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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思想品德价值判断专题训练集锦

中考思想品德价值判断专题训练集锦(1--51点为九年级内容,其余的为七、八年级内容)1.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法律,没有什么区别。
判断:(错误)理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就享有了最大权力。
判断:(错误)理由:全国人大代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执法必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一律从严。
判断:(错误)理由:执法必严,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原则和程序办事。
4.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事,青少年年龄小,对我们来说是将来的事情。
判断:(错误)理由:青少年虽然年龄小,也必须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5.小明发现一工厂偷偷地向河内排放污水,便张贴大字报,号召市民进行抵制。
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工厂进行处罚。
判断:(错误)理由:公民行使监督权要采取适当的方法,不能采用贴大字报的方式。
6.乐乐学习很刻苦,成绩也非常优秀,就是对班集体不太关心,集体的活动都不愿意参加,她认为学习好坏是靠个人努力,集体是靠不住的。
判断:(错误)理由:个人与集体是不可分的,集体是个人生存的依靠,是个人成长的园地,个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离不开集体,一个团结的集体,能给每个成员以鼓舞和信心,能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能够完成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战胜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7.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注重科技进步和创新,要把创新的着力点放在自力更新上,提倡自主创新。
判断(正确)理由: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科学技术的本质就是创新,只有把科技进步的基点放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才能实现中国科技的跨越式发展。
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个单行司法组织法是()。
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法院编制法》C.《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D.《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2.清末在诉讼程序上实行()。
A.两级终审制B.三级终审制C.三级二审制D.四级三审制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体现。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B.《中英南京条约》C.《中美望厦条约》D.《中英烟台条约》4.()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A.《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5.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是()。
A.国会B.立法院C.参议院D.中央审判所6.清末废除封建会审制度是在()颁布之后实施的。
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C.《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D.《法院编制法》7.北洋政府制定的刑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B.《中华民国刑法》C.《陆军刑事条例》D.《暂行新刑律》8.《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行使最高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是()。
A.最高法院B.司法部C.临时中央审判所D.大理院9.凌迟刑是在()中被废除的。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10.下列关于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与中国司法官员一同审理C.不同国家侨民之间的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C.《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2.会审公廨制度主要规定在()中。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50分)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A.黄帝B.启C.汤D.周武王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B.商C.西周D.春秋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A.兄弟相宗制B.嫡庶继承制C.嫡长子继承制D.父死子继制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大府之宪》B.《宪令》C.《法经》D.竹刑5.依秦律,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A.以古非今罪B.妄言罪C.非所宜言罪D.怨望诽谤政治罪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A.《开皇律》B.《贞观律》C.《武德律》D.《永徽律》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A.屯田制B.限田制C.均田法D.公田法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A.《户令·应分条》B.《户绝法》C.《丧葬令》D.《户绝条贯》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A.《大札撒》B.《条画五章》C.《至元新格》D.《大元通制》10.元代死刑定制为( )A.绞、斩二等B.斩、陵迟二等C.绞、斩、陵迟三等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B.《至元新格》C.《大元通制》D.《经世大典》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A.洪武元年B.洪武七年C.洪武二十二年D.洪武三十年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A.《吏律》B.《刑律》C.《礼律》D.《名例律》14.文学评论家金圣叹死于( )A.科场案B.哭庙案C.明史案D.字贯案15.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A.《天朝田亩制度》B.《太平刑律》C.《资政新篇》D.《太平条规》16.将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斩立决、斩监候、绞立决、绞监候始于( )A.唐朝B.宋朝C.明朝D.清朝17.以下哪项不是《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刑种( )A.罚金B.遣刑C.拘役D.无期徒刑18.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A.地方议会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C.地方行政管理机构D.中央咨询机构19.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制度的是( )A.《中华民国宪法草案》B.《中华民国约法》C.《中华民国宪法》D.《训政时期约法》20.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 )A.三级三审终审制B.三级二审终审制C.四级三审终审制D.四级四审终审制2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B.商C.周D.秦22.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断手、刖、劓、宫、大辟C.墨、劓、刖、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2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B.傅别C.合同D.券书24.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中心内容是( )A.保护私有财产B.保护公有财产C.保护工商业D.保护周王的土地所有权25.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 )A.《垦草令》B.《为田开阡陌令》C.《分户令》D.连坐法2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律、令、比、式B.律、令、科、比C.律、令、式、课、程D.律、令、格、式27.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A.《具律》B.《盗律》C.《杂律》D.《厩律》28.曹丕称帝时,以书中监、令为长官,始设(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尚书台29.《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30.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1.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32.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着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33.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34.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B.《泰始律》C.《武德律》D.《大业律》35.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B.《刑名》C.《法例》D.《具律》36.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37.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38.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 )A.“谋叛”罪名B.“奸党”罪名C.“盗贼窝主”罪名D.“谋反”罪名39.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为( )A.《武德令》B.《开皇令》C.《大明令》D.《大清令》40.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判刑且都是比照( )A.谋反B.谋叛C.谋大逆D.内乱41.在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A.律B.例C.会典D.诰42.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 )A.笞、杖、死刑B.廷杖、死刑C.发遣、充军、死刑D.枷、杖、死刑4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A.1908年B.1909年C.1910年D.1911年44.《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A.法国式民法B.德国式民法C.英国式民法D.美国式民法45.南京临时政府在总统之下设法制局,负责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A.宋教仁B.孙润宇D.雷奋 D.马君武46.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A.《暂行新刑律》B.《暂行刑律》C.《中华民国刑法》D.《暂行现行刑律》47.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A.民法B.刑法C.诉讼法D.行政法4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于( )A.1927年B.1929年C.1930年D.1931年49.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B.参议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参议会50.《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07北大宪行复试题

07北大宪行复试题
字串9
笔试题:
一。
1。
我国法律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请从我国行政区划的现行规定入手,分析上述规定于是既有和不符?并提出改进建议。
2。
简述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二。
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不分。
一律平等的享有选举于被选举的权利”中规定的平等权进行评述
三。
行政处罚法:第3、31、32、41的规定
1。
第41条中规定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什么意思?又有何法律后果?
