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
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教材课程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国社会保险体系
02
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险体系
中国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全体公民,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不同群体。
覆盖范围
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运营。
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体系概述
数据来源的局限性
本研究主要基于官方公布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但由于数据来源的差异,可能无法全面反映两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
制度细节的深入研究
对于两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如缴费率、待遇计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改革政策比较
随着两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未来可以进一步比较两国改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以及改革对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通过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加大政府投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结论
06
研究成果总结
制度结构比较:中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五项保险组成,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则更加细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研究不足与展望
保险待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
社会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研究

社会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研究一、引言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繁荣与发展。
随着富裕国家人口老龄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欧美国家(一)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和劳工保障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分为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两种,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筹资的,适用于所有年满62岁以上或身患重病的人。
医疗保险适用于已经退休的人和低收入人群。
此外,联邦政府还提供对于贫困家庭的现金补贴和食品补贴等福利计划。
(二)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大部分。
医疗保险每个雇佣者和工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同样适用于所有工人和雇佣者,而失业保险则主要适用于失业者,但需要向雇主和雇员收取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从而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三、亚洲国家(一)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大部分。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上覆盖所有居民,而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已工作的人和已经失业的人。
与此同时,日本的家庭和福利部门也提供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服务,以适应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
(二)中国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大部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于所有居民都是强制性的,而失业保险则主要适用于失业者。
此外,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财政救助、农村低保等福利方式,但是伴随着农村流出人口的逐渐增多和城镇化的进程加速推进,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四、总结社会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全面的、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应该适应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点,实现不断创新和完善。
中德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对比分析及启示

中德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对比分析及启示摘要: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医疗制度的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医疗保障的经验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医疗改革提供了借鉴。
本文分析了德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对中德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比较,最后提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德国医疗保障制度德国是医疗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全民参保、预约就诊、逐级转诊、医药分营、实行“药品参考价格”、按病种分类收费等做法,有效解决了国民的就医问题。
本文通过中德两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对比,分析我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制度缺陷,找寻破解“看病贵”、“看病难”的有效路径。
一、德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其医疗保障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福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互助医疗等。
1.法定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法定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是《社会保险法典》第5卷中的《医疗卫生改革法》。
该法规定了有保险义务的人员范围、结构原则、缴费义务、待遇和组织形式。
除此之外,还颁布了《降低医疗保险费负担法》、《医疗卫生结构法》、《法定医疗保险第二调整法》等。
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医疗保险三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法定医疗保险的主要原则为:实物原则、团结互助原则、自我管理原则、分门别类的医疗保险原则。
2.法定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制度从1977年以来,德国的医疗卫生政策致力于法定医疗保险中的费用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1970年至1976年,平均费率从8.2 增长到11.2,1977年到1998年从11.2增长到1 3.6 ,涨幅已明显放慢。
但是20年控制费用的结果同时又表明:没有理想的方法来控制医疗保险的费用增长,只有采取多种措施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病人自费。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中有的医疗项目一直都规定很高的自费比例。
德国与中国

主要内容:
一、两国社会保障的简述 二、养老保险的比较 三、医疗保险的比较 四、欧美对我国社会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转型和经济全面发展阶段,国家一 直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中心进行全面的发展。同 时,社会保障问题我国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希望建立一个 适应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这五项基本保险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优 抚事业等项目构成。同时,社会保障还承担着下岗、失业 人员的生活保障,这些保障项目与内容构成了新时期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德国:
