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述评德国是一个拥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典范之一。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正、可持续”,旨在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结构、政策特点等方面进行评述。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工业革命和社会变革。
当时,德国的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阶级数量不断增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生存问题和缓解社会矛盾,德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891年,德国实行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德国经历了重建和经济发展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至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德国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得到了德国人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结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支持。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基于工资和薪金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伤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支持。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李愚昊08保险双语财会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 社会互助
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并且以通过 社会保险组织的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 德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 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进行 的社会互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是通过 国家进行的社会互助。
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 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制度(以缴费为 基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以普通税收为资 金来源)构成。
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救济保险、社会福利 等。
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 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 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 西部47,东部40.)
(六) 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 退休养老金
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所领取 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 关键词:65岁 提前领取打折 延长职业生涯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 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 度而变化。
(二) 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所有工人和职员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 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 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 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第二节 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 第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 第四节 德国医疗保险 第五节 德国失业保险 第六节 德国护理保险 第七节 德国工伤事故保险 第八节 德国农村社会保险 第九节 德国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欧洲:1.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通过强制性共同偿付的方式实施的,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所有从事职业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的,也是强制性的。
此外,德国还实行失业保险,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生活保障。
2.法国: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法国的医疗保险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由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法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部分,参保者可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工伤保险是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收入补偿和康复治疗。
美洲: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
养老金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来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确保退休时能够获得养老金。
残疾保险向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属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遗属提供生活经费。
医疗保险则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药物优惠。
2.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联邦和各个省份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报销和支付,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养老保险是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的多少确定的,提供老龄人口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收入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
亚洲:1.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活保障等。
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纳,其中一部分由国家负担。
养老保险是雇员和自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退休金和死亡保险金。
失业保险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支援。
生活保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
2.韩国: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所有在韩国的居住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
这个制度是德国国家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每个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的资金由个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治疗、药品、康复和长期护理等。
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保险制度。
在德国,每个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失业时间长度,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最庞大的一部分。
德国职工和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这个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安全。
此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为德国妇女提供了怀孕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援助。
家庭福利制度则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总体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和全面的制度
体系,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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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
在社会保险这个大联盟内所有受保险人参与风险调整,例如病人和健康人、不能工作者和能工作者之间进行调整。
强制保险是公平的,因为一旦人们遇到风险,负担就落在公众身上。
因此社会调整可以在不是受保险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但是,受保险人有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就几乎所有社会保险待遇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四个保障项目,即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领域。
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分别规定在社会法典第3卷、第5卷、第6卷、第7卷、第11卷中,社会保险的原则规定在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社会保险通则以及第10卷行政程序中。
在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的义务保险费原则上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
1998年社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42.1%,其中:养老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20.3%,护理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1.7%,医疗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13.6%,失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6.5%。
社会保险保险费由雇主直接支付给作为法定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
雇员收入超过最高保险费收入确定界限的,参加自愿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划分为若干专门的保险营运机构,例如医疗保险机构、护理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事故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
保险营运机构是自治的公法人组织,由受保险人和雇主各推选出一半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业务领导人。
代表大会被称作保险营运机构的“议会”,它制定机构的章程和其他自治法律,确定财政预算;董事会被称作“政府”,是执行机构,对内领导机构,对外代表机构;业务领导人负责日常业务和提供咨询。
社会保险待遇有服务待遇、实际待遇和现金待遇几种。
服务待遇是指例如保险营运机构给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实际待遇是指例如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医院护理等;现金待遇例如在因生病不能工作时提供病假工资、在老年或劳动能力降低时提供养老金、在怀孕和生育时提供产妇津贴、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等。
按照待遇与康复相应法的规定,向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待遇,而且康复在养老金之前进行。
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旨在使身体、智力、精神残疾者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尽可能长时期地参与到工作、职业和社会中去。
二、社会保险德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下面分别对它们作简要介绍。
1、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的法律规定历经修改,但它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始终没有改变。
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
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
在德国,大约有90%的居民或者说72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的居民即800万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群体在不断减少,目前仅占人口总数的约0.3%。
自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参加保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将受保险人的范围从原来的产业工人逐步扩大到几乎所有从事雇佣劳动的就业者。
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数量很少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
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
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这就与私人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
年工作酬超过规定界限者和年收入低于收入标准1/7者,免除保险义务。
前者可以参加自愿保险或者私人保险,后者可以获得医疗救济或者参加家庭保险。
自愿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际待遇和服务待遇。
例如,在现金待遇中,病假工资为一般酬的70%,最高不得超过90%,病假工资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计算。
病假工资是免税的,但是要从支付额中减去雇员的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生病者在3年之内因同一种疾病不能工作的,最初获得6周工资,然后获得最长72周的病假工资,之后或者重新工作,或者领取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或者社会救济。
孕产妇津贴在分娩前6周至产后5周所谓的保护期内支付,每天25马克,但不能超过以前纯工资标准。
此外,在孩子出生以后,母亲或父亲可以获得每月600马克总共24个月的养育津贴。
对于在1989年1月1日已经是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和家庭保险参加者,在他们死亡时支付丧葬费,数额为:成员2100马克,家庭保险者1050马克。
提供的实际待遇有为预防疾病和发现疾病早期症状而进行的检查、医生的治疗、医院的护理、药物、为了改善或预防病情恶化而进行的医疗康复等。
通过提供各种待遇达到普遍提高受保险人健康和寿命的目的。
受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所有许可的医生和牙医,治疗费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1996年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支出是2699亿马克,其中用于医院治疗的支出为781亿马克。
义务保险的成员资格从雇佣那天开始,雇主在招聘工人或职员以后立即向医疗保险机构申,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医疗保险关系也随之结束。
退休人员的成员资格从提出养老金申请之日开始。
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开始。
高校学生的成员资格从注册或到之日开始。
自愿保险的成员资格从参加医疗保险的那天开始。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财政几乎全部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
联邦只为退休的农民提供医疗津贴,这项津贴占法定医疗保险总支出的0.8%。
由于德国的医疗卫生政策不是由国家或联邦政府规定,而是由各州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州的医疗卫生政策,因此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各州也是不一样的,16个州的保险费率在11.5%—15.5%之间。
【3】自愿参加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率由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自行决定。
医疗保险机构确定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确保收支平衡,即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与预算计划中规定的支出和必要的储备持平。
法定医疗保险是所有受保险人实施互助的联盟,每一个受保险人按自己收入缴纳相同比例的保险费,并且不受本人的身体状况、性别、年龄和免缴保险费的家庭人数的影响。
这就是说,受保险人及其参加家庭保险的成员,在因健康原因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必比收入水平相同而保险风险较低的受保险人缴纳更多的医疗保险费。
雇员应承担的50%义务保险费由雇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再补足自己承担的另一个50%,然后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连同以同样的方式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交给作为社会保险费用代征机构的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再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划拨到相应机构。
医疗保险机构按地区和行业分为:地方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矿工医疗保险机构、农民医疗保险机构。
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在财政和组织机构上都是独立的,但在国家的监督之下。
这种自我管理实体通过其内部机构来运作。
这些机构就是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
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和自治规定,自治规定只适用于该医疗保险机构的受保险人,章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待遇和缴费比例。
管理委员会还有确定预算,聘用、监督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任务。
1996年,德国为约8100万人口的健康支出了约525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其中的一半以上用于法定医疗保险支出】如此高额的资金足以保证优质的医疗服务。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