2。
第三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有何法律后果?与不能处理有何不同?
3。
以第3、41条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享有抵抗权?
要求:有分析、有观点、有论述。
四。
1。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是出于何种立法考虑?
2。
你认为从行政诉讼的功能角度来讲,是否需要调解?
字串6
3。
调解与依法行政原则是否抵触?字串9。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三)

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的是下列哪一位学者?()[1分]A韩非子B孟德斯鸠C奥古斯丁D黑格尔2.我国《合同法》中,在要约和承诺有关制度上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一现象在法理学术语上最恰当的称呼为()。
[1分]A法的继承B法的转型C法的移植D法的现代化3.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
[1分]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关于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下列哪些选项?()[2分]A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法律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B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历史类型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依次更替C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人类选择的结果D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2.下列哪些属于英美法系的渊源()[2分]A法国民法典B日尔曼法典C英国自由大宪章D美国合同法重述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
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
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明中,不正确的是()。
[2分] 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还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
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2.下列选项中,能被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继承的有()[2分]A德国的某些法治原则B法国的有关国家保护的规定C美国的程序法律D英国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二届全国普法竞赛题库及答案

第二届全国普法竞赛题库及答案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宪法常识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12月4日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1982年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国家一级行政区?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教育日是每年的(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不包括下列哪个区域?公海下列关于公海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公海供所有国家共同使用,但无法平等使用下列对于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哪一表述不正确?因为法律必须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任何人对法律做任何改变“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这条法律来自下列哪部法律?《反国家分裂法》我国国土面积大约是(960万)平方千米关于对领土的描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领土只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和领海行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几级?三级王某勾结外国势力,危害我国主权,涉嫌背叛国家罪,这项罪名属于下列哪一种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宪法被誉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丽莎是一名英国人,她在中国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哪国法律?中国法律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列关于我国的国体,表述不正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不是根本制度。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具体规划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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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制定的基础。
现行宪法的前身是1978年宪法,它没有成为现行宪法的制定基础是因为这部宪法对充满“文革”色彩的1975年宪法有所改变,但改变得不彻底,“由于当时清除极左流毒和影响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诸如其在序言中仍然肯定‘文革’的成果,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②等等。
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全面拨乱反正、开始改革开放的一部宪法,它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82年宪法的拨乱反正还不够深入和彻底,例如“阶级斗争”的痕迹仍然残存于其肌体里,它虽然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认为阶级斗争不必再“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仍然明确肯定阶级斗争是要“讲”的,是“长期存在”的。
现行宪法中的这种“阶级斗争”痕迹并非来源于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提到“阶级斗争”这个术语,“阶级斗争”一词首次载入我国宪法是1975年,1975年宪法序言中的第三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75年宪法第1条还明确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其序言中4次出现,可以说充满了“专政”的火药味。
1978年宪法序言中对“阶级斗争”有所淡化,但仍然予以肯定,其第4自然段中规定“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1954年宪法却完全没有“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字眼,因此现行宪法在这方面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是有明显的进步,但与1954年宪法相比则有退步。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共同基础上产生的,二者对现行宪法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影响,从总体上看,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是主要的,但在“阶级斗争”这个问题上,1978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明显更大一些。
在我们进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深化”改革的今天,对宪法中这种“阶级斗争”的理论必须进行深刻反省,目前它在宪法中的合法存在是对民主共和体制的一个威胁。
如果改革出现挫折,社会一旦发生动荡,“阶级斗争”理论就可能被重新拿出来当作“专政”的武器而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就已经出现过不仅强调“阶级斗争长期存在”,而且将其发展为“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④这样的判断。
这种动辄以“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社会问题的视角是十分危险的,有可能葬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使国家倒退到改革前的时代,民主法制可能再次被抛在一边,“阶级斗争”的血雨腥风将重新笼罩社会,“文革”的悲剧将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再次上演。
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再“为纲”,但“阶级斗争”的痕迹依然鲜明,在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部分都有体现。
一、反思之一:“阶级斗争长期存在说”现行宪法序言第8自然段明确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在这里,宪法首先肯定“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在1982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它同时又认为“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是一个残存的尾巴,一个危险的尾巴,这个尾巴应当割掉,因为它在实践中是有危害的,在理论上是荒谬的。
