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1. 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实行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分为公共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 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 PKV)两种。
2. 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体,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 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高的群体,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私人保险提供更灵活的服务和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4. 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住院治疗、康复治疗、预防保健等。
5. 报销流程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服务内容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6. 药品报销药品报销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根据药品目录(Arzneimittelverzeichnis)分为A类和B类。
A类药品全额报销,B 类药品患者需自付一定比例。
7. 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等。
8. 特殊医疗服务对于特殊医疗服务,如牙科治疗、眼科治疗等,部分费用需患者自付。
9. 跨州医疗服务在德国境内跨州接受医疗服务时,报销流程和标准与所在州的医疗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10. 医疗费用控制德国通过严格的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和药品价格谈判,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11. 透明度和公平性德国医疗报销制度强调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参保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12. 持续改进德国医疗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优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等挑战,确保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全民参保。
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投入和保险费是其主要经费来源。
约90%的国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0%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保参保人每月向医保基金缴纳约占工资额1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享受与参保人相同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就医双轨制。
在德国,患者就诊一般先与社区医疗部门的专职医生(或称家庭医生)预约,社区医生依病情决定是否转至专业医院或上级医院(危重病人急诊例外)。
患者住院需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
3“医药分业”经营。
德国早在 12 世纪就开始实行“医药分业”。
医生开出处方后,病人凭处方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
德国大多数医院没有药房,少数医院拥有专为住院患者使用的药房,但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患者和医生、药店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4.全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AR-DRG)。
在德国,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住院时间、诊断内容、治疗结果等不同情况,将患者分成若干组,每组根据病情的轻重分为若干级别,然后对每一组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
5.实行药品参考价格。
医疗保险机构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患者支付药费。
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如果患者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患者、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
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限制。
从上述中看出,中德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1.医保保障力度不同。
德国已经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并且实现了均等化服务,国民看病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个人只负担很少的医药费用;我国全民医保虽然正在不断推进中,但我国大部分医保还处于“低保”状态,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同时未实现均等化服务,公务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之间差距巨大。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精选全文

4.负责接受投保人对经办机构的投诉并予以仲裁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第三方
➢ 疾病基金会(经办机构)
性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几百个的疾病 基金,经联邦医疗保险局批准成立,是非盈利性组织,
体系构成及组织管理 卫生部
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患者
联邦医师 协会
联邦疾病基金 协会
联邦联合委员会
医院联盟
医疗服务质量与经 济性研究所
医疗质量监督协会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
➢ 政府的角色: 联邦医疗保险局隶属于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有
1.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规定; 2.审批保险经办机构(疾病基金会)的成立、关闭及 合并
• 疾病基金减少,提高基金规模
• 引入竞争——1994年,允许自由选择疾病基金
•
2009年,允许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竞争(两种制度趋同)
• 建立风险平准机制:1997年建立针对退休工人的风险平准机制,根据基金
的实际支出情况对高风险基金进行补偿;1993年,德国又建立了另外一种
事前风险平准机制,该机制使用年龄、性别、疾病补偿的申请情况、工作
➢ 第三阶段:施罗德为首的社民党/绿党政府的改革(1998-2005) • 总额预算、加强合作、删除无效技术和药品
➢ 第四阶段: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 • 引入全民疾病保险 • 引入了卫生基金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征收统一的个人保险金
➢ 按改革的内容分: • 控制费用:减项目;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总额预算制度 • 合并疾病基金与引入竞争并行(法定基金之间\法定基金与商业保
性是医疗保险得以有效运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这种团结性 包括健康人与病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青年与老年以及单 身者与家庭之间的均衡。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的综合性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并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和不幸事件时有所依靠。
二、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抚养津贴等各种保险。
这些保险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障。
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于个人的缴纳金额和缴纳年限。
⑵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并且是强制性的。
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确保公民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的公民提供经济援助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段时间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保险为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
⑸抚养津贴抚养津贴是为单亲家庭和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的一项补贴,以帮助他们照顾子女。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德国还设有一些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⑴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为那些无法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受益的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这些人可能是因为失业、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⑵养老金提前领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德国提供了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政策,以帮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援助。
⑶大病医疗保障德国为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四、附件在本文档的附件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供读者深入了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养老保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为公民提供养老金的一项保险。
德国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与监管模式及其启示

德国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与监管模式及其启示在全球医疗体系中,德国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监管模式一直备受关注,并被视为典范之一。
深入研究德国的相关模式,对于改善和优化我国的医疗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德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高度的组织化和专业化。
其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
公立医院通常由政府资助和管理,为民众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则以盈利为目的,注重提供高端和特色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院则在特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慈善医疗等。
德国的医生培养体系十分严格。
医学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才能获得行医资格。
这确保了医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且,德国的医疗机构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医疗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德国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注重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医生会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为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德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全面性和公平性。
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居民,包括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同时,德国还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在资金筹集方面,德国的医疗保险主要通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来实现。
缴费比例根据收入水平确定,高收入者缴费比例相对较高,低收入者缴费比例相对较低。
这种筹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和共济性。
此外,政府也会对医疗保险进行一定的补贴,以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德国的医疗监管模式十分严格和完善。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对于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会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药品监管方面,德国也有着严格的制度。