从德国统一以来,其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其社会市场经 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门,被称为德国社会的“稳定 器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其建立于19世纪 80年代, 德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祥地,从最初实行的有限的疾 病保险和工伤保险,逐步发展并扩大到其他领域,各项社 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从1881年l1月,由德国皇帝威廉 一世发表的《黄金诏书》中宣布要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 开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大力的发展,并由此开始 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在1950年至1976年, 被誉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大发展时期,各种与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76年后,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时期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德国在废墟中重新建立,并在1985年以来,经过不断的改 革和调整,德国的“福利国家”形成了社会保险、社会补 贴、社会救济为主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
自愿保险 ,或者可以简称其为商业人寿保险,作为政府 养老和职业养老规划的补充,是一种私人的自愿参加的养 老手段。但是其模式不同于以上两种,其形式的人寿保险 把对伤残、护理、死亡和年老的承保都包括在内,保险单 持有人可按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一次付齐还是定期支付是 寿险保险单上的签订条件,因此是得到保障的,并由法律 和保险业的政府监督机构保证其执行。当然 ,商业人寿 保险参保人一般是个体的高收入者,其主要面向医生、律 师等。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
中国政府正着手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与经济 发展和物价水平保持同步增长,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 量。
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中国政府正加强对养老保险行业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稳定缴费率
德国政府已采取措施稳定养老保险缴费率,避免 未来财政压力的增加。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和提高 缴费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
05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 效评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覆盖面扩大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扩大 覆盖面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政策调整和实施,参与养 老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覆盖
面更加广泛。
缴费率调整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率调 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根据 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适 时调整缴费率,确保制度的可
VS
中国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 年限和缴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低,主 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企业年金 和职业年金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 费金额相关,支付水平较高,旨在提高老 年人的生活水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 付水平与个人投资收益相关,支付水平较 高。
04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 因与路径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演变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比较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因与路径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评估 • 中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与展望 • 结论与启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02
03
人口老龄化
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 问题日益严峻,对养老保 险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与德国社会保障的比较

、
厚 . 些年来 . 近 被誉 为 “ 砖 四 国” l 一 的 中 国 , 济 发 展 十 分 的 金 l J 之 经 部 分 由 国家 和 企业 共 同筹 集 . 人 账户 部 分 则 由企业 和个 人 按 照 个 迅 速 . 民物 质 生 活 获 得 了极 大 的 提 升 . 是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却 越 人 但 定 比例 共 同 缴 纳 。社 会 基本 养 老 保 险 是 由 国家 强 制 实 施 的 其 加 突 显 老 龄 化 问题 越 加 严 峻 。中 国作 为 世界 上 最 大 的 社 会 主义 基 本 目的是 保 障 离退 休 人 员 的 基本 生 活 需要 近 些 年 来 . 出现 还 国家 , 国家 性 质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 以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人 民 民 了部 分 商 业保 险 . 目的 是 辅 助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强 离退 休 人 员 其 加 主专政 . 国家 机 构 的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集 中制 . 国家 的一 切 权 利 属 生活保障。 于 人 民 . 法 治 国 为建 国根 本 。 依 德 国养 老 保 险 制度 :1 4 9 7年 . 袭 l 沿 9世 纪 以 来 创 办 的 社 会 修 德 国 . 意 志 联邦 共 和 国 , 于 欧 洲 中部 。周 围有 9个 邻 国 : 保 险 传 统 , 订 了社 会 保 险 法 德 国的 养 老保 险 大 体 上 可 以分 为 德 位 北邻丹麦 . 西部 与荷 兰 、 比利 时 、 森堡 和 法 国 为 邻 , 边 与瑞 士 三种 , 定养 老保 险 、 业养 老保 险计 划 、 卢 南 法 职 自愿 保 险 ( 业 保 险 ) 商 法 国家 根 据 法律 , 求所 有 工 人 要 和 奥 地 利 为 邻 . 北 与捷 克 共 和 国 和 波 兰 接 壤 , 1 9 东 从 9 0年 1 其 中 , 定 养 老保 险为 强 制 性保 险 . 0月 3日 . 国家 重 新 统 一 以来 , 中 心 地 理 位 置尤 为 突 出 。 同时 , 为 和职 工 都 要 参 加 .并且 所 有 投保 人都 有 义 务按 时 交 纳 养 老保 险 其 作 欧 洲 联 盟 和 北 大 西 洋 公 约 组 织 的一 员 .德 国 成 为 了 通 向 中 欧 及 费 日 业 养 老保 险计 划 , 可 以称 为企 业 补 充养 老 保 险 , 为 企 职 也 作 东 欧 各 国 的重 要 桥 梁 德 国 由 1 6个 联 邦 州 组 成 , 邦 与 地 方 自 联 业 行 为 的保 险 模 式 . 法 定 养 老 保 险 的进 行 补 充 . 对 已经 成 为 德 国 治 . 政 府 制 度 被 称 为 “ 理 民 主 制 ”, 在 宪 法 中确 立 了 “ 切 养老 保 险 体 系 中 的一 大 支 柱 其 总 并 一 权 力从 人 民出 发 ” 一 民主 制 度 的根 本 原 则 这 自愿 保 险 . 或者 可 以简 称 其 为商 业人 寿保 险 , 为政 府 养 老 作 f ) 国社 会 保 障 的简 述 : 三 两 和 职业 养 老 规 划 的补 充 . 一 种 私人 的 自愿 参 加 的 养老 手 段 但 是 中 国 : 国现 阶 段 正 处 于 转 型 和 经 济 全 面 发 展 阶段 , 我 国家 一 是 其模 式 不 同 于 以 上两 种 , 形 式 的人 寿 保 险 把 对伤 残 、 理 、 其 护 死 直 以 建设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为 中 心 . 行 全 面 的 发 展 。 同 时 , 进 社 亡 和 年老 的承 保都 包 括 在 内 . 险单 持有 人 可 按 需要 选 择 保 险 金 保 会 保 障 问 题 我 国 越 来 越 重 视 . 