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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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合同关系,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事实。

即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从而非法获得利益。

虚构事实可以包括虚假的资产状况、虚假的交易情况等。

其次,伪造证件。

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欺骗目的,可能会伪造证件,如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以此来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三,利用权力或地位之便。

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四,编造假的合同。

犯罪嫌疑人可能编造假的合同文件,通过虚假的合同关系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罪。

第五,采用欺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如虚假承诺、虚假宣传、虚假陈述等,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

第六,捏造交易情况。

犯罪嫌疑人可能捏造交易情况,通过虚假的交易数据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七,违法转移资产。

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违法转移资产,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八,其他欺骗手段。

除了上述七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欺骗手段,如虚假的合同条款、虚假的交易对象等,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肃处理。

只有严格依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法条

合同诈骗法条

合同诈骗法条
合同诈骗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虚
假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非
法获利的行为。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
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的
订立、变更、撤销等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当事人不
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旦
发现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重大误导等情形,受害方有
权要求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以
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之,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涉及合同诈骗,
受害方应及时向法律机构求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误信其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与其订立合同或者收受物品、财务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八种标准。

一、虚构事实合同诈骗罪的实行手段之一是虚构事实。

虚构的事实不仅包括虚假陈述事实,还包括不实承诺和虚构行为。

立案检察机关应能够查明是否存在虚构的事实,并确定误信行为是否产生影响。

二、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罪的另一种实行手段。

被告人通过对真相的隐瞒,或者虚构成假的情况,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方应当仔细审查证据中的所有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不实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诈骗罪是指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误信其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欺骗手段可包括暴力威胁、诈骗欺诈、恐吓等方式。

权衡证据后,检方应该判断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

四、意思表示或行为误信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的重要条件,被害人必须信任了被告人的虚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没有误信行为的证明,被告人无法被定罪。

五、订立合同或收取财物货币诈骗和非货币诈骗,涉及到合同的内容需要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合同或者收取财物。

检方必须能够证明合同的实质要素,以便定罪。

六、非法占有意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否则无法认定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七、已经取得非法占有被告人已经取得了非法占有的财务或者财物,这是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应当调查被告人早已占领的非法占有物,以确保其罪行的实现。

八、造成严重后果合同诈骗罪不仅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同时还涉及到商业交易和经济周期,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果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经济损失、社会负担和人身安全等,检方将会考虑罪犯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八种标准。

检方在立案时应该全面考虑罪犯的实际行为,权衡证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合同诈骗罪的公正处理。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一、基本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合同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具体的金额,各省市可依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诈骗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裁判规则合同诈骗裁判规则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双方名称:甲方(合同方)_____________,乙方(欺诈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组织/个人,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身份乙方是一家企业/组织/个人,已被判定为欺诈行为的相关主体。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2.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无权利要求提供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服务或物品。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履行方式1.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各方的义务。

2. 双方同意履行每项义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天。

2. 如果双方续签合同,则应按照新的期限执行。

(七)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则视为违约。

2. 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遵守法律法规1. 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为不合法或无效,则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四部分: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则应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3. 双方认可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承认其可执行性。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双方的约定处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应视作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对于立案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数额巨大。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一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二、多次作案。

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多次作案表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犯罪惯性,危害性较大。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

被告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货币实施诈骗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虚构事实。

被告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财物的,属于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被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情节或者信息,以达到欺骗目的。

六、利用虚假身份。

被告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编造的虚假事实,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虚假身份可以包括冒充他人、伪造证件等行为。

七、利用虚假投资项目。

被告人利用虚假的投资项目,诱骗他人投资,并非法占有投资款项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虚假投资项目进行诈骗是当前诈骗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之一。

八、其他欺骗手段。

被告人利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其他欺骗手段可以包括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等方式。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额巨大、多次作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价证券、货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虚假身份、利用虚假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欺骗手段等八种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1.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2.以转让、抵押、出租等方式,将并不存在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资金等财产权利作为合同标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3.以虚构的投资项目、经营项目、合作项目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者歪曲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使其受到损失的;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虚构或者歪曲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6.伪造或者变造合同、票据等财产权利凭证,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7.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8.其他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以上立案标准,为客户提供合同范本定制服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建议,帮助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避免合同诈骗罪的风险。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都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而全面的法律指导,确保他们的合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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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

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

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

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

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

”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

”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

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6)未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

”但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行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或者几种情形,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表态。

因此,我们不能仅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或者几种情形就武断地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结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仅凭数额较大的财物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金,但是能够按期偿还的不能认定,或者以诈骗手段取得财物,但用于生产经营的,亦不能认定。

对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能仅注意到消费或者挥霍的绝对数值,还应兼顾消费或者挥霍数值所占的比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中,对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给出了他们的解释:“首先,诈骗所得款项未用于个人挥霍并不能必然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在苏越案中,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为单位,并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苏越的刑事责任;其次,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按:当时尚未失效,现已失效,但仍具有参考意义。

)第二条所规定的6种情形来加以具体认定,包括:(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了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但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均属于刑事推定,均可以反驳。

虽然条文中没有说允许作出反驳,但本文认为,这是由当时司法解释技术相对落后所造成,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出台的类似规定,均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例如: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规定。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两名法官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值得借鉴:“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2)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5)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6)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7)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8)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9)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10)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此外,他们还对行为人履约能力的大小与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在指导案例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两者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同时适用。

“一、犯罪主体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三,犯罪手段不同。

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

当行为人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普通诈骗行为,而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就应当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分别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

”另外,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其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意义,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

“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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