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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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门诊医疗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门诊医疗保险是指在医生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险,主要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门诊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行政机构,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五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门诊医疗保险的费用来源包括政府补助、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公正合理报销。

第二章报销规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时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医疗服务后向医疗机构提出报销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程序,将报销资料提交给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不得有隐瞒或虚假记录,否则将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得将非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医疗费用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觉遵守门诊医疗保险的规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违规或欺诈行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卫生院医保规章制度

卫生院医保规章制度

卫生院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我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第五条我院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滥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我院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我院应合理确定医疗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公平和合理。

第八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我院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我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我院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第十三条我院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合理和公正。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我院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我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的有效协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2.1 工作目标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是合理掌控医疗费用,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促进医保医药结算的便捷与准确性。

2.2 工作原则2.2.1 公平原则:确保对全部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供应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险服务。

2.2.2 便捷原则:简化医保结算流程,供应便捷的医保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2.2.3 合作原则:与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2.4 科学原则:依据患者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定期优化医保政策和结算方式,提高工作效能。

三、医保服务管理3.1 参保人员资料管理3.1.1 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参保人员档案,包含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医疗报销记录等。

3.1.2 参保人员档案应当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1.3 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非授权人员或机构。

3.2 医保结算管理3.2.1 医院应当与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电子结算平台,便于医保结算的电子化处理。

3.2.2 患者就诊后,医院应当自动供应医疗费用明细和相关料子,帮助患者进行医保结算。

3.2.3 医院应当依照医保政策的要求供应真实、准确的医保费用信息,不得供应虚假或夸大的费用信息。

3.2.4 医院应当支持和推广电子结算方式,减少现金结算的比例,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3.3 医保政策宣传3.3.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保政策宣传活动,向患者和医务人员介绍最新医保政策和规定。

3.3.2 医院应当供应医保政策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对医保政策的疑问。

3.3.3 医院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医保政策摘要和有关联系方式,方便患者查询和咨询。

3.4 异议处理3.4.1 患者对医保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医院应当接受患者的申诉,并依据医保政策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篇1受校医院委托,为便于广大研究生就医报销,现将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公布如下:一、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1、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校医院就诊规定: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1元,挂号费自理。

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疗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疗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

补办时须交本人1寸照片一张,补办医疗卡收取工本费1元,补办病史卡收取工本费2元。

补办医疗卡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徐汇校区每周四全天在校医院3楼防保科(303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

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6、校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外就诊,持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2元。

7、为照顾大多数患者就诊,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情况除外)。

8、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为人们提供医疗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一、医疗保险的分类我国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基础,覆盖范围最广、参保人数最多。

二、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募集资金:各地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支出和个人缴纳等方式进行募集。

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主要是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

2、医疗保险支付:主要指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过程。

我国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自费、报销、定点医疗等方式来进行医疗支付。

3、定点医疗:指由医疗保险基金归集,按照一定方式向境内的医疗机构定点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治疗,从而保证医疗质量和关注医疗费用的控制。

三、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全民参保的目标。

一般来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就医时只需先支付一部分费用,而剩余费用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大病、高风险疾病的赔付保险。

参保人员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就能够在发生大病时获得经济支持。

大病保险不仅帮助参保人员减轻了大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提升了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

3、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主要针对那些不在公共医疗保险范畴的人士。

商业医疗保险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保险配置,提供更为精准的保障服务。

4、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与自然人医疗有关的,由行政机关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医疗费用的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规章制度1. 引言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充和支付服务。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的实施,保障参保人权益并提高保险运行的效率,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2. 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城市职工以及其他规定的人员,包括城市私营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城乡居民医保:适用于城乡非职工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市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

•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用于给予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

•特殊人群医保:针对特殊人群的医保,如退休人员医保、城市低保和特困救助对象医保等。

3. 参保条件和申请流程参保者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医疗保险:•居民身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居民身份,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年龄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险制度和地区规定,对参保人的年龄有一定要求。

•就业状态:对于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参保人具有合法的就业状态。

•家庭住址:对于城乡居民医保,要求参保人必须在规定的城乡范围内住址。

申请医疗保险的流程一般如下:1.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前往当地社保局或卫生局,填写医疗保险申请表。

3.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获得医疗保险卡或相关凭证。

4.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个人缴费:参保人根据自身工资收入及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政府补贴:政府会根据经济状况,向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补贴。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并进行预算控制和核算。

•基金投资管理:对剩余资金进行投资,增加基金的收益和偿付能力。

•风险管理:对医疗保险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减少风险对基金的影响。

药店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药店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药店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医疗保险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依法合规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保险服务应当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服务应当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药店医疗保险管理第六条药店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药店应当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明示服务内容、价格和法律责任等信息,依法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第八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及时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第九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服务档案,保存患者的医疗信息和治疗记录,严格保密。

第十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进行自查自评,接受监管部门的评估。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服务质量问题。

第三章药店医疗保险费用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合理确定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告知患者相关费用信息,如有异议,应当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医保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收取虚假费用,不得违法乱收费,不得强制患者消费。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标准支付费用,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患者如有权享受医疗保险费用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第十七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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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
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
付项目和标准,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合)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
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
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
参合证、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
称“证、卡”),为保证参保(合)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
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
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合)人员因行动不
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
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
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且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合)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
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社保科,严禁冒名
顶替住院。
8.做好参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
按要求签定参保(合)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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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指标严格
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
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
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
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
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
审批(术后3天内)。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
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4.按时向医保中心和合管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
金应支付的基金,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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