国家 也 希 望 建 立 一 个 适 应 于 中 国 额 . 次付 齐 还 是 定 期 支 付 是 寿 险 保 险 单 上 的 签 订 条 件 . 此 是 一 因 特 色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目前 , 国 的社 会 保 障制 度 由 养 老 保 险 、 得 到 保 障 的 .并 由法 律 和保 险业 的政 府 监 督 机 构 保 证其 执 行 l 我 引 医 疗 保 险 、 业 保 险 、 伤 保 险 、 育 保 险这 五 项 基 本 保 险 项 目 失 工 生 当然 . 业 人 寿 保 险 参 保 人 一 般 是个 体 的 高 收 入 者 . 主要 面 向 商 其 和社 会 福 利 、 会 救 助 、 社 优抚 事业 等 项 目构成 。 同时 , 会保 障还 医生 、 师 等 。 社 律 承 担 着 下 岗 、 业 人 员 的生 活 保 障 . 些 保 障 项 目与 内容 构 成 了 失 这 ( ) 二 医疗 保 险 的 比较 : 新 时期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会 保 障制 度 的 基 本 内容 。 我 国 医疗 保 险 制 度 建 立 于 2 0世 纪 5 0年 代 .9 1年 中 央 人 15 德 国 : 德 国统 一 以来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一 直 是 其 社 会 市 场 民政 府 发 布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保 险 条 例》, 从 其 中 由此 确 立 了 国有 企 经 济 体 制 的重 要 组 成 部 门 . 称 为 德 国社 会 的“ 定 器 ” 被 稳 。德 国社 业 单 位 的劳 保 医 疗 制 度 。传 统 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国有 企 业 的 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 . 建立于 1 其 9世 纪 8 0年 代 . 国作 为 社会 劳保 医疗 制 度 和政 府 机 关 、 业单 位 的公 费医疗 制 度 与 养 老 保 德 事 保 障 制 度 的 发 祥 地 . 最 初 实 行 的 有 限 的 疾 病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 险相 同 . 国 的基 本 医疗 保 险制 度 实行 社 会 统 筹 和个 人 账 户 相结 从 我 逐 步 发 展 并 扩 大 到其 他 领 域 .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也 逐 步 完善 。从 合 的模 式 . 本 医疗 保 险 覆 盖城 镇 所 有 用人 单位 及 其 职工 : 有 各 .基 所 18 年 l 81 1月 , 由德 国 皇帝 威 廉一 世 发表 的《 金 诏 书 》 黄 中宣 布 要 企 业 、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必 须 履 行 缴 事 建立 《 会保障基本法 》 始 , 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开始 大力 的 社 开 德 纳 基本 医疗 保 险 费 的义 务 发 展 .并 由 此 开 始 了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建 立 和 完 善 过 程 。在 15 90 德 国 的医 疗保 险制 度 : 法 定 医疗 保 险体 系可 追 溯 到 l 0年 其 O 年 至 17 9 6年 . 誉 为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大 发 展 时 期 , 种 与 前 . 社 会 保 险 的最 古 老 的分 支 , 初 见 于 �
德语国家国情作业:中国德国社会保障机制

前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可是这些虽然概括出来比较容易,但是,纵观整个世界,所有国家都在围绕着这三个方面来建设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和德国也不例外,并且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虽然两国的历史截然不同,虽然两国所处的环境截然不同,虽然两国的基本国情截然不同,但是,相同的是,两国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所经历的道路都经历了不少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坎坷,那么,在社会保障方面两国究竟经历了怎样坎坷的过程?两国的社会保障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我国未来社会保障的道路又将如何前进?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一一阐述我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看法。
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早期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虽然我们如今所说的社会保障事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仅仅有半个世纪左右,但是,中国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在这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生活在这篇土地的华夏子孙形成了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针对于这些生活模式,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的思想和主张,也实施过许多关于社会保障的有效措施,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没有像如今相关法律一样科学系统,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也已经不适用于当今告诉发展的社会,虽然这些主张和措施随着时间的流失已经淡出我们的生活,但是,这些主张和措施的精华却可以传递至今,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开端和源泉。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是务农为主的大国,农业直到现在也是第一产业,“民以食为天”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然而中国古代生产力的水平很低,人们战胜灾害和克服意外事故的能力很差,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人们需要在丰年和歉年之间进行调剂余缺,储粮备荒、以丰补歉的思想和主张便应运而生。
夏朝时所记载的“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
二祸之来,不称之灾。
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是有记载的中国百姓对这个问题最早的认识,到了西周的时候,政治家们就意识到:丰年时储藏多余谷物,以备凶年缺粮时之用,是立国安邦所必需。
社会保障分析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分析社会保障,在中国被社会保障学界从经济学角度定义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
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i但同时,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有特定涵义,而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着深入的探索和丰富的经验,以德国为借鉴和比照,我们将更能找出自身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漏并加以改善。
德国是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也是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制度组成。
ii这些划分包涵面和德国没太大差别,德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及社会促进等。
从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时间上来讲,德国要比中国时间更充足久远。
19世纪中后期,来自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大推动使德国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工人阶级更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过度剥削而日益希望国家能支持和保护他们,经济与政治的发展,思想与理论成长促使社会更多关注工人待遇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又称“黄金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后更在一个接一个的法律条款中建立和完善。
1883年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将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制度》并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战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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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1111187 谭心洁1111171 黄紫微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