所有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的监管。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1. 引言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全球最为完善的之一。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本文将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机制。
2. 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社会保险模式。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医疗保险计划为德国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就诊、住院、药品和治疗等。
医疗保险费由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
同时,德国政府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补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便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养老金的金额根据个人在工作过程中缴纳的保险费和工作年限确定。
此外,德国政府还为那些无法工作的人提供社会福利养老金。
4. 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同时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金额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的权益。
工人受伤后可以获得医疗治疗、康复和伤残赔偿等福利。
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独自缴纳,金额根据公司的风险等级确定。
6. 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援助。
护理保险费由工作人员和雇主按一定比例缴纳。
护理保险可以用于支付护理服务和康复设施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和护理用品的购买等。
7. 结论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多个领域共同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这些制度为德国人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了他们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充实和综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一。
该制度保证了每个德国公民都能够获得广泛的医疗服务,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下面将具体介绍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首先,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健康保险系统实施。
根据德国法律,每个德国公民和定居在德国的外国居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无论他们是否有工作或从事收入来源。
这一制度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接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其次,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原则。
根据该原则,医疗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
具体来说,雇主和雇员每人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这些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此外,个人兼职工作、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等也需要缴纳保险费,但有一些特殊群体,如学生和收入较低者,可以享受一些减免政策。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广泛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和药物治疗等。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支付基本的医疗服务费用,并对一些较昂贵的特殊项目提供额外资助。
此外,人们还可以选择额外的私人医疗保险,以获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
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这意味着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计划和医生。
此外,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鼓励竞争和创新,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机构。
医疗保险基金是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其目的是为会员提供最佳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
这种非营利性的性质确保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与会员的利益一致,有利于公众的整体健康和福祉。
总之,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充实和综合的保险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通过强制性的健康保险系统、社会保险原则和广泛的医疗保险覆盖,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和最佳的医疗保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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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全民参保。
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投入和保险费是其主要经费来源。
约90%的国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0%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保参保人每月向医保基金缴纳约占工资额1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享受与参保人相同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就医双轨制。
在德国,患者就诊一般先与社区医疗部门的专职医生(或称家庭医生)预约,社区医生依病情决定是否转至专业医院或上级医院(危重病人急诊例外)。
患者住院需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
3“医药分业”经营。
德国早在 12 世纪就开始实行“医药分业”。
医生开出处方后,病人凭处方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
德国大多数医院没有药房,少数医院拥有专为住院患者使用的药房,但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患者和医生、药店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4.全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AR-DRG)。
在德国,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住院时间、诊断内容、治疗结果等不同情况,将患者分成若干组,每组根据病情的轻重分为若干级别,然后对每一组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
5.实行药品参考价格。
医疗保险机构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患者支付药费。
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如果患者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患者、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
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限制。
从上述中看出,中德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
1.医保保障力度不同。
德国已经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并且实现了均等化服务,国民看病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个人只负担很少的医药费用;我国全民医保虽然正在不断推进中,但我国大部分医保还处于“低保”状态,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同时未实现均等化服务,公务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之间差距巨大。
2.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
德国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医院与病人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关系,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
我国的医疗机构以公立为主,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医务人员除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之外,其奖金福利主要靠医院创收,为此,创收能力成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3.就诊程序不同。
德国看病实行预约、逐级分诊制度,患者处于有序流动。
患者通过家庭医生先预约登记再就诊,大大减少了候诊时间。
而我国看病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疏导分流制度设计造成的。
4.医疗资源配置不同。
德国实行门诊和住院双轨制,其医疗资源与病情相对应;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但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医疗资源分布与患者、病情严重脱节。
5.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不同。
德国药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药品参考价格”,并作为医保的报销依据。
新药(主要是专利期内的药品)由企业定价,医保全额报销。
我国药品价格有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不同厂家甚至同一厂家生产成份基本相同或疗效基本一致的药品,零售价格常常高于出厂价几倍,药价虚高现象层出不穷。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障待遇,使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能平等享受医疗保障。
(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体现了充分竞争的原则。
如,在公共医疗保险机构之外引入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使医疗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仅依靠定点医疗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已不能适应民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和调整不合理的准入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及收费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医疗机构的产权重组,或自由进入各级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各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从而发挥市场调节医疗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
此外,我国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引入竞争机制,不再限制参保人员自由的流动,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各医疗保险体系中进行自由的选择,以改变目前医保机构垄断地位而带来低效率的问题。
(三)找准政府的定位
德国的医疗保障既不是传统的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举措。
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放弃直接干预,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断补充、支持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每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德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制实施的制度,从而达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目的。
我国应针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制定改革方向,并针对市场化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提供的大众医疗保障部分给予充分的补充,将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提高到满足全民医疗卫生福利的层次。
这就意味着政府将要加大投入,不能以牺牲民众的正当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为代价来解决医疗成本问题,因为这是毫无效率的。
此外,政府应适时改革财政与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转变公立医院的营利性质,从而改变垄断现象,引入竞争机制。
同时,可通过立法对公共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并引导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从而完善政府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