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和债权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第三章 财产权

实例演练:
•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 • A . 占有权 • B . 处分权 • C . 使用权 • D . 收益权
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 国家强制 无主财产的取得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添附
2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 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 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 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 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 费用
(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 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 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所有权的消灭
• ①所有权的转让 • ②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 ③所有权的抛弃 • ④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 ⑤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二)共有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 的所有就是共有。
实例演练: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 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债权总论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No.4“区分原则”究竟是要区分什么?

No.4“区分原则”究竟是要区分什么?一区分原则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就是说,凡是采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都要坚持区分原则。
不过,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区分原则仅指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区分原则不仅指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而且还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
不难看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
当然,无论是否赞同物权行为独立性,都不否认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即交付或者登记仅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
道理很简单: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是因为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其变动需以当事人完成法定公示方式为要件,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原因行为仅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故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在我国,强调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确实具有特殊的意义。
前文(No.2)述及,在《物权法》通过并实施以前,我国民法并无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全面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性的法律中。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于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当时的司法实践常常以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由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反悔的复函》中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各合同无效……”。
物权法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2.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法上的物?()A.无形的电 B.天上的恒星 C.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D.庭院中的果树3.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4.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A.拖拉机与拖犁 B.李某的球与球拍 C.张某的汽车与轮胎 D.房屋与房屋的窗户5.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6.某房地产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业银行对此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是()。
A.请求权 B.相对权C.无期物权 D.从物权7.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
那么甲交付电脑的方式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实际交付 D.指示交付8.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9.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民安置地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10.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复习题一、简答题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4、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其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5、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的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特征:物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6、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所有权为自物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权;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7、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金融工具分类
直接金融工具是指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如股、债券等。
间接金融工具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资金融通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单等
(三)按权利与义务分类,可分为债权债务类金融工具和所有权类金融工具债权债务类金融工具主要是指票据、债权等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金融工具的种类有哪些?金融公具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金融工具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分类,可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短期金融工具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者1年以内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票据、借、短期国库券等。
长期金融工具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工具,如长期债权、股票等。
有权类金融工具以股票为代表,是一种表明所有权关系的书面凭证。
(四)按是否与直接信用活动相关分类,可分为原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原生金融工具是在实际信用活动中出具的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的合法凭证,主要有商业票据、债券等债权债务凭证和股票、基金等所有权凭证。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原生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各种金1金融合约及其组合形式,总称,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是怎样的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项规定似有⽭盾。
股权既然可以成为遗产,可以被继承,则⼜缘何需经他⼈同意才能继承?股权具有⾝份属性(该⾝份性源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性),因此公司法关于股权的可继承性受到了质疑。
认定股权能否继承,⾸先应当明确股权的性质。
店铺⼩编在下⽂中会对公司股权性质做⼀个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种观点。
(⼀)股权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
股权所有权说⼜有两种,⼀种是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说,另⼀种是双重所有权说。
前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股东财产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两权分离。
后者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
修改前的《公司法》持后⼀种观点。
该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表明,国家将资产投⼊公司后,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出资的财产并未因出资⽽转移所有权。
在国家对出资后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公司对国家出资财产也享有法⼈财产权。
所谓“法⼈财产权”就动产和不动产⽽⾔,实质上就是法⼈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同⼀财产上存在着两个所有权。
不仅违背了⼀物⼀权原则,⽽且造成公司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
将股权视同所有权,将会否定公司独⽴⼈格的基础独⽴财产,导致对公司法⼈财产权的否定。
所以修改后的《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股权债权说该学说主张股权本质上是债权,认为公司⾃其取得法⼈资格时起,实质上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股东对公司的唯⼀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此即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
这⼀转化的完成使公司成为所有权的唯⼀主体,完全按照⾃⼰的意志占有、使⽤、收益和处分公司的财产,⽽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