驾护 为 航 。在此过程 中, 难免会 出现这 样或 那样 的 问题 , 们该如 何应 对这 种 我
王 鸿
( 国政法大学 , 中 北京 12 0 ) o6 o
【 摘
要J 笔者对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论述 , 提出我们要时刻遵循“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 ” 切实做到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维护法律的尊严。
【 关键 词】 行政诉讼; 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中 图分 类 号 :953 D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9 1 05 一 1 1 9— 2320 ) 0 0— 25 O
但 为 什 么 还 要 这 样 做 呢 ? 原 因如 下 :
《 治安管理处罚 法》 的征 求意见 稿 , 算未 见到 , 就 既然 要在 《 工伤 保险 条
例》 中引用 《 安管 理处罚条例 》 治 的内容 , 也应 该对该 条例 的改动与否 跟
20 0 4年 1 月实施 的《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第 ( 项规 定在 上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班途中受到机动 车事故伤 害 的应 当认 定 为 工伤 , 十六条 第 ( ) 第 一 项规
改 草案 目前还未 通过。综上所 述 , 因为立 法衔 接 的问题 , 使此 类道 路 交 通 违法行为案件认 定为非工伤短 期内无法律依 据。 考虑 到法 律的延续性和 公平 问题 , 北京市劳动行 政部门对 此做 了很 大 的努力和大量 的工作 , 多次与 司法 部门 进行 沟通 , 请示 市政府 法 制办 和 国务院法制部 门 , 求解 决此 类 问题 的办法 , 力推 动 《 寻 大 工伤 保 险条 例》 改, 修 并于 2 0 0 8年 4月 以规范 性 文件 的形 式对 此 进 行了 规 定。在
从 20 04年 1 1日施行的《 月 工伤保 险条 例》 20 到 04年 5月 1日施行 的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再到 20 年 3月 1日施 行的《 , 06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 》 其 中不过 两年 多一点的时 间 , 行的立 , 按现 法程序 , 工伤 保险条 例 》 立法 人员 应该 见到 过 《 《 的 道路 交 通安 全法 》 、
从200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再到200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不过两年多一点的时间按现行的立法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人员应该见到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征求意见稿就算未见到既然要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也应该对该条例的改动与否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从而避免这两三年法律的真空期
例》 修改 的进程 , 期待法律 法规尽快对 此类问题作出一个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我们 也质疑 , 我国 的立法程 序上存在 沟通 和协调 不够 的问题 。
去年 , 北京市一 中院一起 工伤认 定案 件行 政诉讼 中 , 在 作为 劳动 行
政部门 的我们 毫无疑 义 的败诉 了 。该案 基本 案情 是 :0 7年 3月周 某 20 驾驶无牌照 的两 轮摩托车上班途 中遭遇车 祸身亡 , 肇事 车司机逃 逸 。周
定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的不予认 定为工伤 。当时还在施行 的《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 第二 十七条明确规 定酒后驾车 、 无证驾驶 、 驶 驾 未经交通管理 部门检验和批 准行驶 的机 动车 辆均 属于违 反治安 管理 的 行为。因 2 0 0 4年 5月 1日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对 原来规定在《 安管理 处罚条例 》 治 中的有 关道路 交通 违法行 为进行 了 更 加 明确 的规定 。因此 , 为避免 立法上 的重复 ,0 6年 3月 1日升位 后 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