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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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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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李愚昊08保险双语财会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就几个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一种分级统筹型的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各占一半。

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比如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单亲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社会安全和失业保险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分离和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并且以商业的方式运作,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社会安全制度则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是一种税收基础的公共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运作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纳税的方式来提供失业保险金。

再来看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分级统筹的制度,由政府在城镇和农村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缴费。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缴费,并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

总的来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关心和保障;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个人自主选择,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还在不断完善中。

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引言社会保障体制是指国家为解决公民生活中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德国和法国作为欧洲大陆两个重要的经济强国,其社会保障体制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基于义务保险的原则,包括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公共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按比例缴纳,医保基金负责管理和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私人医疗保险则由个人自愿购买,保险费用根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来定。

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按照“代际契约”的原则进行运作的。

工作人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作人员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

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保障制度。

工作人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作人员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

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雇主需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疾病或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赔偿。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保险法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基于全民社会保险的原则,对所有法国居民实行强制性保险。

法国的医疗保险由工人和雇主按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和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个人也可以选择购买额外的私人医疗保险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养老保险法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按照“分配原则”的原则进行运作的。

工人、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来保障生活需求。

此外,法国还鼓励个人在养老保险外进行个人储蓄,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法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制度,为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和职业重定向服务。

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人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其渡过失业期。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青年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民发放的,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特殊困难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救助帮助贫困人群重新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生活救助,即向贫困线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特别救助,即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包括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高龄救助等。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来减轻他们法人房租负担或者是贷款的还本付息的负担。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出资建造了社会救助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补贴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可以申请补助,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欧洲:1.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通过强制性共同偿付的方式实施的,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所有从事职业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的,也是强制性的。

此外,德国还实行失业保险,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生活保障。

2.法国: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法国的医疗保险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由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法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部分,参保者可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工伤保险是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收入补偿和康复治疗。

美洲: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

养老金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来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确保退休时能够获得养老金。

残疾保险向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属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遗属提供生活经费。

医疗保险则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药物优惠。

2.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联邦和各个省份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报销和支付,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养老保险是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的多少确定的,提供老龄人口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收入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

亚洲:1.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活保障等。

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纳,其中一部分由国家负担。

养老保险是雇员和自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退休金和死亡保险金。

失业保险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支援。

生活保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

2.韩国: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所有在韩国的居住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

这个制度是德国国家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每个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的资金由个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治疗、药品、康复和长期护理等。

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保险制度。

在德国,每个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失业时间长度,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最庞大的一部分。

德国职工和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这个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安全。

此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为德国妇女提供了怀孕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援助。

家庭福利制度则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总体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和全面的制度
体系,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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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李愚昊
08保险双语财会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德国社会保险的现状
德国社保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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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所有被雇用的就业人员,如工人、职员和培训人员都应参加的保险。

但官员、服兵役折或65岁以上人员不需参加。

从2006年2月1日起,从事照顾家属、个体经营,或不在欧盟从业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从2007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率为从业人员收入中需要计算保费的部分(即为缴费基数)的4.2%,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2.2医疗保险(Krankenversicherung)
医疗保险也属于强制性保险,所有雇员、培训人员、失业者、农场主及其家属、艺术家、残疾人员、大学生、实习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

在德国90%人口参加来规定的医疗保险。

如果参保人员的年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就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是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随保,不另交保费。

医疗保费按照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定。

保费占工资的比率每个保险公司各不相同,2006年11月平均费率为14.25%。

月工资收入低于325欧元的培训人员,其保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如果参保人对超过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限的工资自愿缴纳保费,有权要求雇主承担相应比例。

对于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机构也应承担50%的保费。

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养老保险机构支付保费补贴。

大学生享受统一的优惠费率。

2.3护理保险(Pflegversicherung)
护理保险也是强制保险,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

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私人护理保险。

德国有200万人口由于身体和精神缺陷,丧失自理能力。

法定护理保险的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基础同医疗保险。

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

退休人员的护理保险保费由退休人员和养老保险机构共同负担,费用计算基础是法定养老金和其他收入。

大学生每月保费7.92欧元。

失业人员保费由劳工局支付。

2.4工伤事故保险(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工伤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的强制性保险,是对参保人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的保护。

保险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不等,依据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

2.5养老保险(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时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保险。

养老保险奉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原则,主要由法定参保人和雇主支付保费、联邦政府给予补贴组成。

保费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保费工资的19.9%,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同时也负担向低就业能力人员和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法定养老保险还承担参保人在身体或技能上恢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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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力的任务。

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额依据参保人员缴纳的金额确定,并根据工资情况每年调整。

3德国社会保险体质的问题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致高失业率,从而导致政府的庞大财政赤字进而迫使政府采取高税收政策,高税收最终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居高不下—造成企业竞争力下降—纳税减少—失业增加—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的恶性循环。

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高达395亿欧元,占GDP的1.7%,其中,养老保险缺口就达到60亿欧元。

养老金的入不敷出的局面日益严重,不断加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面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德国政府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提高法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降低退休雇员领取法定养老金占其工资的比例;提高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中的比例;提高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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