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层次清晰,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赡养和赔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实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典范。
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组成。
中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正逐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至今)覆盖对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特点: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即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支付原则: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内容:(1)社会性养老金国家: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备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隶属于劳动部。
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基金管理机构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
问题:1.普通工人因为挣钱不多,又直接减少薪金,他们不愿意加入养老保险。
2.我们民营企业自生自灭,要做到给每位员工上保险不可能3.基础养老金有限,中国养老地区状态差异大4.养老金亏空,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显突出,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覆盖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给付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算发放。
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
问题:(1)养老不公平,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十分明显。
(2)养老金差距显著,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解决:2009年1月28日,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3、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给付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存在问题: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
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居民都无条件参加养老保险,这显然与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背离。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执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由个人供款构成,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状况,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社会成员间的互动互济功能十分有限。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单一3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在养老保险政府管理职能的归属上,存在着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多头管理、“群龙治水”的混乱现象,政府集决策、执行、监督等多职能于一身,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受保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德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原则:劳资自治。
经办机构:自制管理机构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养老保险纠纷的初步协调等工作。
自治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法法人,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相同的比例组成,接受国家的监督。
自治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一般由60人组成,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各30名,共同商议决策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问题。
所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养老保险机构协会,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
资金: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主要由保险费组成,外加约20%的联邦补贴及保险机构的少量其他收入。
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度。
德国2008年的法定养老保险率费为薪资(月收入)的19.9%,其中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一半。
德国政府计划2020年将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提高至22%。
1992年的《养老改革法》引入了联邦补贴自我调整机制,即联邦补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而提高,由此确保养老保险机构充足的财政支付能力。
待遇给付:德国的养老金包括: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
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
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
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
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
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
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
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注;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劳作的家属或他们的配偶,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指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其配偶的养子女。
以上均属于法定投保人,但大型农村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障的范畴。
基金来源:实行现收现付的模式,基金部分来源于农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所在企业农场主承担;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
该制度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
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但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给予实物给付。
养老金给付以农场主移交农场企业为先决条件,领取年龄男为65岁、女为60岁。
此外,投保年限为15年。
机构设置:实行自治管理,其机构设立在各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均是自治的法人组织,受国家监督。
(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国:1.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覆盖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退休人员特点:强制参保给付方式: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报销比例: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制定资金管理: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具体比例见下图: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尚未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