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 共 汽 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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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7年4月2日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城市公共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在前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公共汽电车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人员运输任务。

然而在日常运营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这时需要进行应急处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一、车辆故障应急处置1. 车辆故障检查一旦车辆出现故障,驾驶员应该及时检查车辆,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行驶。

如果是小问题,如轮胎漏气、车灯损坏等,可以在车上进行简单修理。

如果是大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制动系统失灵等,应该立即报告调度室,停车等待救援。

2. 紧急刹车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刹车。

驾驶员应该按下紧急制动按钮,使车辆停止行驶,保证乘客的安全。

3. 疏散乘客在车辆故障时,如果需要疏散乘客,驾驶员应该及时通知乘客,协助乘客有序疏散车辆。

在疏散过程中,应该确保乘客的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跌倒等情况。

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1. 保护现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应该立即判断事故的情况,并保护现场。

如果车辆可以行驶,应该开到路边待命,避免影响交通。

如果车辆无法行驶,应该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2. 报警求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及时报警求助。

同时,应该向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调度室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3. 疏散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需要疏散乘客,驾驶员应该及时通知乘客,协助乘客有序疏散车辆。

在疏散过程中,应该确保乘客的安全,避免发生拥挤、跌倒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1. 防御措施在自然灾害来临前,驾驶员应该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如关闭车窗、减速行驶等。

在自然灾害期间,应该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并根据调度室的指示采取措施。

2. 疏散乘客在自然灾害时,如果需要疏散乘客,驾驶员应该及时通知乘客,协助乘客有序疏散车辆。

在疏散过程中,应该确保乘客的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跌倒等情况。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车站设施、运营车辆、运营服务、运营人员、运营安全、运营调度、运营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484-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5845.2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5845.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矿法)CJ/T107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候车厅CJ/T16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J15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119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CJJ/T11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客伤事故在运营途中因急刹车、急转弯、开关车门操作不当或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撞、跌、挤、剐、夹伤乘客的事故。

3.2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按一定的车站服务半径计算,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

3.3发车间隔同一线路的相邻两车次驶离起点站的时间差。

3.4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在高峰小时内,通过最大客流断面的各车次乘客数之和与额定载客量之和之比。

3.5运营时间线路在一天中,首班车驶离运营起点至末班车到达运营终点的时间。

重庆公交车规章制度

重庆公交车规章制度

重庆公交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共汽车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运营活动。

第三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规定,服从运营调度指挥,并对乘客负责。

第二章乘车规定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车辆的站内车辆门上的标示待车。

第五条严禁乘客在车辆行驶中站立行走。

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载广播的规定,不得大声喧哗或在车内吸烟。

第七条乘客不得将座位占用,如有需要,请让座让行。

特殊人员优先。

第八条乘客应当礼貌用语,不得辱骂他人或干扰驾驶员工作。

第九条乘客应当保护车辆设备和乘车环境,不得损坏或污染。

第十条乘客应当携带好自己的物品,不得在车辆内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上下车,不得乱跳车。

第十二条对于有疾病的乘客,应当及时向驾驶员说明情况,以便驾驶员及时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规定第十三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熟悉道路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道路规则,不得超速行驶或违规变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维护公共汽车的卫生和车辆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对乘客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回答。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服从运营指挥,及时调度车辆,保障运营顺利。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当遵循疏导交通指挥和乘客行为规则。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当维护公共汽车与乘客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交通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执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乘客的照顾,保障他们的出行安全。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深圳市公共汽电车乘车指导规则

深圳市公共汽电车乘车指导规则

深圳市公共汽电车乘车指导规则一、前言为了确保深圳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过程的安全、便捷和有序,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乘坐深圳市公共汽电车的乘客。

二、车票购买1. 乘客应当在乘车前购买相应的车票或使用公交卡刷卡。

2. 车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遗失。

3. 未购买车票或使用公交卡刷卡的乘客将被要求购票或下车。

三、上下车规定1. 在到达目的地前,不得随意下车。

2. 在靠站点时,应提前准备好下车物品,并在停稳后迅速下车。

3. 下车时,应当从后门下车(特殊情况除外)。

4. 上车时,请排队等候,并按顺序上车。

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优先上车。

5. 上下电梯时,请礼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四、座位使用1. 座位优先供给老年人、孕妇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

其他乘客可以选择站立或坐在空座位上。

2. 乘客不得占用座位放置个人物品,如行李等。

3. 座位上的把手和扶手应当妥善使用,不得随意损坏。

五、安全注意事项1. 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大声喧哗等行为。

2. 不得将头、手伸出车窗外。

3.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应当站稳扶好把手,不得随意走动。

4.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请听从司机或工作人员指挥,并配合疏散工作。

六、违规处罚1. 未购买车票或使用公交卡刷卡的乘客将被要求购票或下车,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

2. 违反上下车规定的乘客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

3. 占用座位放置个人物品等违规行为的乘客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

4. 违反安全注意事项的乘客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被拒绝乘坐公共汽电车。

七、总结本规则是深圳市公共汽电车乘车的必备指导。

乘客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自身安全和公共秩序。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乘客能够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深圳市公共汽电车的发展和改进做出贡献。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引用2009-06-10 02:42:53]字号:大中小案例一突然启动乘客摔伤公交公司全赔一日,王小姐出门去徐家汇办点事,刚到公交站台,就听见公交车售票员在喊:“徐家汇,徐家汇,快点上车了,马上走了。

”王小姐一听,小跑几步登上了公交车。

但就在王小姐上车的一刹那,该公交车突然起动,全车人瞬时后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稳,整个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边上。

后经医院检查,王小姐左臂为轻微骨折。

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认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

后王小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与公交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

司机在乘客上车未站稳之际,急速启动,对王小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二因第三方肇事受伤公交先行赔偿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

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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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汽车上
郑紫瑾
今天阳光明媚,我坐上5路公汽去学习剑桥英语.
东盼,西盼,5路车终于来了,我很快冲上了5路车.“咦?怎么只有一个位子?”我自言自语的说.管他呢,只要有位子就行了.
正在这时,上来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奶奶,她一走一拐,好象马上就要摔到一样.
车开动了,我的心理不断的想,不断的对自己说:“要是司机突然停车,老奶奶就会摔到,怎么办呢?”我的老海里不断的浮现出可怕的画面.我情不自禁的站起来,说:“老奶奶您坐.”老奶奶用孝感方言说:“没关系,你坐,你坐.”就在这时,坐在我的旁边的一位妇女,把她的孩子推了过去.懂事的孩子有哭有闹的说:“这是姐姐让给奶奶坐的,我不坐.”刚刚一张温暖而有美丽的脸,突然大变,既可怕有恐怖的说:“你坐不坐,你不坐我打死你.”孩子顿时安静了下来.
这时,一个帅气穿着今年最流行的衣服,像个小混混,他站了起来说:“老奶奶您坐.”老奶奶说:“没事,没事,你坐.”在交谈时,司机突然刹车,唉,老奶奶还是摔到了。

那位妇女说:“小心点,老婆子.”像个小混混的人插上嘴:“最安全的是座位,有某些人连坐位都不让.”那位妇女脸都气红了,拉着孩子走下了车.像小混混的人扶起老奶奶,还没让老奶奶谢谢他,他就下了车.
在生活中,有些人,他外表很好,他的心不美.有些人,他的外表很坏,他的心却像阳光一样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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