没有剥削阶级也就没有被剥削阶级,既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那么被剥削阶级应该也不再存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已经不存在所谓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
但问题是,“阶级斗争”为什么还存在?它是哪个阶级与哪个阶级的斗争?从现行宪法的条文上看,宪法只提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难道“阶级斗争”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显然不符合宪法中关于“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规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虽然有矛盾,但这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绝对不能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上去。
因此立宪者的本意“阶级斗争”在现存社会中应当不是指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一判断中,含有“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仍然可能存在”之意,“阶级斗争”是否是指对这些残余分子的斗争?这些分子又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呢?他们既然是“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而剥削阶级是“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其他阶级的阶级”,因此在旧社会应当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已经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被消灭了,50年代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已经被和平赎买,资本家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阶级的“残余分子”是不是指那些曾经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组成部分的地主、富农、资本家个人?作为一个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这些阶级的残余分子“人还在,心不死”,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斗争就是阶级斗争?然而80年代我们已经对“地富反坏右”分子摘帽,已经将其划入到人民内部,他们应当不再是“斗争”的对象,而且就算他们中间的极个别人没有摘帽,从年龄上看也已经是垂垂老矣,对社会的威胁几乎微乎其微。
因此存在一批“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这一判断是站不住脚的,把“阶级斗争”理解为是对“剥削阶级残余分子”的斗争也是不妥当的②。
比较一下1954年宪法序言中的相关提法是很有意义的,1954年宪法第2自然段中虽然提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并没有认为这是一场阶级之间的斗争,对土改、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明显带有阶级斗争色彩的活动,也只认为是“大规模的斗争”③,而并没有判断其为“阶级”斗争。
如果连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压反革命”都不算是“阶级”斗争的话,很难想象我们的社会今后出现的什么斗争还会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还会长期存在。
从现行宪法第8自然段的第2句话来看,“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似乎说的很清楚了,斗争的双方一方是“中国人民”,另一方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但这种斗争是不是“阶级斗争”呢?从这一句话和上一句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关系来看,它们被放在同一个自然段里,前后紧紧相随,只用一个句号隔开,而没有另起一个自然段,应当是在表达同一个意思。
也就是说,现行宪法认为“中国人民”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斗争,应当是一种阶级斗争。
其中“敌对分子”是一些“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个人,“敌对势力”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势力”的解释,“势力”是“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力量”①,如果说“分子”是具体的,“力量”则是抽象的,人民对具体的敌对个人可以进行镇压,但对一种抽象的敌对力量却很难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当然与敌对势力进行“斗争”是必要的,但这种斗争是“阶级斗争”吗?“阶级斗争”应当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人民”并不是一个阶级的概念,“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也不能等同于“敌对阶级”,他们之间的斗争又怎么能成为“阶级斗争”呢?所以,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8自然段应当删去“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句话,保留“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种“斗争”由于没有前一句“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做铺垫,因此不再有“阶级斗争”的色彩。
其中对“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分子,可以绳之以法,但对仅仅是“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没有进行破坏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尤其是“敌对势力”),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斗争”可能更多地表现为思想领域的交锋,宣传上的论战,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而不是“阶级”斗争。
现行宪法在这里特别强调这种斗争是对“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因此包含着反对“外国”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意,而且与这种势力和分子进行斗争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在人民之前加上“中国”二字,意在突出这是一种国际斗争,是国家间的颠覆和反颠覆的斗争。
总之,阶级斗争应当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且这种斗争应当是在对立的阶级之间才存在,如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而不是所有阶级之间的矛盾、磨擦都是阶级斗争(如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就不是)。
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被剥削阶级也就随之消失,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阶级斗争”应当已经不再存在,更不会“长期存在”。
二、反思之二:“专政说”现行宪法第1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它根据我国国情,用“人民”代替“无产阶级”,极大地拓展了国家政权主体的范围,符合中国这样一个尚未完全工业化的国家其社会成员的现实状况。
尤其是它改变了“无产阶级专政”中只提到“专政”一词的情况,在“专政”前面加了“民主”,使“民主专政”并列,这在当时对结束文革时期的“全面专政”状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它还是沿用了“专政”的提法,肯定了“专政”的功能,不如1954年宪法“人民民主”的提法科学。
1954年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并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二者是有区别的,现行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并不完全是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而是1954年宪法第1条(“人民民主”)和1978年宪法第1条(“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嫁接。
“专政”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②,国内法学界也认为:“所谓专政,就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即一定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施领导和管理,并强迫敌对阶级服从。
”③“阶级的一般原则和必要标志是铲除敌对阶级的根本制度”④,列宁更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所镇压的对象“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专政……一定意味着消灭(或极大地限制,这也是一种消灭方式)被专政的或者说作为专政对象的那个阶级的民主”①,可见“专政”的存在应当以“敌对阶级”的存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